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編採的AI法律邊界:AI時代媒體不可不知的合理使用基準

2026 年 10 月 5 日 | 卓越新聞電子報

特約記者陳洧農採訪報導

用AI人工智慧做新聞已成業界常態,可是,在追求效率與創新的同時,媒體的AI應用潛藏著什麼樣的法律風險?台灣網路新聞自律聯盟舉辦座談「AI著作權與媒體轉型的交會:概念與實務挑戰」,並邀請政大傳播學院助理教授韓義興主講。

韓義興是美國佛羅里達州州立大學傳播博士以及康乃爾大學法學碩士,學術專長為傳播政策與法規。本次座談中,韓義興探討了訓練資料合法性、生成內容之著作權歸屬、以及AI應用的法律風險和內部治理等議題,並透過重要國際判例解析AI相關的法律議題發展趨勢。

▎AI的全方位影響

在媒體轉型的過程中,AI浪潮帶來的衝擊可謂相當巨大,從自動化報導、數據分析到閱聽眾參與,乃至個人化內容,「算力時代」彷彿應許了新聞與內容產業一個美好的未來。

根據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2026年的報告,美國成年人對自己使用AI聊天機器人的能力感到自信者,約佔40%,其中年輕族群(28—29歲)更來到56%。與此同時,會閱讀搜尋引擎結果頂部AI摘要的美國人也來到60%。韓義興表示,AI已然成為一種具「魅力」的存在,展現出驚人的潛力。

然而,在迎來美好願景的同時,AI的應用也開始顯露缺陷,並引發質疑。例如,《紐約時報》作者Alex Preston在替該報撰寫書評時使用了AI工具,卻不察AI生成的內容直接抄襲自《衛報》。

此外,學者Khosravi 和 Yoganarasimhan在2024年的研究顯示,AI摘要(如Google Overview)會造成搜尋引擎直接顯示答案而導致「零點擊」的現象。2025年,擁有諸多娛樂媒體品牌的彭斯克媒體公司(Penske Media Corporation)向Google提告,稱AI摘要未經同意便使用其內容,導致網站收入減損。

▎媒體巨頭告Google不正競爭

彭斯克媒體對Google提起的訴訟乍看與著作權有關,但韓義興表示:「很可惜的是,基本上他們告不贏著作權這一塊。」原來早在2005年,Google書籍計畫(Google Books)和圖書館計畫(Library Projects)就已有過類似的案例。當時Google將書籍內容片段上線,許多作家提告Google侵害其著作權。這場官司纏訟10年,最後法院認為,Google並未將全書內容上線,且提供的索引功能屬於「轉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對書籍購買並不產生排擠。

除了傳播學博士和法學碩士的學歷,韓義興也曾任律師和記者,對於媒體和法律的理論實務都相當熟稔。(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除了傳播學博士和法學碩士的學歷,韓義興也曾任律師和記者,對於媒體和法律的理論實務都相當熟稔。(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在著作權法的討論中,轉化性使用係指「非單純複製或搬運他人原作,而是注入了新的美學或功能,從而產生新的價值」。若一項重製行為被認為具有高度轉化性,就有高機率在法律上被判定為「合理使用」。

韓義興表示,這項判決對著作權的主張是一大挫敗,因此,這次彭斯克媒體提告的不是侵害著作權,而是「不正競爭」。彭斯克稱Google透過AI搜尋功能,未經授權重新發布其出版內容;其次,AI功能摘要的內容,會在搜尋頁面優先顯示,抑制其他搜尋結果,進而損害彭斯克之廣告收入。此外,Google更以「讓內容被搜尋引擎索引」為談判籌碼,要求出版商同時授權內容作為其他用途(如AI摘要),使出版商失去原本可透過廣告或授權獲得的營收。透過上述主張,彭斯克媒體從公平交易法的角度切入,控告Google不正競爭。目前訴訟結果仍未出爐,但韓義興認為,從公平交易的角度切入,確實是彭斯克媒體唯一的勝算。

▎我國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基準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那麼,AI公司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著作訓練AI模型究竟能否主張合理使用?韓義興指出,能否構成合理使用,主要有四項基準,第一項是「利用的目的及性質」,例如是商業目的還是公益目的,也涉及是否屬於轉化性使用。

