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智權|特約記者報導
喧騰一時的旺中案,牽扯出旺旺媒體集團與壹電視大鬥法,延續一段時間後,在NCC有條件通過旺旺媒體集團併購中嘉案後不久,2012年10月份忽然傳出消息,黎智英不玩了,他將出售台灣壹傳媒集團,並與年代電視董事長練台生已簽訂意向書,消息一出,壹傳媒也同時釋出將大批裁員的消息,第一波資遣300人,壹多媒體娛樂服務公司(黎智英旗下的自有公司、專做動畫)預計再資譴204人,共將裁撤504人,創下台灣媒體經營權移轉、資譴最多員工的案例。
後續再度傳出中信集團少東辜仲諒與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合資,將以175億元的天價買下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爽報》、《壹週刊》與壹電視(不包含不動產),然而裁員的政策是否仍然持續?還是有所修正?無論如何都觸及到新聞工作者勞動權益受損的問題,不得不討論。
經營者不得侵害內部新聞自由
媒體經營權的移轉,通常伴隨記者、編輯的資譴,看似是簡單的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但實際上卻對新聞自由有深遠的影響。司法院前大法官林子儀曾經撰文「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提及新聞自由並不僅止於新聞媒體得對抗國家侵害的「外部新聞自由」,更包括新聞媒體內部記者、編輯對抗來自媒體經營者的「內部新聞自由」。
林子儀文中提及,「事業主比較會考慮實際的經濟利益或政治利益。因此,這些新聞專業人員比事業主更會執著於實踐監督政府的職責。如果不讓新聞專業人員有免於事業主不當干預的權利,則儘管其報導或評論是對政府濫權的揭露或批評或是有助於大眾對政府的監督,仍將很容易受到事業主基於其自身利益的考慮的干預。」
事實上,媒體經營者常以終止勞動契約的手段,干預新聞報導的內容。若有媒體記者反抗,可能就會遭致解僱的命運。形式上,看似勞資糾紛,但實質上卻是影響新聞自由至鉅。林子儀文中表示,「可考慮制定『新聞媒體事業經營法』,合理地規範及界定新聞媒體事業的所有權、經營權及編輯權的權限及其間的關係。而在設計新聞媒體事業內部的勞資關係或經營管理關係時,我們固然是以如何維護新聞專業人員的自主性及獨立性為主要目的,但同時,也應對事業主有合理的保障,以維持適當的經營動機。」
在立法之前,新聞從業人員可考慮先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與僱主協商。新聞從業人員可依據《工會法》成立工會,充實其談判實力,再與資方協商。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若工會要求與僱主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僱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團體協約的內容,可將媒體經營者能否干預新聞報導的內容,納入談判。換句話說,新聞從業人員可要求獨立自主地撰寫新聞報導,即使不接受經營者的新聞干預,也不用擔心被解僱或減薪。
但是,團體協約的談判,仍有不足。因為,媒體經營者未必同意不干涉新聞報導走向。筆者認為,最終還是必須透過立法,明文規範媒體經營者不得干預新聞內容。媒體經營權的移轉,新聞從業人員的工作權也必須獲得保障,不得任意解僱,避免新經營者透過選擇聽話的記者留下,間接侵害新聞自由。
NCC有理也有能力 為記者爭取勞動權
新聞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看似是勞委會的職權,與NCC無涉。但實質上卻不然,我國司法實務承認,媒體經營權移轉,NCC能基於公共利益實質審查,再決定核准或駁回。一般而言,NCC為了落實公共利益,都會以附加條款的行政處分核准經營權移轉。雖然中信集團少東辜仲諒與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已經和黎智英簽訂合作備忘錄(MOU),但最後仍須過NCC這一關,辜仲諒與王文淵才真正取得壹電視的經營權。
「公共利益」是否包括新聞從業人員勞動權益?根據《國家通訊傳播組織法》第1條規定,NCC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而設。換句話說,為了實現新聞自由,不讓媒體經營者干預新聞走向,NCC應該透過媒體經營權移轉的審查,要求業者適度自制,尊重新聞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進而實現新聞自由。
換言之,勞工的主管機關雖然是勞委會,但是NCC為了實現其行政目標,基於媒體主管機關的立場,得透過媒體併購案的審查,要求新經營者尊重既有新聞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或許,當媒體違反勞動法規時,無法依據勞動法規予以處罰,但卻能透過執照的評鑑或許可要求業者,具體保障「內部新聞自由」。雖然,台灣已解嚴,媒體資源也從黨、政、軍釋放出來,「外部新聞自由」已建立,但「內部新聞自由」卻仍有待努力。NCC身為主管機關,豈能不加把勁?
編按:進一步可參考兩篇關於壹電視的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