誰來為人民捋虎鬚?數位平台新聞公平議價與競爭議題


由國家出面,想辦法讓谷歌(Google)和臉書(Facebook)等跨國科技平台為在地新聞連結合理付費,近來已成為全球性議題,特別是澳洲在2021年2月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直捋虎鬚的果敢行動,更是引發不少迴響。即使對科技巨擘向來友善、數位管制(regulation)嚴重落後的台灣,顯然也受到鼓舞,並有學界和跨黨派立委提出類似立法倡議。
以下就先來剖析澳洲模式的核心精神和特色何在,最後來談談為什麼國家在面對這些方興未艾的數位議題時,有點像是在「未知領域」(uncharted territory)航行、探索。此時競爭法機關(即台灣的公平會)如能更有意識地扮演積極角色,則除了本職的競爭議題之外,也可以促成其他問題獲得解決。
2017年數位廣告過半 七成營收流向Google與Facebook
不免教人好奇,澳洲通過新聞公平議價的立法根據或正當性為何?
2017年全球數位廣告過半,其中七成左右都被谷歌(隸屬母公司Alphabet)和臉書(隸屬母公司Meta)這兩家數位科技巨擘席捲,並引爆各國傳統媒體生存危機。
針對使用新聞內容的合理付費問題,西班牙、法國和歐盟都曾先後修正著作權法(在歐盟層級則是「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擴大解釋「鄰接權」(Neighbouring Right),要求平台在使用新聞標題或連結部分內容時,必須先取得新聞來源機構的授權。鄰接權原指表演家、錄音製作人,以及傳播機關所享有類似著利權之權利。
澳洲則開風氣之先,把視角從「法律權利」轉向「市場力」,首先由其競爭法機關立案進行產業調查,並在2019公布「數位平台調查」(Digital Platforms Inquiry) 此一關鍵報告,特別指出谷歌和臉書這兩家企業在數位廣告市場,已足以被認定為獨占事業,其行為自須受到特別規範。此外,澳洲在這部法律中納入「公共利益」考量,連結「民主運作功能、新聞品質、媒體多元」與消費者福祉。
傳統媒體的經營日益困難,舉世皆然。原因固然很多,但和近年來因跨國平台崛起,廣告數位化之後,相關營收大幅流失密切相關。由於網路上的免費資訊豐富,加上大家現在閱讀和吸收資訊的習慣改變,傳統媒體式微和廣告營收銳減,確實難以避免;傳統媒體的內容需要透過數位平台增加點擊流量也是事實。
然而,這些並不是故事的全部。
首先,數位平台的商業模式有個共通點,亦即本身沒有產製任何資訊和內容,卻掌握最多的資訊和內容並據以獲利,堪稱史上最風光的「搭便車」行為。
以谷歌為例,沒有在地新聞媒體提供內容,再厲害通天的搜尋引擎,提供訊息的功能也不會完整,畢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至於社群媒體臉書上面的內容,由於大概只有12%左右和新聞有關,在新聞付費議題的重要性,則未若谷歌。
其次,平台經濟營運模式所帶來的議價(談判)能力失衡和不公平競爭才是問題關鍵。這裡的營運模式尤指網絡效應所產生的贏家全拿、掌握大數據優勢,以及高度不透明的演算法。
特別是現在很多活動都需要藉由平台來加以完成,因此平台的角色某種程度已是「準公用事業」,或有如港口、鐵道般的「基礎設施」,難以替代。問題在於,所有跟這些巨型平台打交道的本土事業,以及使用他們所提供服務的人,還剩下多少說不的空間?換成專業術語則叫做議價能力有限,並造就了平台可能濫用支配地位的絕佳條件。
最後,在數位廣告實務上,由於平台同時掌握廣告需求和供給營運,既是莊家也是玩家,往往導致交易條件優惠平台自身(自我偏好)的利益衝突。此外,谷歌和臉書等跨國數位平台,都有極大的「去中間化」誘因,勢必壓縮在地廣告代理商的利潤空間。
在這種情況下,在地媒體一旦弱化,優質的新聞報導、政策監督和理性言論逐漸減少,甚至不復存在,進一步導致假、劣新聞取而代之。這不僅會傷害民主體制運作,長遠來看也不符合平台商業利益。
