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法制再精進:累積韌性籌碼


陳洧農|特約記者採訪報導
台灣匯流研究學會舉辦「數位機關與數位法制論壇」,第二場以「數位法制再精進:累積韌性籌碼」為題,由匯流研究學會副理事長何吉森主持,並邀請政大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政大傳播學院院長陳憶寧、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黃銘輝、以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所長顧振豪主講。內容包括:國際間的數位治理方式、平台自律經驗、我國修法建議等。
何吉森表示,就數位治理而言,陳憶寧參與的OSB代表自律的一端,王立達與黃銘輝站在法律規範的一端,顧振豪探討的「政策工具」則在兩者之間。(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數位平台的競爭法制因應
王立達介紹,國際上對數位平台競爭的法制,大致有兩類因應模式:第一類是立新法或相當程度的修法;第二類則是僅訂處理原則或小幅修法。
第一類模式包括歐盟的《數位市場法》,以及德國在原有的競爭法(在我國稱公平交易法)中修改的做法。特點在於,其性質屬於產業管制,類似電信法,基本上分成兩種,一種是補強原本的競爭法制,把原本的條文具體化。另一種種則是超出競爭法的部分,例如對妨礙資料可攜性、產品間互通運作性(interoperability)進行規範,確保整個平台是開放的。王立達說,這部分是競爭法做不到的,因為競爭法原本的目的是消極地避免業者減損市場競爭;積極將市場的競爭力道拉高,在傳統上屬於產業管制法的範圍。
第二類因應模式並不引進事前義務,只是加強或調整原本競爭法的因應方式,也分為兩種:像日本沒有修競爭法,僅針對數位平台訂定一些處理原則;中國則是在處理原則之外,小幅修改競爭法,就數位平台的特性增訂提醒式的規定。
王立達認為,以我國的情況而言,引進事前義務還是有其必要。因為數位平台可能挾帶網路效應、規模經濟,使得新進業者很難與之競爭,所以需要一些類似產業管制、事先義務的措施,讓市場活化,積極拉高競爭程度。德國修改競爭法,修改幅度不大,增訂的平台事前義務大多是競爭法的具體違法樣態,能夠避免競爭法的違法認定相當耗時的缺點,可能較適合我國。
他建議,應將部分的現行法訂得更加明確,例如零元交易依然必須被涵蓋在交易中、認定市場地位時,必須考慮到網路效應、規模經濟、以及個資造成的影響。此外,應納入事業結合之交易金額作為結合申報門檻,以便將大型事業以鉅資併購小型事業(殺手併購,killer acquisition)納入申報範圍,避免以前FB併購Instagram時,因為Instagram營業額還太小而審不到的狀況。
王立達提到,我國的公平會現在做的產業調查沒有強制性,所以最近對於數位平台的產業調查回應度很差,公平會也無法進一步了解產業狀況。台灣長久以來欠缺的市場調查制度,在因應數位治理的需求下,特別需要被引進。
對於數位平台的事前義務,王立達歸納出數種主管機關可預先禁止的行為,例如:阻礙競爭者運用網路效應與之競爭;透過使用者資料處裡妨礙競爭;未揭露產品內容或效能相關資訊,致使用者無法判斷其價值等等。
王立達表示,在數位平台的治理上,對市場力量的規範居於核心地位,然而我國雖然有《數通法》等法規,但是有關市場競爭的法制部分卻一直不見動靜。因此他在論壇中提出公平交易法的修法草案,希望促使主管機關動起來。
王立達認為,我國實務上制訂新法的變動幅度大,管制強度高,未必適合;德國的修法方式可能較適合我國。(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OSB:一個網路治理的實驗
身為由Meta公司所成立的「獨立監察委員會」(Oversight Board, 以下稱OSB)中的亞洲代表,陳憶寧分享了OSB的自律經驗。陳憶寧說明,OSB基本上是一個獨立於Meta的自律組織,也是在網路治理的領域中,試圖為平台自律找尋可行模式的實驗。
從哪裡可以看出OSB的獨立性呢?陳憶寧說,OSB自行遴選案件,作成最後決定,不會更改,且Meta必須執行OSB做成的決定。陳憶寧說,OSB做成的判決中,有90%都否決了Meta原先的決定。此外,OSB的運作經費是由Meta交付給信託基金會管理,由該基金會監督OSB是否遵循所宣稱的目的,並進行成員的任命或解職。
成為OSB成員的先決條件是,不能是政府官員或任何政黨成員,亦不能與企業有過於接近的關係,以免利益衝突損及獨立判決過程。其他條件包括:熟悉數位內容和管理,例如表達自由、公民對話、網路安全等。陳憶寧表示,OSB成員大多數具有法律背景,特別是研究憲法。
為了保有全球性的視野, OSB招募新成員時,會考慮新成員是否有助於OSB在種族與文化上維持多元性,以反映Meta社群的本質。2020年五月,OBS公布了20位的創立成員,目前擴增到23位,分別來自歐美亞非,男女大約各半,膚色也非常多元。但陳憶寧坦承,當中美國的成員佔大多數。
她說,OSB至今已經收到超過一百萬的案件申訴,目前僅完成29件。對於這樣的效率,OSB也覺得不滿意,希望未來能提升到一年50件,並期望將執掌進一步擴增到帳號的處理,而不僅是貼文的部分。
在NCC工作四年的陳憶寧表示,OSB的經驗讓她深感NCC的透明度可以再高一些,尤其是會議記錄。(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顧振豪表示,在《千禧年法案》發布後,「平台擁有言論自由保護傘」的想法已經不再是主流,進入數位時代後,大型數位平台業者的責任會越來越重。
