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新聞照片的保存與著作權保障(下)

2022 年 01 月 11 日 | 卓越新聞電子報, 新聞勞動

陳洧農|特約記者採訪報導

公眾領域有沒有個人隱私?街頭拍景違法嗎?「合理使用」是什麼?⋯⋯

政大傳播學院講師鍾宜杰、《報導者》攝影主任余志偉,以及《CTWANT》新聞網站法務經理陳肇英在台灣新聞攝影協會舉辦的講座「數位時代新聞照片的保存與著作權保障」中,也對上述問題進行了非常具體的討論說明。

隨著時代演進,法律對隱私權的保障,其實與想像不太一樣。左起陳肇英、余志偉、鍾宜杰、主持人台灣新聞攝影協會理事長莊坤儒。圖: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提供

公眾領域的個人隱私?

「在路上拍人家會不會侵犯到個人生活的隱私?或許會。」

陳肇英說,在公共場合拍照,只要不是特寫,沒有貶抑他人名譽或是做商業用途,大致上都不會構成肖像權侵害。但是即便在公共場合,人們依然有著一定的隱私權,而肖像權正是隱私權的下位概念。

他提到,《蘋果日報》曾因記者跟拍企業小開與名模交往,遭《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記者表示,名人的感情生活也屬於公眾興趣,因此不是「無故跟追他人」。大法官解釋道,任何人即便在公眾領域,仍有個人隱私空間。這個解釋顯示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奠定了人們在公眾領域依然享有隱私權的保障。

陳肇英表示,新聞自由、表意自由與隱私全都不是絕對的,必須綜合考量彼此的法益。圖:陳洧農截圖自線上會議

例如在雨天撐傘的路人,報導當下該照片應該可以使用;除了因為地點在公共場所外,傳達的主要訊息是當時的天氣。不過該報導的公益性隨著時間降低後,被攝者就可以主張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要求刪除該照片。

但是像「921大地震」這類新聞攝影,記錄了台灣社會演進變遷,有歷史文化的意涵。陳肇英認為,如果每個被攝者都主張移除,對文化傳承是很大的傷害。

換言之,拍攝與刊登是否具正當目的?其所牽涉的公眾利益與個人權益孰輕孰重?在法律上都要綜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陳肇英:「我們常常講權衡,因為法律沒辦法解決那麼多問題,就是權衡。權衡,講實在話就是『法官自由心證』。」

在街頭拍建築物會違法?

余志偉提到,記者在拍攝建築物時,常常會被保全人員制止,表示該建築不能拍攝。這是否於法有據?

陳肇英表示,建築物有所謂的建築著作權,但是對建築物拍照是不會侵犯其著作權的。例如,台北 101 在落成之後成為台北地標,許多廣告都會使用其影像,於是台北 101 對這些公司提出告訴。結果法院判決 101 敗訴,因為一來建築未遭重製;二來,在 101 成為地標之後,已經具有公共財的性質。

那如果是一般民宅呢?陳肇英說,如果是呈現在公共場合的民宅,其隱私保護會降低,保全若強行制止,反而是犯強制罪。然而,若是用望遠鏡頭對著別人的窗口拍攝,就另當別論,會因為視覺功能的強化而侵犯隱私權。

何謂「合理使用」?

陳肇英表示,法院的見解也會與時俱進。圖: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提供

陳肇英表示,數位照片在著作權的概念上,分成為原件跟重製物,在按下快門的瞬間存入記憶卡的是原件,從記憶卡再轉存到電腦的則是重製物。假設攝影記者在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的情況下,只要上傳照片到網路,就算只是在自己的臉書分享,都可能侵害公司的重製權。

這是不是代表攝影記者不能辦展覽?或是在自己的網頁跟朋友分享呢?這牽涉到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他說,在教學、研究等具公益性的目的上,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但法律沒有明確地將展覽包含在內,雖然能主張其教化目的,但實務上還是會從實質面向來判定,例如有無營利行為、使用的量及目的等層面來衡量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談到合理使用,鍾宜杰想到一個有趣的案例:多年前《聯合晚報》為了報導吳姓立委的婚外情,翻拍了《蘋果日報》的照片,刊登在頭版,當時《聯晚》也主張合理使用,最後判決是聯晚勝訴。鍾宜杰問,聯合晚報畢竟是一家營利公司,但報紙這個媒介又在某個程度上符合公共利益,像這樣的案例該如何理解?

