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超文|新聞自由的內部指標:記者的勞動權益

2020 年 04 月 27 日 | 卓越新聞電子報, 新媒體, 資訊真偽

陳洧農|特約記者採訪報導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在集思北科大學會議中心共同主辦「台灣媒體工作者權利觀測工作坊」,此活動與國際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IFJ)合作舉辦。

為活動拉開序幕的是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以下簡稱「記協」)會長鄭超文,他透過自身在工會與媒體界工作的經驗,與學員分享勞動法令與新聞工作之間的關係,以及工會所扮演的腳色。

鄭超文現任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也是台灣新聞攝影協會第一任理事長,並且是資深的新聞工作者,現為聯合報記者。

講座一開始,鄭超文詢問了學員們對於勞動法令的認識:「有沒有人以前曾經了解或讀過勞動法令?比如說什麼是《勞基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結果發現學員們對於這方面的認知相當有限。

他說,記協一直主張應該要讓所有台灣學生都了解勞動法令,甚至將其列入考試範圍。「尤其如果你是一個職業學校的學生的話,這對你來說實在太重要。」

記協成立背景:爭取內部新聞自由

鄭超文笑說:「在媒體產業工作的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經驗:在外面採訪的時候講話很大聲,可是當回到辦公室,長官罵你的時候,你就不太有聲音。由此可以得知新聞自由在不同的場域當中,會有不同的適用。」

他提到記協成立的背景,當時正面臨報禁解嚴,黨政軍等外部對新聞自由的迫害已經慢慢減少,而那時的新聞工作者在爭取的,就是如何在媒體內部爭取新聞自由。

當時《自立報社》面臨經營權轉移問題,編輯部以及所有在《自立》工作的記者起身抗爭,希望在新的資方進入之前推動內部的新聞自由,並成功號召許多其他媒體的記者一起響應。「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記協成立了,可是事後來看比較不足的地方是,當時並沒有體認到勞資是處於對立的關係。」

「我覺得這是一個階級問題,也就是勞方和資方永遠處在不同的位置。」

鄭超文表示,無論平時勞方與資方的關係有多和諧,一旦到了利害關頭,資方依據自身利益所推導出的行為準則就是和勞工不一樣,甚至可以說是站在對立的位置。「所以說如果要爭取所謂的內部新聞自由,首先就要體認到這一點。」

鄭超文,現任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也是台灣新聞攝影協會第一任理事長,並且是資深的新聞工作者,現為聯合報記者。圖:陳洧農攝

勞動契約

鄭超文提到,在謀職的時候,大家都會被人資要求簽署勞動契約,「因為我們沒有受過相關的法令教育,所以你不太清楚你簽了十幾份合約的時候,你的勞動契約到底是什麼樣子。」

他表示,現在因為媒體不景氣,有時候資方提出的勞動契約非常糟糕。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一般而言,如果是公司的正職員工應該都是簽不定期契約,也就是沒有特定的期限;相對的,如果是接案或者約聘員工,則是簽署定期契約,通常是一年一聘,而且年資不會累計,除非是每年都續約的情況。當媒體不景氣時,經常不聘正職,而是僱用約聘人員。例如《蘋果日報》的外派,會把一些正職的記者年資結清,之後就成為不定期的契約工。

員工調動

媒體從業人員常會遇到這樣的狀況:當主管對基層人員不滿,會藉故將其調離原本的工作場域。

「在對勞動法令不了解的情況下,過往大家都覺得老闆叫你去哪裡你就去哪裡,今天在台北,明天叫你去高雄報到。」鄭超文說:「以前我在《自立》,老闆要對付一個人的時候,把編譯調去做美工,美工調去印刷廠等狀況都有。如果你了解勞動法令,你就會知道雇主要調動勞工需要遵守『調動五原則』。」

所謂的「調動五原則」分別是: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鄭超文表示,這幾年常發生的情況是:雇主對勞工進行教育訓練,之後就能將勞工調離原工作崗位,或者增加原本不屬於該勞工的工作。他半開玩笑地說:「以後老闆要跟你做職業訓練,你就要有警覺性啊 。」

員工被調離原先工作地點之後,所產生的各種成本或不便也應該進入勞工的權利意識中,「例如你原本在高雄上班,一個月一萬元左右就能租到很好的房子;今天把你調到台北,一萬元可能只能找到一個套房,而且地點還不是很好。這時候你的勞動條件跟薪水就會改變,你就可以要求補貼房租或交通費,如果他不予補貼的話,你可以拒絕。」

鄭超文說,報社常見的情境是:人資部門找勞工談完之後只給予 5 到 10 分鐘的時間就要求簽名。這時候除了看清楚契約內容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求猶豫期。