第二項是「著作的性質」,也就是被利用的原作本身是否屬於創意性高的著作,若是創造性較低、偏向事實陳述性的報導或科學紀錄,則被允許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大。韓義興進一步說明,在我國新聞基本上不受著作權保護,但如果是論述型或是專欄類的內容,含有人的觀點和創意,在使用上會有風險。

第三和第四項基準分別是「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和「利用的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韓義興表示,第三項基準在AI訓練的脈絡下可忽略不計,因為AI是徹底使用完整著作;第四項在法律攻防上尤其重要,他強調,必須在平時就對著作的市場價值進行估算,否則難以證明對方造成損害。

研究報告顯示,在美國越年輕的族群對自己使用AI的能力越有信心。(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研究報告顯示,在美國越年輕的族群對自己使用AI的能力越有信心。(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AI模型訓練階段的合理使用主張

美國著作權局在2024年到2025年間陸續提出三部《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Report on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分別探討「數位複製物」、「可著作權性」,以及「AI模型訓練之利用」。

其中第三部提到,訓練行為並不必然構成轉化性使用。然而,韓義興特別指出,以法院最近的兩個判決結果來看,幾乎都已承認從AI模型生成出來的內容屬於「轉化」。不過,該報告也指出,當AI生成內容直接與原始新聞競爭流量時,合理使用的基礎就會動搖。事實上,《紐約時報》和Amazon等大型媒體已經開始轉向B2B授權,將內容授權給AI公司進行訓練用途。韓義興認為,商業授權的機制將逐漸成為市場的常態。

美國著作權局特別提到,對於使用未經同意的內容訓練AI,無法給予全盤允許或禁止的結論,必須個案審查。由於AI開發者在將著作輸入模型訓練時,在法律上已經構成表面侵權,因此使用目的以及來源是否合法(例如是否使用盜版)、將使合理使用的認定有兩極化的差異。

▎Bartz訴Anthropic案:AI訓練係轉化性使用

2025年6月,加州法院對多位作家控告Anthropic一案,作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法官認為,AI公司訓練模型雖涉及「中間重製」(在達成最終合法或具創意的目的之前,於系統內部或過程中產生的暫時性重製行為),但其目的是轉化性使用。

此外,將實體書轉換為數位檔案的格式轉換(掃描後銷毀原書),若僅作內部使用,不增加流通紙本,也被法官認定為合理使用。法院駁回著作權人主張AI產出內容可能取代原作品的論點,並以「教小孩寫作是否構成競爭」為例,指出這不在《著作權法》關注的市場損害範疇內。韓義興表示,市場損害界定正是這類訴訟最困難的地方,著作權人往往缺乏這方面的舉證能力。

本案和解金額高達15億美元,但扣除訴訟成本後,淨和解金額約剩12.9億,預估每部作品分配金2931美元,而且是由作者、出版商及共同作者依協議分潤。「你可以想像到那種感受是怎麼樣。所以15億美金看起來非常漂亮,分下來其實真的沒有多少錢。」

此次座談吸引許多媒體參與,包括央廣、原視、華視等。(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此次座談吸引許多媒體參與,包括央廣、原視、華視等。(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Kadrey告Meta案:市場損害難舉證

韓義興表示,緊接著Anthropic的案件後,加州法院審理了另一件類似案件。13位作家控告Meta公司從「影子圖書館」(未授權的線上資料庫)下載其書籍,用來訓練AI模型。Meta使用的訓練資料包含750萬本盜版書籍和8100萬篇論文,最後法官裁定Meta勝訴。

本案法官雖未認定使用盜版訓練合法,但認為原告並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市場損害。韓義興表示,本案的關鍵之處在於,法官接受了原告所提的「稀釋理論」,認為AI生成內容湧入市場確實可能使市場被「稀釋」,間接排擠新進作家的機會,惟原告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例如書籍內容被AI「逐字重現」、原作被取代、潛在授權收益受損等。

