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勞動同樣有價!工會:「受雇主監督指揮、拘束時間」即為勞工、享法律保障

陳曦|特約記者採訪報導
記者的工作型態相對特殊,但同樣應有勞權保障。由國際記者聯盟(IFJ)贊助、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主辦的「台灣新聞自由與記者權益監測計畫」系列講座, 12 月 11 日舉辦「血汗不白流——你必須知道的媒體勞動權益」講座,邀請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擔任講師。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在講座指出,許多記者與媒體機構之間的關係,可能是僱傭、承攬或特約,但實際上的認定,並非依據雇主或勞工的觀點,而是在於「雇主能否對勞工行使監督指揮權」,確認雙方存在從屬關係。
陳淑綸強調,當勞工權益受到侵害,「不要覺得是行業正常」,把不好的事情當成必然存在,只是讓工作環境變得更差。陳淑綸更提醒,「勞動是以時間拘束為核心的概念」,對勞工時間的限制與拘束,包括要求待命、回 LINE,都是工時,應給予加班費。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說明媒體勞動者當中多種型態。圖:陳曦攝
僱傭關係的實質認定
陳淑綸直指,在許多的調解案件中,申訴人往往以「我有勞健保」來印證自己是僱傭的勞工,但「這是典型誤認」,勞健保只能作為輔佐證據,也可能僅被視作資方提供的福利或協助,雇主和勞工之間,僱傭關係的存在須實質認定。確認僱傭關係,則勞工受勞基法保障,除應給予勞健保、勞退、加班應給予加班費外,雇主也不得任意解僱或不續聘。
陳淑綸說明,實質認定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的核心在於,雇主能否對勞工行使指揮監督權?雙方是否存在「從屬關係」?
從屬關係的面向包括人格從屬、經濟從屬、組織從屬等,實際情況例如:勞工在特定時間內,是否只能為某一雇主服務?雇主委任的工作,是否一定要由受委任的勞工來完成?勞工的主要生計是否依賴雇主提供的工資?勞工是否需要遵守雇主訂立的規範,像是打卡上下班、不在外面妨礙組織聲譽?
你是特約還是正職記者?
以媒體業來說,究竟記者是「僱傭制」還是「承攬制」或是「特約」,除是否有合約、具體合約內容外,也須看雙方是否協議有一定的供稿量、工作時間、或是依照拍攝的照片張數、製作的專題數量等來給薪。
而記者多種類的工作型態,在調解時又有更多細節需要進行認定。陳淑綸打比方,有打卡就能等同公司行使指揮監督嗎?記者在非工作時間能否供稿給其他媒體機構?工作合約裡有沒有競業條款?有沒有禁止受僱勞工為第三方提供勞務?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12 月 11 日舉辦「血汗不白流——你必須知道的媒體勞動權益」講座。圖:陳曦攝
從屬關係
陳淑綸以外送員為例來解釋「從屬關係」的認定,外送行業初在台灣興起時,普遍被認為是承攬制,直到有外送員在工作時發生車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出面認定平台與外送員之間的關係是僱傭制,平台須負相關責任。認定的原因是外送員要穿 Uber Eats 或 Foodpanda 等平台的制服、禁止為其他同業服務,等於對單一平台有專屬性;此外,外送員也被規定不能穿拖鞋吃檳榔,以免影響平台形象,在排班時間不接單也會有懲罰,等於對外送員進行管理。
在勞動部做出認定之後,外送平台業者才隨之將相關規定作出改動,像是不規定穿制服,但是穿制服就會多給 5 塊錢的「廣告費」,也不再禁止外送員同時為多家平台服務,合約中也會多次寫出「承攬」二字,想盡辦法避免再被判定為「僱傭」。
勞動是以時間拘束為核心的概念
陳淑綸補充,「勞動是以時間拘束為核心的概念」,勞工的時間被雇主所限制,而記者的工作型態又不同於一般的辦公室員工,其中電視台記者、網路媒體和平面媒體又有不同;以電視台記者來說,無論是休息時間、待命時間或是工作,都被要求要進公司,但是網媒和平面記者就不一定,「他出去跑新聞,(雇主)不知道什麼時間在寫、什麼時間在喝咖啡」。
講師陳淑綸(右)和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執行委員吳柏軒(左)。圖:陳曦攝
因為記者在外採訪、寫稿的工作特質,曾經有某家知名報社率先制定「8+2」(8 小時工作、2 小時休息)的上下班時間,但長達十小時的時間引起不滿,勞動檢查員也僅認定較常見的「8+1」,其中雇主也必須能夠明確回答記者的休息時間如何分佈。
陳淑綸提到,工作時間之外,「待命」又更討厭,「到底是不是工作?」這在相關法規上也沒有規定,雇主就延伸出各式各樣的公司規定,但按照勞動部解釋的話,只要勞工的時間、空間受到拘束,無法自由安排,就是在待命;但 on call 又不是,因為「沒 call 就沒事」,因此對勞工來説「on call 最衰,失去一部分自由」,卻又往往無法拒絕 on call。
