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訊息,不論好壞,一經上網,便將存之久遠。基於不念舊惡的良好意願,近年便有所謂「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 的呼聲出現,指當事人於一段時間之後,有權要求刪除有關其往昔的資料或紀錄,以阻止個人私穩繼續流傳或被搜尋,但這種新興的個人權利概念,在保護個人私穩之餘,也將削弱資訊自由,問題錯綜複雜。
歐盟議會目前正就此熱議,是否釐訂有關法律,至今尚無定論。不過,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日前則已首次作出重要判例,明確指出個人有此權利。
有法律界人士將之解讀為歐盟法院已贊同,個人隱私權凌駕資訊自由權利之上,預期將對歐盟未來的立法取向產生重大影響。
在5月13日,歐盟法院裁決指出,個人應有「被遺忘權」,若以某人姓名進行搜尋,搜尋結果出現連向包含某人相關資訊的網頁,則資料主體(個人)可向營運商或向主管機關要求刪除搜尋結果的連結。
這一裁決是就一名西班牙律師Mario Costeja控告谷歌的案件中作出。該名西班牙律師於1998年因未清繳一項社會福利欠款而遭地方政府通知將會拍賣其物業,有關通知當年被一家地方報紙刊出。其後他雖早已還清債務,但他每次在谷歌搜尋器輸入名字,都仍繼續連結到相關報導,而且還出現在搜尋結果的前列位置。他認為這是侵犯私隱。
歐盟法院裁決指出,除涉公眾利益,一般人應享有「被遺忘權」,民眾有權要求互聯網搜尋器谷歌,刪除涉及私隱的個人資料。此案經歐盟法院裁定後,現將發回西班牙法院審理。
這一裁決除谷歌外,也適用於所有具搜尋器公司,如雅虎或Bing 等。
要求刪除連結不遂可轉呈當地法院裁決
歐盟法院指出,對於有興趣取得該訊息的互聯網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與對於隱私權及保護個人資料,搜尋器公司必須在兩者之間衡量輕重。同時,要求刪除連結的當事人若向搜尋器公司交涉不遂時,可轉呈當地法院或主管機關就下網事宜作出裁決。
西班牙法律界表示,單是西班牙法院目前已有約三百宗同類案件待決,而歐盟法院這一判例,影響深遠,相信也將直接影響西歐各國的同類案件。
目前,谷歌對裁決大表失望,表示將會重大影響谷歌今後對於下網要求的處理方法。谷歌律師Niilo Jaaskinen表示,谷歌一向都只是提供已經存在之訊息的連結,而不應該被強迫扮演審查者的角色。谷歌的一貫做法是建議當事人首先跟刊載其消息的網站交涉,只要一經該網站刪除有關內容後,谷歌的搜尋結果便不會再有該內容出現。
在歐盟法院這一裁決作出不到兩天之內,英國媒體報導已有一名曾鬧醜聞而現正尋求競選連任的國會議員、一名戀童罪犯、一名在網上有不良聲譽的醫生,紛紛要求谷歌刪除他們過去不良名聲的有關連結。
英國詐騙犯要求下網遭駁回
歐盟法院這一裁決顯然僅針對網上連結,強調個人擁有要求刪除有關連結的權利,至於資訊源頭的網站內的個人資訊,又該如何看待? 該項裁決則沒有全面觸及。
因此,必須一提另一重要的裁決,這是英國政府的資訊監管機構–資訊專員公署 (The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在3 月時曾就網站個人資訊內容方面所作出的一個重要裁定,乃駁回一名詐騙犯的下網要求。
英國第三大地方報業集團Newsquest旗下一份報紙,在2000年曾報導一宗詐騙案的審判結果。該詐騙犯在2000年1月時定罪,現時根據《1974年罪犯自新條例》(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重過新生。去年,他要求該報網站將當年他案件的報導,自資料庫存檔中刪除,報紙不予照辦,該男子遂向資訊專員公署上訴,結果在3月時被駁回。
該男子稱,報紙不肯依他要求刪除資料庫中他犯案報導,是違反《1998年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他並投訴稱,他一個舊同事亦有同類前科,但該報網上資料庫則不見其存檔,何以有此差別處理。
報方表示,《1974年罪犯自新條例》並無蓋及相關罪案報導(不論罪犯已否服刑)的資料存檔問題。
報方拒絕其要求,表示一貫政策是對存檔內容不作刪除、改動或加以註釋,若內容出現不實之處則除外。報紙資料庫,不論紙本或網上,都是珍貴的歷史紀錄,其完整性必須妥為保存,留之永久,同時,報紙資料庫的設立及保存,也符合《資訊保護法》第32條但書規定,第32條乃訂明供作新聞及文藝出版特殊用途的資訊屬於豁免管制之列。
新聞資料庫屬於豁免之列
資訊專員公署指出,第32條規定,適用豁免須符合4項條件,乃有關資料僅因特殊用途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目的乃為出版新聞性材料;資料處理者有理由相信該出版符合公共利益;最後,報紙有理由相信,若依足《資料保護法》每一規定而為,則與新聞用途並不相容。
資訊專員公署表示決定採納從寬看法,即以「僅因新聞用途而作出處理」為準,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之表達自由權利須受適當保障的規定。
該項裁定稱,行事目的為以任何方式向公眾披露訊息、意見或觀點,便屬新聞用途。
資訊專員公署指出,Newsquest強調報紙資料庫保存各類刑事判決報導,不違《資料保護法》,若屬有違規定的話,則所有報紙資料庫都無從運作,亦對使用者毫無用處。在報社及圖書?的存檔紙本漸趨數位化之下,現今經由電子方式取閱已愈見方便,而這一情況亦解釋了何以有關申訴人同事的報導,因其在更早7年前判罪,所以至今尚未被放在網上的理由。
資訊專員公署表示,公署接納該報資料庫內該篇報導之發佈,屬於符合《資料保護法》新聞豁免條款的規定。
可參閱報導:
EU Court of Justice backs ‘right to be forgotten’ allowing individuals to force removal of links to web articles
http://www.pressgazette.co.uk/european-court-accused-backing-individual-privacy-over-freedom-information-after-google-right-be
Fraudster loses bid to remove report of spent criminal conviction from Newsquest online archive
http://www.pressgazette.co.uk/fraudster-loses-bid-make-newsquest-remove-report-spent-criminal-conviction-online-archive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