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德|香港渣華道的日與夜(3):在警察與群眾之間,記者良心該在的位置

2020 年 07 月 07 日 | 卓越新聞電子報, 新聞專業, 新聞背後

⚜編輯前言⚜

延續上期電子報我們的承諾:「《卓越新聞電子報》會持續聚焦《香港國安法》為新聞媒體帶來的影響」,我們誠懇認真地推出緊急策劃香港國安法」專題第 2 期。

本期的 4 篇文章依舊是重磅出擊:

曾任《端傳媒》總編輯的資深媒體工作者李志德,延續著「香港渣華道的日與夜」專欄,特別為我們分享在 2018 年《端》在面對國家力量的時候,如何在報導真相與保護受訪者間煎熬焦灼、輾轉反側?反覆思索:「中立」這兩個一共九劃的字,究竟它的操作型定義是什麼?

現任《新唐人亞太電視》記者、法律背景出身的張東旭,則犀利點出「紅色滲透」:中共如何利用香港國際利害地位延伸「法律風險」,以及媒體作為自由長城的守夜人,是如何受到中共系統化地攻擊。最後試圖回答:媒體如何回應《香港國安法》?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宋承恩,對國際法學有其深入細膩的學養。他開宗明義直指:「自由原本就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完美扣合著最終的結論:「新聞自由是民主不可或缺的基本。」精彩地分析《香港國安法》突顯了中共政權兩個反差的樣貌,並說明新聞自由有可能踩線《香港國安法》的三個途徑,同時點出還有「洩露國家機密罪」的威脅。更不要忘了本星期二公布的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是比母法更鋪天蓋地的網羅。

土生土長的香港青年、立言香港召集人張秀賢,是現任元朗區議會元龍選區區議員,他曾任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代表會副主席,也是前學民思潮發言人和成員,以及前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常委。青年創造了時代,而今時代考驗著青年,他指出《香港國安法》最大的問題就是「犯法」界線模糊,以中式法律的寫法放進普通法系統,並重創新聞媒體,造成第四權岌岌可危。

特別要感謝秀賢,在本週六(7 月 11 日)香港民主派立法會初選之前、競選活動千忙萬碌之中,依然願意執筆分享。香港青年談香港,也為本專題寫下完美的壓軸之作。

如同我們的承諾,《卓越新聞電子報》會持續關心,未來也會不定期地分享最新的消息與評論。敬請親愛的讀者與我們共同守護,願榮光重歸新聞媒體。

 

李志德|資深媒體工作者・《端傳媒》前總編輯

隨著抗議行動熱度快速升高、政府和警察鎮壓愈來愈不擇手段,這個問題從新聞倫理的討論轉變為對良心的叩問。⋯⋯

在公眾完全沒見過草案條文的情況下,由中國全國人大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 6 月 30 日深夜 11 點突襲式地生效。香港警察隨即在 7 月 1 日面對抗議市民時,依據這部新生效的法律逮捕了一位民眾,他的「犯行」是攜帶了一面「香港獨立」旗幟。

類似的情境,從 2019 年 6 月以來發生的次數已經數不清。只是 2020 年 7 月 1日起,中國國安和香港警察挾著《港區國安法》的新武器而來,權力進化升級,不僅對市民,對媒體記者,更多的新難題恐怕才要到來。

從 2019 年開始的「反修例」示威抗議,改變了香港政治的全盤圖景,主旋律當然是一部分市民和政府關係急遽惡化,但媒體和政府關係徹底改變,也是另一個十分重要,但目前討論不多的應變項。

當港島總區重案組來函要求提供影音紀錄⋯⋯

從一件很有代表性的事說起:

去年 9 月 27 日,正是示威、抗議行動的高峰時刻,《端傳媒》接到了來自香港警務處,署名「港島總區重案組 3A 隊」的來函,要求協助確認在「2019 年 7 月 28 日於中西區發生的暴動和其它相關罪行的刑事案件」中,《端傳媒》「存檔的有關片段的母帶或其它紀錄」,與警方從網路上下載的片段是否一致。

我們在同業間知道的消息是:這樣要求,當時不只《端傳媒》接到。許多新聞機構都接到了類似的請求,但有沒有,或者多少機構同意了這個要求不得而知,但端經過內部討論後的決定是:不會為警方確認任何片段,或提供任何採訪材料。

隨後發出的聲明是這麼說的:「做為一間專業新聞機構,記者在新聞現場收集資料、從事訪問、攝錄影像的唯一目的,是向公眾提供公正、持平、獨立的新聞服務。一旦傳媒機構接受政府要求提供材料或協助確認,將嚴重傷害公眾對傳媒的信任,損害公眾知情權。」

但需要自問:「拒絕提供」的立場是絕對的嗎?對偵查機構不提供,對政府其它部門也不提供嗎?