數位平台是否該為在地媒體所產製的內容付費?這個提問其實有誤,至少不甚精確。因為數位平台早已為部分傳統媒體的部分內容付費。然而,由於議價能力不對等,特別是數位平台屢屢以演算法乃屬商業機密,不能公開透明為由,是否要分一杯羹,或給多少都是他們說了算。
重點在於矯正議價能力(經濟力)失衡,而非貨幣報償或補償。
深諳經濟治理和管制之道的澳洲,何以最後是由其競爭法機關出面,而不是讓產業部門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責?因為按理,競爭法機關的角色主要在於「事後處分」,而非「事前管制」。攸關新聞議價這檔事,一般理解確實屬於後者。
答案在於打從一開始,谷歌和臉書就極力抗拒被歸類為新聞產業或特定事業,堅稱自己只是「平台」,一如優步(Uber)並不認為自己是交通事業。
而且,務實的澳洲人很清楚,如果繼續在這些問題上糾葛以致裹足不前,其所珍惜的傳統新聞產業必定會日益萎縮,乃至消亡,進而對民主體制的運作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澳洲成功達陣的原因很多,尤其是有媒體大亨梅鐸在且積極遊說。一開始,外界迭有批評,認為此一新聞議價法案將獨厚大媒體集團,規模較小的新聞出版商難以參與協商。然而,此法過去實施兩年多來屢有修正,許多澳洲小型的傳統媒體逐漸也能雨露均霑。
澳洲此一經驗,另外也反映出一項道理,亦即當技術變遷快速,模糊了既有的產業版圖,往往讓新興議題形成管制「未知領域」,此時該國的競爭法機關即可發揮補位功能。
事實上,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競爭政策委員會,針對平台新聞分潤議題,特別召開會議集思廣益。會中已有學者就此問題提出「競爭傷害理論」(theory of harm),嘗試連結平台商業模式對傳統新聞產業的水平競爭影響。
更重要的理由在於,無論數位平台衍生多少問題,市場力和競爭疑慮正是他們的「阿基里斯的後腳跟」,亦即真正的弱點所在。這和競爭法機關的特殊地位有關,包括掌管市場交易秩序的補漏角色、作為法定獨立和合議機關因此具有一定的神秘性,加上可對數位平台處以鉅額罰鍰等等,都比較能夠有效牽制科技巨擘。
無論是澳洲在2021年2月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紐西蘭經驗,或如歐盟透過修正著作權法,擴大解釋「鄰接權」,用意無非是在增加傳統新聞媒體面對科技巨擘的談判能力,而且都是由競爭法機關主責並帶頭突破。
截至目前,兩種途徑都成效斐然。谷歌和臉書在澳洲已和在地媒體簽訂30個以上的協議,在歐盟單單谷歌就已高達300多個。所以目前台灣可說已被這些跨國科技巨擘實施差別待遇。
不難理解,市場與政府管制雙重失靈,會讓科技巨擘在面對國內事業時,取得更為懸殊的議價能力。無論是在交易價格、契約條件或租稅負擔方面,都能夠輕鬆佔到便宜,鞏固既有優勢。長此以往,勢必對競爭、隱私、消費者保護(選擇機會或多樣性)、民主良好運作,乃至文化與在地元素的保存,都會造成傷害。
2022年初,由於公平會對跨國數位平台展開產業調查,「作為是否立案的依據」,谷歌和臉書負責亞太區域的人馬,先後到公平會說明。毫無疑問,這些跨國企業的法遵意識都很強,所以也都說出頗耐人尋味的話:「他們遵守各地法律規範」。
換句話說,我們自己的規範體系是否完備,特別是各司其職的公部門能否主動出擊,才是關鍵。
作者為公平會委員,本文主要取材自其新書,《隱藏的說客:一名經濟學家與台灣經濟安全、公平、成長的探索之旅》,衛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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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蔡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