陳肇英表示,此案當時經地院與高院審理,聯晚兩次都勝訴,但理由不同。地院的理由是,跟拍、偷拍是單純事實的紀錄,沒有著作權。但是二審時,該理由被推翻,因為記者主張照片表達了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與精神運作,並關乎攝影技術,所以是具有原創性的著作。

那為什麼聯晚最後還是勝訴?法院的其中一個理由是,基於報導需要,缺少照片的話無法完整陳述,因此是合理使用。另一個理由是,日報與晚報的市場不同, 所以沒有造成侵害。當然,這樣的判決引起學界跟業界反彈。

「法院的見解也會與時俱進,」陳肇英說:「他們現在就有概念,一張照片是一個著作財產權,你截取、引用了最重要的核心,那就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現在的實務見解比較傾向這樣。」

數位時代的影像來源

余志偉提到,Adobe 推動的「內容真實性計畫」,除了能幫助閱聽人辨識影像的真實性,也有助於著作權的保障。​圖: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提供

余志偉提到,鑑於現今影像修改技術的發達及不實資訊的犯濫,知名軟體大廠 Adobe 在 2019 年宣布與《紐約時報》及推特合作,推動內容真實性計畫」(Content Authenticity Initiative,CAI),希望透過區塊鏈技術為數位內容的來源建立跨產業的統一標準,讓閱聽眾更容易評估所見內容的來源與真實性。

陳肇英說,在台灣,電腦程式這類著作已經有「數位權利的電子標章」,如同電子著作的版權頁;可是數位攝影目前尚無相關規範。換言之,當數位攝影的原作者是誰產生爭議時,實務上的作法是,看照片的原始資料是不是和拍攝相機的編碼相同。

另一種方式,則是看檔案大小,大的是原始檔案,小的則是裁切使用過的。那如果相機不見或是丟了怎麼辦?不要緊,同一台相機的編碼都是一樣的,只要你能提出更多同樣編碼的照片,也可以作為原作者的舉證。

在新時代來臨前凝聚共識

鍾宜杰認為「我們到底出賣了什麼東西給資方?」是整個社會要一起思考的問題。圖:台灣新聞攝影協會提供

鍾宜杰表示,在區塊鏈時代來臨之前,當務之急是釐清勞動者在為資方生產的過程當中,到底財產權該如何做合理的分配?關於余志偉提到許多攝影記者沒有建檔習慣,鍾宜杰認為這多少是因為攝影記者知道自己在財產權上沒有太多權利,「他建了再多的檔,最後也只能夠關在自己的書房看這些照片,不能拿去做其他的用途。」

鍾宜杰強調,這是創意工作者遲早要面對的法律問題,不論是攝影記者、美術編輯、文字工作者都應該一起討論,一起面對龐大的資方。「如果前面的共識沒有形成,其實對勞方最傷,因為資方未來就擁有最大的權力去證明或者去佔有這些財產權。」

編按:

IPTC, 是 IPTC Photo Metadata 的簡稱,是嵌在 JPG 檔裡,讓編輯者可以自行定義作者、關鍵字、題名,作者題名,版權宣告及 URL 等資訊的元資料,由「國際新聞通訊協會」(International Press Telecommunications Council,IPTC)所制定。

EXIF(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是日本電子工業發展協會(JEITA)擬定的規格,為可交換圖像文件的縮寫,是專門為數位相機的照片設定的元數據,用於記錄數位照片的屬性資訊和拍攝數據,包含:製造廠商、相機型號、影像方向、影像解析度、曝光時間、光圈值、拍攝模式、ISO 感光值、影像拍攝時間、曝光補償(EV+−)、測光模式、閃光燈、鏡頭實體焦長等。

透過 IPTC 及 EXIF ,相當程度可協助確認數位攝影的來源、時間與同一性。

更多說明可參考:〈數位相片 EXIF 與 IPTC 資訊(攝影元資料)攝影用途與小知識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