▎智慧財產局函釋探討

韓義興表示,由於AI公司大多在美國,與AI有關的著作權訴訟在我國不多,因此現階段,智慧財產局的函釋對於AI創作的相關爭議可起到相當重要的引導作用。一則函釋指出,蒐集國內外新聞、研究、時事資料交給AI改寫,涉及改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可能涉及侵權。不過該函釋亦指出,除圖片、照片外,若原作未註明禁止公開傳輸,則利用AI將其「翻譯」及「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之行為,仍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

去年,AI工具生成吉卜力風格圖像引發熱議,但在此之前,智財局已有函釋,指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觀念、構想的「表達方式」(畫作),而非觀念、構想本身(畫風)。因此AI工具在學習後產出「相同風格」之圖片,仍與原作不同,並無侵權。韓義興說明,風格固然不是實質的「表達形式」,但須要小心的是,有時AI並沒有充分「轉化」,而只是根據輸入的條件(性別、年齡等)生成相符的既存角色,這時就會有侵權風險。

陳信聰對媒體面臨的著作權風險表示關注。(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陳信聰對媒體面臨的著作權風險表示關注。(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華視新媒體部經理陳信聰當天也到場聆講,席間他提問道:自去年AI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片蔚為流行後,許多社群小編都以此推廣內容,此舉究竟有無侵權?韓義興答道,若是讓AI生成圖像之後,再進行調整,並且把創作歷程記錄下來,等於只是把AI當成工具,成品作為商用是沒有問題的。若沒有留下紀錄,或是歷程過於簡短,形同讓AI自行生成,又發生實質相似的情況,則有侵權之虞。陳信聰聽完後表示:「應該多數媒體都已經違法了。」

▎國際共識:人類身分是著作權基本要求

關於AI生成內容是否具備「可著作權性」,美國與我國主管機關見解其實相當接近,主要取決於創作過程中人類創意投入的程度。也就是說,若AI只是輔助,則產出結果可享有著作權保護;反之,若創作過程完全由AI獨力完成,無人類實際創意投入,則生成內容無法享有著作權。

美國的Steven Thaler曾以AI工具「Creative Machine」生成圖像《最近進入天堂》,並在2019年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欲以AI工具為著作權人,但遭法院否決。以美國法律而言,只有人類能夠成為著作權人;不單是AI,即便是猩猩不小心按到快門自拍,該照片也無法申請著作權。

積極挑戰人類觀念的Thaler後來也來到台灣,以「食物或飲料容器」申請發明專利,並在申請書載明AI系統DABUS為發明人。台灣法院一樣判Thaler敗訴,理由是AI工具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不是我國法律意義上的「人」。Thaler孜孜不倦地在各國打官司,但截至目前為止,其訴求在國際上面臨全面的失敗。

▎提示詞是著作嗎?

韓義興說明,AI系統是由程式碼、權重,和標量係數組成,生成內容時,人類做的僅是輸入提示詞(此處排除純AI agent的情況),且生成結果其實有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不同提示詞可以帶來多種語意的變異。韓義興以「擁有彩虹背景的可愛快樂垂耳白兔,充滿了愛」的提示詞為例,每次輸入後,AI生成的圖像都不盡相同。

聆講聽眾紛紛提出自己在實務上使用AI產製內容時遭遇的困惑。(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聆講聽眾紛紛提出自己在實務上使用AI產製內容時遭遇的困惑。(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美國著作權局《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報告》進一步說明,「意思」和「事實」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而人類輸入的提示詞,只是表達意思、概念,並非表達形式。此外,作品還必須有「最低限度的創意」,因此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不在著作權保護之列。

那麼,特定的提示詞或詞組算不算著作?事實上,提示詞等同於指令與概念,且AI生成時會自動變化、編輯,人類無法完全控制其表達元素。因此,即使重複輸入相同提示詞,也因缺乏實質控制權而無法成為著作人。一種例外的情況是,如果以程式碼作為提示詞,使AI能反覆生成一模一樣的結果,則該程式碼可受著作權保護。

▎享有著作權的AI輔助作品形式

以AI輔助的作品受著作權保護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表達性輸入」,例如將自己畫的圖輸入AI工具,以產生另外一張衍生作品,這時兩張圖都受著作權保護。
另一種形式是修改或組合AI生成的內容。