數位平台上的新聞推薦與互動有許多模式,例如Google的「自動聚合」或是FB的「導流模式」。其中自動聚合是所謂的「一條龍」模式,包含了廣告主、伺服器、供給方平台與需求方平台。
從中可以看出整個數位廣告的資料圈,Google都佔了很重的比例,以致於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認為,廣告科技服務存在一定程度的進入障礙,應該檢討,這也是各國開始關注數位市場廣告競爭問題的契機。
顧振豪說,國際間對新聞媒體的支持政策包括傳統的租稅優惠、公共基金補助,或是制定議價談判規則等等。他認為,透過法治的規範去奠定談判的框架應該是理想的模式。然而這些方法都需要透過立法程序,以台灣過往的經驗觀之,往往緩不濟急,尤其在主管機關的討論上,引發不少爭論。
他說,國際上處理市場競爭議題,一定有產業調查工具,但公平會在這個面向非常貧弱,以至於我國的產業調查非常欠缺,無法取得足夠的數據針對我國數位廣告市場受到的影響、產生的流失等問題進行分析,遑論進一步的溝通跟談判。
顧振豪強調,台灣要在法制面「兄弟獨創」不是問題,可是要獨創要有數據跟資料的基礎,才能夠做相關的法治規劃。
顧振豪說,其實自己也很想向黃銘輝教授一樣以學者的身分發表意見,但有時候他必須顧及政府的立場。(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許一個合憲的資訊限制令
黃銘輝說,《數位中介法中》有一些網路治理的規定,例如透明化的義務等,其實有正面的例子,但是因為大家都把焦點放在資訊限制令上面,於是引爆了許多人對於政府侵犯言論自由的疑慮。
他認為,如果能夠為資訊限制另設下足夠的安全防護,或許《數位中介法》可以更被大家接受。「當然我不排除一種情況是乾脆把它割掉,大家更能接受。現在問題是——真的一定要割掉嗎?」
黃銘輝說,其實資訊限制令的構想不是憑空出現,對平台課責已經是網路發展的趨勢,也是全球的致府都在思考的課題。因為現今的網路發展已經不需要用法律賦予豁免責任作為推力;演算法的存在,也使數位平台不再只是單純的信差,而是具備編輯的成分,決定了人們能看到什麼。
在這樣的情況下,只靠個人模式的保護是有所不足的,因為個人救濟的機制只能針對訊息的表意人,無法對平台課責。例如,紐西蘭幾年前發生的基督城清真寺槍擊案,槍手就是透過社群媒體傳遞其白人至上主義的信念,屠殺時甚至還開了直播。當時紐西蘭總理即表示,政府如果對平台上的資訊坐視不管的話,民眾是不會接受的。
另一方面,完全仰賴業者自律的可靠性是存疑的,「你要狼群自律,他會考慮鹿的利益嗎?」
黃銘輝指出,言論自由是可貴的,但也有其界限,就如同美國法上「在戲院裡高喊失火」的經典譬喻。我國釋憲實務也一再確立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性的權利,例如食品廣告的管制、誹謗性言論等等。因此吾人在「保持戒心」跟「徹底封殺」之間,尚無需立刻採取極端,可以先試著保持戒心設計看看。
黃銘輝認為,在某種程度上,OSB算是Meta的緩衝墊。(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NCC草案的問題與立法建議
黃銘輝表示,NCC的草案確實有很多的問題,例如在言論「違反法律或禁止規定」時,該法律主管機關可以申請法院移除,這樣的條文只是從「一個言論大東廠」變為「數個言論小東廠」。此外,NCC提出的「加註警語」,也遭到學者抨擊:政府憑什麼對言論做出評價?並且有強制平台表意的違憲疑慮。他說,許多批評他都同意,但這些批評也不是不可能改善。
黃銘輝指出,設計資訊限制令的重點是,它是否符合我們的言論自由法治,至於比較法的立法例是次要地位。「不要覺得我們的東西是國外沒有的,就一定有問題。」
他認為,應該將這個法律立成「基準法」,作為其他法律採取資訊限制令的框架,讓資訊限制的發動回到個別的法規。這個方式可以符合「分散型管制」的理念,在判斷相關要件時,關照不同行政領域的特質。
黃銘輝說,資訊限制令的要件必須設立得很嚴格,確立規範標的為具惡意的「虛假杜撰」(disinformation)、「惡意錯用」(mal-information),而排除「疏忽瑕疵」(misinformation)。目前的草案中,資訊限制令有「一般」與「緊急」的區別,但黃銘輝認為,如果「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是憲法所確定的言論自由保障原則,就不該有「一般」的資訊限制令。「如果沒有急迫的危險的話,你就交給觀念自由市場、意見機制去解決。」
法院的心證要件需要設立「嚴格審查」的檢驗尺度,對於言論的真實性或惡意誤用,採用相當於刑事案件的「無合理懷疑」之標準,並用訴訟實務上「暫時權利保護」的利益權衡模型,使其盡量嚴格化。
最後,在「加註警語」的部分,黃銘輝認為,如果加註的警語並非指其虛假,而是像「此訊息正由法院審議中」這樣中立的資訊,那就只是客觀事實的提供,並不會有引發強制表意或違反言論自由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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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蔡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