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也有「被遺忘權」?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導致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之間的爭議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在許多地方——尤其是歐美——被視為人權之一,在2018年5月歐盟首開全球先例、納入被遺忘權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執行生效之後,更是獲得正式的法律基礎,其後影響各國法令,例如2020年上路執行的美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然而,被遺忘權本身其實一直存在爭議,例如在執行上與言論自由間的衝突、以及相繼衍生可能產生或合理化網際網路審查的疑慮——而2023年7月7日歐洲人權法院的一項判決,將被遺忘權延伸適用的範圍,推廣到了新聞網站,從而加深了這項權利與新聞自由扞格的爭論。
事實上,在2018年9月,英國人權組織Article 19就表達疑慮,擔憂若被遺忘權的概念在全球範圍推廣,可能反而構成對言論自由的威脅——提出此疑慮當時的時空背景是,法國數據監管機構「國家資訊與自由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formatics and Liberty, CNIL)要求歐洲法院解釋,要求Google刪除搜尋結果、連結的應用範疇,是否超出google.fr(也就是法國地區的Google搜尋引擎),而是擴及到全世界各地版本的Google引擎。
依據GDPR的內容規範,如果網路搜尋是在歐盟國家範圍內進行,GDPR當中保障的被遺忘權,將允許歐洲公民要求刪除搜尋結果中,任何其認為「不充分」、「不相關」、或是「過度」的網路資料——這代表,即使留存、記錄某項資料的網頁頁面依然存在,但無法透過Google Search等網路搜尋引擎所找到。
而Article 19所擔心的是,如果法國獲准迫使Google在全球的搜尋引擎範圍中,刪除特定資料內容,那麼中國、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等長年有嚴重人權疑慮的國家,也將可援引判例,藉此對網路資訊擁有更大、範圍廣及全世界的審查權力。
Article 19 執行董事休斯(Thomas Hughes)就表示,「在本案中,被遺忘權可能會威脅到全球言論自由」、「歐洲數據監管機構不應被允許決定世界各地的網路用戶,在使用搜索引擎時會發現什麼」。
出於對被遺忘權遭到極權政府濫用、反而阻礙自由資訊流通的憂慮,休斯指出,「歐盟法院必須限制被遺忘權的範圍,以以保護世界各地網路用戶在網路上獲得資訊的權利…如果歐洲監管機構可以要求Google刪除某項搜尋結果,那麼中國、俄羅斯和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有樣學樣,開始這樣做,就只是時間問題」。
休斯更在2018年的當時便強調,「歐盟法院應該保護言論自由,而不是為審查制度開創全球先例」。
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扞格的疑義,也使得新聞自由的議題捲入其中,時間到了2023年7月,歐洲法院判決將被遺忘權的適用範圍由搜尋引擎,擴展至新聞網站,導致爭議再起。
根據英國媒體《新聞公報》報導,該判決的起因事件,是比利時法語報紙《晚報》(Le Soir)的報導——《晚報》於1994年曾撰寫一篇關於致命車禍的報導,當時由於電腦科技還未發展至如今網路新聞當道的水準,因此原始報導是紙本;至2008年,《晚報》將新聞資料庫做了線上化工作,因而從網路上可閱讀到其自1989年以來的舊報導,其中就包括1994年的該篇車禍報導。
然而該車禍的肇事司機,希望在網路上可搜尋到的報導中,將自己匿名處理——由於車禍造成人命傷亡,因此肇事司機的姓名被公布——該駕駛人首先寫信給《晚報》的報社老闆要求刪除文章遭拒,其後在2010年他改而要求至少讓自己匿名,但再次被拒絕。
後來,該名擁有博士學位的駕駛人持續尋求法律途徑,援引被遺忘權提告,獲得比利時法院判決要求《晚報》刪除他在報導中被提及的姓名。《晚報》負責人胡爾班(Patrick Hurbain)轉而提出申訴,以言論自由為論據,認為比利時法院的裁決即使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關於隱私的規費內容中所保障的被遺忘權,但卻侵犯了《晚報》所應享、《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賦予言論自由的權利。
但胡爾班的申訴在2021年遭歐洲人權法院駁回,案件持續纏訟至2023年7月,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在受理上訴後,裁決支持駁回決定。
大法庭法官認為,駁回的決定不會犧牲新聞自由,提出的理由是該篇車禍報導「沒有任何議題、歷史或科學意義」,涉案的駕駛人也並不是具社會影響力的名人,而該報導從最初見報以來、至今仍在網路上供人閱覽,讓該駕駛人的「虛擬犯罪記錄」持續存在,從而對他造成嚴重傷害。
該案在還未做出裁決時,即引起國際媒體機構的關注,當中包括英國媒體《泰晤士報》、《衛報》和Article 19(即使英國已經脫歐,但英國依然是歐洲人權法院的組成國);這些機構主張,迫使新聞網站刪除檔案資料是不當的,因為這些資料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新聞採訪和報導得來,將其刪除「不會是對言論自由的適當限制」。
但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仍以12名法官贊同、5名反對的投票結果,駁回胡爾班的上訴,法院大法庭表示將報導中的肇事司機姓名隱匿,「並沒有給胡爾班造成過度和不切實際的負擔」,同時也可保護該名司機的隱私。
法官克倫克(Frédéric Krenc)是同意駁回胡爾班以言論自由權提出上訴的12人之一,他在另一份法律意見中寫道,他不認為該判決如外界所批評質疑的,「犧牲了新聞自由」、「透過強迫新聞媒體對其檔案進行匿名化,來實現尊重私人生活的權利」。克倫克表示,這一判例僅與此案有關、而非通例,並補充,「從目前的判決,不能就此推斷新聞媒體有義務系統地對其線上報導檔案中,所有資料進行匿名化處置」。
然而新聞媒體和公民組織的憂心並未就此緩解,Article 19表示,這一判決確實對新聞媒體的資料檔案造成了「真正的危險」,該組織法律和政策資深主任布科夫斯卡(Barbora Bukovská)表示,「透過這一判決,歐洲法院實際上批准了改寫歷史」。
布科夫斯卡指出,歷史資料庫檔案是媒體、教育和歷史研究的重要來源,「要求報紙定期對網路報導的文章進行匿名處理,將壓制記者和其他新聞從業者本該進行的調查報導工作,並使他們必須不斷擔心自己以前合法刊出的報導會惹來訴訟。」
對於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這項判決,在未來可能招致的負面影響,布科夫斯卡推測,接下來這項裁決很可能使得新聞媒體機構和網路資料庫、檔案館收到大量請求,要求刪除、更改其存錄的內容,若是被要求將收錄的報導文獻中提及的人名進行匿名化處理,布科夫斯卡批評:「將被遺忘權擴展到報紙文章,遠遠超出了這項權利原本所給予保障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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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蔡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