勞動部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但在實際應用上經常出現尷尬情況,陳淑綸提醒應做工時紀錄,勞工按規定做記錄、雇主也要進行確認,「不是不打卡就沒有(出勤紀錄)」。而受指示等待勞務的時間也應視作工時,若超出約定時段仍須等待,雇主同樣要支付延長工時的加班費。
至於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勞動部指導原則認為「我交付,你才加班」,但對勞工、尤其是在外工作時的情況來說,雇主無法確認工作是否結束,要由勞工回報、提報加班需求並徵求同意,此外現在經常有雇主在下班時間後仍用 LINE 傳訊給員工,新北市勞動局對此祭出一項辦法:「每回一則 LINE,就算 1 分鐘工時。」
勞動部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資料來源:勞動部(Public Domain)
勞動契約
在與雇主訂立契約時,也有許多應注意的事項和規範,像是口頭約定也是合議契約,不一定非要透過書面。
還有部分媒體、甚至包括公家背景的媒體所採行的「一年一聘」其實不符合勞基法,「我國勞基法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約這四種定期契約」,其餘一律是簽未訂下結束期限的不定期契約,「一年一簽是習以為常的違法」。
若在實質認定程序上,要看勞工受僱執行的勞務範圍「是不是繼續性工作」;此外,有機構會採取「退休回聘」的方式,回聘的勞工改為特聘身份,但其實勞基法的強制退休年齡是基於對勞工的身心保障,無論任何理由退休,回聘之後「仍是勞工」,勞動本質沒有改變,應有的勞動權益也必受到保障。
陳淑綸補充,《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的退休條件為: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工作 25 年以上者、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該規定用意在於,如果勞工退休時未達上述要件之一,雇主可不支付退休金,但現在的年輕勞工不需要顧慮這點,因為新制已改為薪資 6% 每月撥入專戶,非由退休時的雇主支付。
記者工作型態特殊,但各家媒體工會也多次為爭取勞權挺身而出。翻攝自陳淑綸 PPT。圖:陳曦攝
工資名目
依目前法規,5 人以下組成的小型媒體可以請工會為員工加保勞保和勞退;若是用公司名義加保,則勞保金額由雇主負擔 7 成、自付 2 成、國家負擔 1 成,工會加保的話,自付比例就提高到 6 成。
此外,勞工即使獲得勞保,也仍要注意是否「高薪低報」,陳淑綸說明,很多公司的薪水組成可能被拆成通勤津貼、膳食津貼等等名目,加保勞保和勞退時的「工資」僅只有薪水的一部分,但實際上「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就是工資」,《勞基法》第 2 條即規定,經常性獲得的工作性報酬,無論名目為何,即認定為工資。
舉例交通津貼,若是以住家到公司的距離劃分不同,就不視為工資,但若固定每月獲得固定金額,就是工資,例如由於夜間輪班而給予的「夜點費」,「不管它叫什麼,只看跟工作有沒有關係」。
陳淑綸補充,雇主往往想盡辦法利用不同名目爭議、任意解釋工資,最廣為人知的例子就是「客運司機工資名目之複雜」,另一個例子則是年終獎金,過去年終獎金曾不被視為工資,但若工作條件寫明「保障 13 個月」,即為工資;有的雇主會發紅包來代替年終獎金,即是避過被視為經常性薪資,這些都會導致勞工未能獲得應有的勞保保障。
至於陳淑綸調解過最特殊的案例,則是直播主。直播主的打賞、點數是否可以換算成報酬收入?或是直播主和老闆之間算是僱傭關係嗎?也是因應不同的新工作型態而生的問題,也顯示法令經常跟不上新興行業。
陳淑綸提到,立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1 日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於 2022 年 5 月 1 日實施,屆時所有事業單位強制納保,臨時工也要保。把職災保險和勞保分開,職災保險的部分全由雇主支付,也可選擇只保職災保險,員工上班第一天即受保障,即使雇主還未加保,國家也會支付發生職災的勞工保險金,其後再向雇主討要,再次提高國家對勞工的保障。
後篇待續:
〈要保障還是彈性?記者工作型態多樣又特殊,勞動權益如何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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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鄭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