這個部分,香港是有法律規範的。根據香港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84 條「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中規定,執法人員如果要查閱新聞材料,必須向法庭申請「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 ,同時要證明執法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觸犯可逮捕的罪行,而有關新聞材料相當可能對調查該罪行有重大價值,或相當可能成為檢控證據」、而且「不能用其他方法獲取有關材料」、並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交出令」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之後的相關條文也規定,管有新聞材料的一方須被知會有關申請, 並可向法庭提出反對(inter partes application)。

換句話說,我們的立場是在有適當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警察就應該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不是單憑一紙信函就要求調取影像。

必須追記一筆的是,在我們將上頭的立場回覆警方之後,後續沒有再收到任何聯絡或信函文件。換言之,警察並沒有再以其它方式再為難我們。只是事過境遷,如今「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了,讓人忍不住想,如果下次來函的是國家安全委員會,會是什麼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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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2019 年反修例運動開始,中共政權逐步擴張對香港的影響。圖:Getty Image (CC BY-NC-SA 3.0 International)

當各種倫理困境交相出現⋯⋯

記者是站在警察和群眾之間的見證,這個位置常常被稱呼、被要求「中立」,但這兩個一共九劃的字,究竟它的操作型定義是什麼?在 2019 香港街頭現場,各種倫理困境交相出現,對記者的專業和良知已經不是「考驗」,而是「燒灼」。

「刪掉」、「下架啦」、「莫影到正面」(不要拍到正面)⋯⋯

2019 下年半,每逢周六、周日就是抗議者和警察街頭對抗最激烈的時刻,

在反送中街頭抗爭最激烈的時刻,任何傳媒只要一在社群網頁上發送即時新聞照,立刻就會引來大量留言,其它占最多數的是支持、同情抗議方的讀者,從各種角度「檢查」照片,一旦照片裡的抗議者、被捕者有一點點特徵能被辨認出來,憤怒的留言就如洪水一樣淹沒這則貼文。

雖然沒有做過同業調查,但我認為幾乎不會有能面對這股視你如寇讎般的留言,而仍能不為所動。但最重要的問題是:街頭抗議的照片,一旦拍到抗議者正面,或者足以辨認的側面,該怎麼刊發,甚或,要不要刊發?

這和文章開頭提到香港警隊的來信,是一體兩面的問題:如果媒體的照片,有機會成為檢警偵查、控罪的證據,那麼媒體應該避免刊發這樣的照片嗎?如果媒體自覺得不刊發這樣的照片,或者對臉孔清晰部分做例如馬賽克的模糊處理,是不是在「庇護犯罪」?

如果在一般法治較先進的區域,這個不太會形成困局。但在 2019 下半年的香港,這個問題愈來愈考驗新聞機構在「專業倫理」和「個人道德」之間的權衡決斷。原因很簡單:香港政府和警察執法手段愈發肆無忌憚,記者成為「暴政幫凶」的道德風險愈來愈高。

這樣的困境,在 2019 年 8 月左右就接二連三出現,直到年底「理大事件」中最能看得清楚。香港警察從 2019 年 11 月 17 到 29 日包圍了位於紅磡的香港理工大學,將所有抗議者圍困在校園內,包圍期間只要是從校園裡出來的人,一律視為「暴徒」加以逮捕。

在警察圍困期間,不少在校園裡的抗議者以各種式逃離理大:有人從高架路上以繩索垂降、有人從地下水道摸索前進⋯⋯這些逃亡行動,留守在理大內外的記者多少都有掌握,但該不該報導?什麼時候刊發這些照片?一旦刊出照片,是不是就等於斷了其它人脫逃的路?

更根本的問題是:新聞機構刊發新聞,該考慮這些事嗎?

對良心的叩問:記者該怎麼辦?

隨著抗議行動熱度快速升高、政府和警察鎮壓愈來愈不擇手段,這個問題從新聞倫理的討論轉變為對良心的叩問。

當然是可以有一種純粹、冰冷的「中立」立場:拍到就拍到,辨認出來就辨認出來,這是他自己做的事啊?!我們不就是兩不相幫的媒體嗎?但這樣的立場,能讓一個新聞工作者在夜半驚醒時不冒出一身冷汗嗎?因為那個被你清楚拍到,又被刊發出來的抗議者,可能正在新屋嶺秘密看守所受著刑求,甚至更不堪的待遇。他縱有「犯行」,也絲毫逃不過法律的裁制,但那些對他施暴的香港警察,甚至中國武警、公安,可能直到退休都不會有人追究他們任何責任。

考慮到這裡,做為一個手上有筆、有相機的記者,我們該怎麼辦?在成品上馬賽克,是一種選擇;根本不刊發,或許也有理由;取景時就避免拍到清楚面部特徵,更是一種釜底抽薪的方法。這都是新聞倫理上最詬病的「自我審查」嗎?是。但它是不是良心該在的位置上?當然也是。至少我是這麼相信。

必須承認,這是沒有 100 分的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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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抗議運動照片可以感動全世界,但也可能讓抗議者陷入危機。做為一個手上有筆、有相機的記者,我們該怎麼辦?圖:Getty Image (CC BY-NC-SA 3.0 Interna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