「當你遇到勞動條件變更時,你可以要求至少 2 到 3 天的猶豫期。不要馬上簽署,這時候你可以去請工會給你一些法律上或過去案例的協助,或是請工會派代表幫你談判這件事。」

工作時間

這幾年勞動法令變動較大的是勞動時間,新聞工作者們也開始意識到這件事的重要性。

「許多較資深的記者都曾經被老闆告知其工作是責任制,什麼是責任制?就是沒有工作時間,但隨時也都是工作時間。」鄭超文以自己的經驗為例,指出 1999 年他剛到《中國時報》工作,跑大夜班。坊間大多數工作的大夜班工作時間是晚上 11 點到早上 6 點共 7 個小時,而他工作時間則是從晚上 12 點到中午 12 點。

 「跑社會新聞的攝影記者有點像是 119 在待命一樣。如果今天剛好平安無事,你就會待命一整天,什麼事都沒做。長官會覺得,你今天一條新聞都沒跑,下午再去拍個什麼回來。這就是為什麼工作時間的規定如此重要。」

鄭超文表示,經過努力爭取,現在記者的大夜班已經改為晚上 10 點到早上 6 點,與一般的大夜班較為接近。

現在一般媒體計算工時都是從上班時間起算 10 小時,中間預留 2 個鐘頭的休息時間。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雇主須經工會同意。

鄭超文說,因為媒體的工作通常都會是變形工時,因此如何去約定變形工時通常都需要工會的介入,否則一般人很難有足夠的籌碼與老闆協商。

出缺勤紀錄

鄭超文表示,以往出缺勤紀錄如果對資方不利,資方就會推說沒有紀錄,或者紀錄遺失、泡水。

現在的勞動法律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缺勤紀錄至少 5 年,當進行勞資爭議時,勞工可要求雇主提供出缺勤紀錄,雇主不得拒絕。勞工也可以自行記錄出缺勤狀況,等到真的出現勞資爭議,若雇主藉故不拿出紀錄,除了會被罰款之外,勞工自備的紀錄會被採認,且雇主無法否認該紀錄。

鄭超文說,曾有過的案例是,雇主以勞工曠職為由,欲終止勞動契約(解雇)。經了解之後發現,該公司的不成文規定是:若因工作而導致下班時間延遲,隔天就能以相同的時數抵免原定上班時間。然而,口頭承諾無法在書面紀錄上呈現,因此在出缺勤紀錄中,就只能看出該勞工每天都遲到,累積起來就構成曠職。

「我們工會常講: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當你無法舉證幾乎就等同於在勞資爭議中失敗。因為我們缺乏這種警覺性,所以對於這些紀錄你都是看過就算了,可是這些紀錄在公司裡都會保留下來,等到需要時他就會拿出來,讓你啞口無言。」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為新聞工作者爭取勞動權益。圖:台灣新聞記者協會(Fair Use)

工會的角色與願景

許多勞工權益的爭取都仰賴工會的存在才有辦法進行。鄭超文指出,工會能讓工人在工作場所有論述權,使工人能和雇主平起平坐,至少能夠保障定期勞資會議的舉行。他說,工會需要進一步爭取的就是工人的監督權,例如公開公司帳目。

「我待過《自立早報》、《中國時報》、《聯合報》,面臨不景氣的狀況下,每個老闆都說不賺錢,但除了《自立報社》真的倒閉之外,《中時》跟《聯合》都活得好好的,我們都工作了好幾年。

「老闆難道都在做慈善事業嗎?為什麼虧損了十幾年都不會倒?所以你知道當老闆說不賺錢的時候,他其實有賺錢,只是利用各種做帳的方式讓公司看起來不賺錢,這樣他才不用把利潤分給工人。」

因此,工會比較積極爭取,同時也是最核心、最困難的部分,就是公開公司帳目。「如果沒有辦法公開公司帳目,工會也要想辦法計算實際生產成本跟利潤率,爭取雇用與解雇的否決權。」鄭超文說道。

擁有自由之後?

現在談到新聞自由,大家想到的都是如何在採訪前線衝鋒陷陣,但鄭超文認為,只有在新聞工作者作為勞動者的權益獲得保障的前提下,我們才有可能去爭取更大的、外部的新聞自由,新聞工作上的成就也才會有穩固的基礎。

我們有了這些新聞自由之後,能夠做什麼?

鄭超文表示,以現狀來說,就是我們能夠去抵抗新聞的聳動性與點閱率的誘惑,這些都是無形中誘使新聞工作者偏離公眾利益的因素。而這樣的基礎也會讓新聞工作者更有能力抵抗認同主流觀點的傾向,藉以讓多元主義的觀點更加茁壯,從而鞏固我們的民主體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