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位雙法即將上路!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用戶言論與資訊自由

2022 年 11 月 03 日 | 卓越新聞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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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品潔|特約記者編譯報導

 歐洲聯盟《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在2000年通過以後,近20年來數位經濟發展日新月異,從電子商務、娛樂消費到通訊社交,服務比以往更加便捷,促進了經濟與社會發展,也構成新的風險與挑戰。隨著Meta(包含Facebook與Instagram)、Twitter、Youtube和TikTok等大型數位公司相繼崛起,不僅壟斷市場、無法促進良性競爭,平台的問責機制也不明朗

歐盟期望作為數位全球領導者,制定標準向國際推廣,「塑造歐洲之數位未來」(Shaping Europe’s Digital Future)願景訂定三大目標:為人民服務的科技、公平競爭的數位經濟,與開放、民主和永續社會 [1]。對此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20年12月15日將《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共同提交到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和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歐洲議會於2022年7月5日批准這兩項法案。《數位服務法》將在正式生效的15個月,或於2024年1月1日起適用。被認定為「網路平台巨頭」(VLOP)或「搜尋引擎巨頭」(VLOSE)的企業將提前到法案生效的4個月內適用 [2]。違反《數位服務法》的罰鍰,最高達前一會計年度營業額的6%之多

規範巨頭「能力越強,責任越大」

《數位服務法》其特別之處,在於公司規模越大,需要承擔義務越多。針對不同種類網路服務的規範採用「累積制」(cumulative obligations),可分為──(1)中介服務(Intermediary Service):網路業者;(2)託管服務提供(hosting service):虛擬主機或雲端服務;(3)線上平台(online platform):住宿網站、應用程式商店、社交媒體等網路平台;(4)網路平台巨頭(Very large platforms):超過4500萬活躍用戶的平台或搜尋引擎 [3]。

以「網路平台巨頭」類別為例,必須達成幾項義務:

  1. 透明度報告
  2. 服務條款考量完整基本權利
  3. 根據命令與當局合作
  4. 提供聯絡方或法定代表人
  5. 向用戶報告義務、提醒、與其它行為的資訊
  6. 回報刑事犯罪
  7. 投訴和補救機制與庭外糾紛解決渠道
  8. 可信的舉報者
  9. 濫用通知(abuqwsive notices)與回復通知(counter-notices)的因應措施
  10. 特別義務:隨機抽查、審查第三方供應商等
  11. 禁止針對兒童和基於用戶特質而下的目標式廣告
  12. 推薦系統的透明度
  13. 線上廣告的透明度
  14. 風險管理義務和危機處理
  15. 外部和獨立審查、內部檢驗和公共問責制
  16. 用戶可選擇不提供經過分析的建議
  17. 與當局和研究人員共享數據
  18. 行為準則
  19. 危機應對合作

與之相比,被歸類為「中介服務」的業者,只需提供前4項要求:「透明度報告」、「服務條款考量完整基本權利」、「根據命令與當局合作」,「提供聯絡方或法定代表人」。特定義務針對巨頭應運而生,它們經常發生最嚴重的風險,也最有能力解決並承擔額外成本。根據定義,若用戶超過歐盟人口10%,即約4500萬人,則被視為有關鍵影響力的線上平台 [4]。

不當內容即下架、嚴打假消息

數位平台多年遭人詬病的問題將受到規範,恐怖主義、兒童性剝削或性虐待、非法仇恨、侵犯版權等資訊被要求刪除,並下架不合法規的產品。用戶不能基於性別、種族或民族、宗教或信仰、殘疾、年齡或性向或其他特徵而影響到使用權益,保護用戶免因偏見或歧視而接收不同內容。

新法進一步明確規範數位平台的免責要件,數位平台不需為用戶的非法內容負責,但須將非法內容予以移除 [5]。《TechCrunch》報導,不當內容被通報以後,平台必須迅速採取行動。以報復式色情的網路霸凌受害者為例,一旦相關內容出現,平台方須立即下架 [6]。

在俄烏危機爆發後,《數位服務法》創建「危機應對」機制,賦予額外權力審查網路平台與搜尋引擎巨頭,防範網路流通的假消息。《哥倫比亞新聞評論》(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w)指出,該法沒有包括媒體豁免權,即保障媒體不受平台審核。即使媒體豁免保障新聞自由,部分人憂心可能為俄羅斯媒體《RT》、《Sputnik》的假消息戰敞開大門 [7]。

有害但沒有違法,應不應納管?