韓義興舉例,如果讓AI生成18隻小白兔,接著把小白兔排成月亮的形狀,再生成一個吳剛,這個最後編輯完成的成品是有著作權的。「這裡面每一個小白兔你都沒有著作權,可是你把它整個編起來有。」換言之,要主張著作權,就必須將創作歷程保留下來;只要能證明自己的創意投入,原則上都會被承認。

由於AI能操作的領域非常廣泛,因此在侵權與否的釐清上,有時也會顯得棘手。一則智財局函釋清楚提到,若使用者將自己拍攝的影片與他人拍攝之影片(既有的電影作品)透過AI生成新影片上傳至社群平台,可能涉及「改作」與「公開傳輸」而有侵權之虞。韓義興提醒,在本案例中,除了使用他人作品須取得同意之外,影片中所拍攝到的人也有肖像權,若未經同意便使用將有相當風險。

▎著作權風險:文字與圖像

談到不同內容型態的著作權風險與認定,目前最常見的就是文字和圖片。韓義興表示,以文字型態而言,AI摘要或「洗稿」都不會有侵權問題。所謂洗稿,就是將內容重新措辭,現在的AI技術能夠做到將內容的所有文字價值萃取出來,而沒有任何完全重複的字串。

韓義興表示,當下正值AI科技造成的過渡時期,因此智財局的函釋有時也會出現彼此矛盾的現象。(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韓義興表示,當下正值AI科技造成的過渡時期,因此智財局的函釋有時也會出現彼此矛盾的現象。(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一種特別的情況是,AI在學習特定媒體的文字風格後,產出該風格之文字並偽造出處為該媒體,這時可以主張侵害商標權。Advance Local Media提告Cohere案便屬此例,多國新聞出版商聯合控告Cohere之AI「胡言亂語並偽造出處」,損害媒體品牌。

而圖像的部分,則必須考量生成物與原作是否實質相似,以及AI使用者與原作之間有無接觸。「實質相似」是指兩件作品在核心部分高度相似;而所謂的「接觸」,是指使用者在用AI生成作品之前,有聽到、看到原作品的可能性。例如吉卜力作品之風格,在全球範圍都有廣泛知名度,若以AI生成該風格之圖像,則難以主張沒有接觸。

▎著作權風險:錄音與聲紋

錄音與聲紋的部分較為特別。現在的AI在以特定人物的語音訓練後,能將其聲音、語氣複製再現。但韓義興指出,聲紋本身屬於人的特質,而非創意投入後的表達形式,因此不受著作權保護。若是聲紋遭複製,只能循個資法的管道,主張人格權的侵害,惟法律實務上,人格權的經濟價值往往十分有限。值得注意的是,聲紋雖然沒有著作權,但「錄音」本身可以主張著作權。

韓義興表示,隨著AI多模態能力的越發成熟,音訊跟影音的生成將產生更多爭議,甚至涉及詐騙。在台灣目前尚缺乏妥善的法律工具,只能以個資法處理;美國則訂定了《No AI FRAUD Act》(N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ake Replicas And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s Act)把聲紋和肖像都定義為「財產權」,試圖遏止深偽技術的濫用。

▎讓創作者獲得合理補償,才能維持人類創新動力

韓義興提醒,為了避免侵害著作權,生成內容後,務須再使用AI回過頭檢視是否有跟既有著作相同的狀況。他說,現在大家比較擔心自己會不會侵權,但慢慢地也會開始關注:自己的著作有沒有被保護?

所以除了稽核資料、避免使用盜版以外,內容產製者一定要開始建立使用AI的SOP,記錄過程中的人工貢獻。「不要有一天,我們生成的很好的東西,也標明了是我們的,結果人家拿去用。他就說你這只是AI 生成的而已,瞬間那個東西就變成沒有價值。」他建議,媒體不希望他人使用或被AI爬取的內容,務須在服務條款中清楚載明。

韓義興以AI生成的標語「以人類創意為本,與AI智慧共生」作結。「我比較在意的是以人類創意為本。」他說,新的科技產生後,社會觀念與運作一定都會有所轉化和調整;可是,設法讓曾經為創作付出努力的人獲得合理的補償是很重要的:「這樣才能夠繼續維持人不斷創新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