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還是彈性?記者工作型態多樣又特殊,勞動權益如何維護?

2022 年 01 月 04 日 | 卓越新聞電子報, 新聞勞動

陳曦|特約記者採訪報導

​台灣的勞動意識仍有待提升,記者也不能忽視自己的勞動權益,媒體工會即希望將記者勞權加進 NCC 審核電視台執照的項目之一,以此喚起主管機關和媒體老闆對記者勞權的重視。

由國際記者聯盟(IFJ)贊助、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主辦的「台灣新聞自由與記者權益監測計畫」系列講座, 12 月 11 日舉辦「血汗不白流——你必須知道的媒體勞動權益」講座,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指出,事實上記者因工作特殊性,許多時候勞權受到侵害卻難以反抗,例如採訪時可能遭遇危險、卻不能退避,而很多媒體雇主也經常沒有意識到採訪現場存在危險,或是事後記者的精神創傷需要協助。

此外,新時代裡記者與媒體機構的關係更多樣,需要更多彈性,但法規保障和彈性難以兩全,需要勞工和雇主之前有足夠強大的共識,才有透過協商取得平衡的可能。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圖:陳曦攝

注重記者權益 從主管機關做起

陳淑綸表示,現在的媒體工會其中一個努力的方向,就是讓電視台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發照審核時,認知到「勞權是重要的」,希望爭取在換發執照的評分表裡列入勞權為固定項目。

對目前正在爭取上架的新聞台,NCC 委員也應關注董事會裡有無勞工董事?產生程序是否有足夠代表性?有無勞資會議的制度?相關工會盼望以此提升社會與政府對新聞工作者勞權的重視。

法規漏洞

陳淑綸舉列《勞動基準法》法規,指出我國法律提供勞工最基本的保障,依據法規,雇主要開除勞工,實際上是很不容易的,除了因公司本身經營困難、或認定勞工能力不勝任而資遣勞工時必須付資遣費外,終止勞動契約也須檢視程序是否合法。

雇主往往也有很多讓勞工「知難而退」的手段,以記者為例,常見的就有職務調動,像是換線、換中心、調派駐地點、或是拿掉原本的主管職等,勞資雙方建立僱傭關係時若有簽勞動契約,當中的相關規定就很重要,例如僱傭如何開始、如何終止,合約內容也是進行調解時的重要依據。

陳淑綸提到,各縣市勞工局若收到檢舉,雖然在前往進行勞動檢查時,會設法去識別化來保護吹哨人,但保護往往不見得能夠全面,例如幾年前《勞基法》修法、立法院挑燈夜戰時,駐守立院的記者只能半開玩笑地說,「違法超時去找賴香伶(時任台北市勞工局長、現任台灣民眾黨立委)」,但事實上每家媒體機構裡,負責跑立法院的記者,「沒什麼好講、就是這些人」。

《勞動基準法》法規提供勞工最基本的保障。圖:陳曦攝

記者的職業安全

除了工作保障之外,台灣也以《職業安全衛生法》作為提供受到工傷的勞工失能給付、死亡給付的依據,如果勞工執行職務時出事、無法繼續工作,雇主有責任給付全薪,直到醫療終止,且採「無過失主義」,不論勞工發生工傷意外時本身有無過失,都享有職災補償,除非論及「賠償」,才會討論勞工是否有過失。

而討論記者的職業安全,就牽連到一個問題:記者有沒有「退避權」?

陳淑綸舉例 2019 年的香港反送中運動,有許多台灣媒體派記者前往香港採訪,但媒體主管卻覺得不需要職前訓練和安全裝備,所以觀眾會看到其他國家的記者有頭盔、有防毒面具,台灣的記者卻只在身上用 A4 紙貼著「PRESS」字樣。

陳淑綸指出,「因應風險,雇主應該要做風險評估,在風險下要給怎樣的配備和支援?有無員工撤離現場的計畫?」這些都是雇主應該要想到的,然而事實是記者們準備不足,卻一瞬間變成戰地記者,回國之後精神受創,到了要看心理諮商的地步,此時雇主也應該意識到必須提供協助。

或是像 2017 年的反年改,當時有記者被抗議團體毆打受傷,陳淑綸指出,當時應該有預謀要對記者動手,這種情況記者應該有權拒絕採訪,因為對方不想被採訪、採訪行為可能觸發或強化攻擊,另外被打的記者,雇主要不要提供法律協助、以及賠償損壞設備?同業公會當時有發出聲明,但是否協助請律師就要看各家媒體不同。

陳淑綸逐項仔細說明《勞基法》的規定與保障。圖:陳曦攝

要保障還是彈性?

另一方面,在當今的媒體業,有越來越多的新聞工作者和媒體機構之間,已經不是傳統的僱傭關係,也就無法受到體制內《勞基法》的保障,但陳淑綸問,「進來(體制)就保障了嗎?」指出很多獨立記者「還是想要工作自由度」,事實上在修法和倡議時,工會也會思考「框架會不會太嚴格?」

陳淑綸舉例,2021 年勞動部開放電影從業人員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也就是「責任制」,由勞工和雇主「自行約定工時與休息」,當時工會在協商討論時也非常掙扎,因為「大家都知道電影工作者血汗沒日沒夜」,要配合場地時間、天氣、拍攝畫面需求(清晨或黃昏)、演員檔期等等必然的製作壓力,放寬第 84-1 條的責任制,是否就意味著現場工作人員要完全配合、無上限的機動配合?

2022 年將上路的《職災保險法》為勞工提供更完整的保障。​圖:陳曦攝

勞工未認知自己的權益

陳淑綸表示,「拍電影就很多浪費時間的事情」,如果事先沒有好的規劃協調,往往會有很多時間花在等待,「但這些不算工時嗎?」如果算進工時,那想必工時會非常的長。但若同意採責任制,從業人員就沒有加班費,工時上限也可以超過每日 12 個小時、每月 240 個小時的法規上限,限制放寬了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報酬增加。

「但勞工來反應時,他根本不知道法律怎麼保護他」,還以為自己的工作性質不適用《勞基法》,開放第 84-1 條是「無法進入有法」,但實際情況是「從法內走到法邊邊,快被踢出去」,無奈電影業界勞資雙方對現行法的遊戲規則從未遵守過,現在只得在強大壓力下開放適用責任制。

從這個例子也看出,法規的限制與不同工作類型需要的彈性,兩者間存在矛盾。陳淑綸表示,其實美國沒有《勞基法》,全世界只有台灣、日本和韓國有。其他國家都是最低程度的規管,例如德國。雖有相關保障勞工的做法,例如訂出工時上限,但數字往往很高,像是歐盟的工時上限是每週 48 小時。

不過這些規定都不是以法律規範,而是產業跟雇主做的團體協約、行業規定,台灣的作法則是對勞動者予以明文規定,勞動者想要的彈性在法規裡沒有、需要的保護,因為不在法規裡,就保護不到。如果法律要鬆綁,鬆綁之後會比較好嗎?鬆綁之前,勞工與雇主團體有沒有共同促進產業更好的共識?如果沒有共識,立法者必然不敢放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