《數位服務法》公眾諮詢在14週內收到2863份回覆與近300份立場文件,其中多數為公眾(66%歐盟公民與8%非歐盟公民),企業或商業組織占7.4%、商業協會占6%,非政府組織占5.6%,政府當局占2.2%,學術或研究機構占1.2%、工會占0.9%,消費者與環境組織占0.4%。

70%的受訪者認為,假消息是藉由網路平台上的演算法傳播開來。不同利益團體普遍同意必須採取行動,以解決網路安全問題,和促進數位服務市場。具體細節卻有所歧異,若被認為有害,但沒有非法內容,應不應被納入檢視範圍之中?

所有類別的多數受訪者指出,曾在網路見過有害或非法內容、商品或服務,且此現象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間出現頻率飆升。即使受訪者向數位平台通報,後續回應和報告機制被描述為無效、令人不滿意的。有用戶回報,平台方提供的政策,與實際作為不相配。

然而,如果監管範圍包山包海,可能會違反言論自由。即將推出的新法,禁止平台不成比例地干預用戶發表內容、接收資訊,並限制了線上監控,同時符合歐盟對於個人數據、通訊與隱私的高標準保護立法。過去平台可以任意刪除內容,不事前通知或提供補救可能性,嚴重侵蝕言論自由。《數位服務法》則要求,用戶可對遭刪除內容提出異議,可直接在所在的國家或地區進行爭議解決流程 [8]。

訂閱難取消、困擾視窗不斷?新法通通管

大眾經常抱怨、才搜尋什麼就立刻出現相關廣告的「推薦系統」,其透明度未來一併受到檢視。除此之外,要求用戶決定、資訊卻不清不楚的「不對稱選擇」,干擾用戶體驗的「彈出式視窗」,與訂閱服務「難以取消訂閱」也成為歐盟關注重點。

《數位服務法》第23a條明文規定:「網路平台供應商不得設計、組織或操作頁面,不得使其用戶的自由和充分資訊而決定的能力受到欺騙、操縱或其它形式的扭曲或弱化。」

《Tech Policy Press》則拋出疑問,規定是否應只適用於大型平台,而非所有中介服務商?且現今干擾用戶的模式已非傳統惱人的彈出視窗,而是經由演算法與介面讓用戶產生成癮等危害健康行為 [9]。

推動小平台崛起,鼓勵創新服務

Facebook、Instagram、Google、Twitter等科技巨頭掌握了數億人的用戶,左右了市場走向。即使有再多埋怨,業主與大眾鮮少有其他選擇,陷入「要麼接受,要麼不用」的不公平處境。60%的受訪者認為,沒有足夠選擇與替代方案;88%的企業和企業用戶在大型平台遇上不公平的交易條件 [10]。對此,《數位市場法》禁止不公平行為;消費者獲得更好品質、更低價的服務,更容易到切換不同數位平台。

小型數位平台不必像大型平台承接繁瑣義務,在新法生效後有單一市場準則供參考,不用付出高昂成本處理27個成員國的數位服務準則。彈性空間可獲得競爭優勢,當成為較大規模的平台後,享有1年寬限期豁免升級的義務。

企業用戶過去受到搜尋引擎的排名演算法、投放廣告模式所牽制,未來網路平台內部流程透明化以後,企業便能做出更明智的商業決策,調整其市場戰略

為了確保市場公平開放,《數位市場法》規定,符合「守門員」(gatekeepers)資格的大型平台業者,必須允許終端用戶便利解除安裝或默認設定,訂閱與取消服務必須同等容易,允許客戶與其他平台競爭對手談價並簽訂合約,提供客戶在平台活動生成的數據,禁止利用商業用戶取得的客戶個資以與同業競爭等措施 [11]。

守門員規定包含過去3年在歐洲經濟區(EEA)之年營業額大於65億歐元或在上一個財政年度平均市值達650億歐元以上、在至少3個成員國提供核心平台服務、年度商業用戶超過1萬家,即符合資格。如守門員不遵守規定,最高將被處以全球年總營業額10%的罰款

研究科技政策的顧問公司AWO的公共政策總監維默倫(Mathias Vermeulen)指出,歐盟成員國之間的歧異成為執法最終的重大挑戰。先前推出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至今仍難以落實,儘管數位兩法的目標遠大,如何有效執行仍備受各界關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