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六月份媒體觀察報告指出,立法院法制局7月中提出立法禁止政府置入性主張,是值得肯定的新價值觀,朝野立委應早日完成相關立法,回應主流民意關切,並改善國際觀感。
  
  美國「自由之家」不久前公布「2010年世界各國新聞自由度調查報告」,點名台灣置入性行銷盛行,媒體獨立性受到質疑。而據新防會統計,今年上半年台灣主要報紙的置入性行銷報導(註:僅指未註明「專輯」、「廣編」,或以新聞編寫方式處理者。餘如註明或座談會、論壇之類均未計算)有增未減,合計高達108則(去年全年為165則)。其中以中國時報最多為73則(中國廣告38則)、聯合報居次為30則(中國廣告7則)(參見附表)。

  關於中國廣告,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在七月初接受自由時報訪問時表示,對媒體違法刊載中國廣告,過去有多次開罰案例,要視刊登廣告的內容及性質,再由相關的主管機關來查處。目前不符兩岸條例規範的中國廣告刊登,係以中國時報為多,甚且以新聞編寫方式「魚目混珠」,代替「中國廣告」置入性行銷(即便用「專輯」一樣違法)。據兩岸條例第89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新防會並統計六月份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比去年同期42則多、比上月份66則少,合計52則(參見附錄及附表)。六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依序為:中國時報22則(含更正1則、置入7則、中國7則)、聯合報16則(含更正3則、置入7則、中國3則)、蘋果日報8則(含更正7則)、聯合晚報5則、自由時報1則;合計52則,刊登「更正」者11則。同時,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15則(含自殺8則)、中國時報9則(含自殺5則)、聯合報6則(含自殺5則)、自由時報6則(含自殺5則);合計36則(含自殺23則)。

  新防會的觀察報告,是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為觀察標尺。

  此外,現今各主要報紙處理自殺新聞不夠慎重,新防會籲請媒體,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主動檢討改進,以負起社會責任。去年全年統計這種新聞就高達140則(屬明顯違反世界衛生組織規範者,至於不計其數的自殺案例,並未計算在內),今年上半年更達123則(分別為:元月份為23則,二月份17則,三月份27則,四月份34則、五月份22則、六月份23則),顯已產生社會負面效應,值得持續關注,以負起社會責任。

  新防會同時觀察發現,自五月底台中發生角頭翁奇楠案命案以來,每天都有電視連續劇般的劇情,高潮迭起,目不暇給,亦難辨析真偽,至七月廿八日滿兩個月,卻仍無破案跡象。新聞媒體除了扮演教育、守望的角色,更須強化深度報導,和詮釋及發掘真相的能力,提供真實、可靠的正確報導,以嚴肅的態度對閱聽大眾負責,不能再以羶腥和八卦化餵食閱聽大眾,徒使社會治安現象惡化,失去意義。

  至於有關社會和影視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方面,近年事例相當普遍,光是去年全年違反類此的規範便高達521則,今年上半年合計245則,應予正視和檢討改進,自律因此就很重要。譬如「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案,不久均將施行,對媒體採訪色情、暴力、猥褻、犯罪、施用毒品及自殺等行為,及相關的個資和隱私,有較為嚴格的規範。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增的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就明訂新聞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否則將處業者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並公布經營者姓名。此項修法若三讀通過,未來的社會新聞將是見刀不見血、點到為止,否則就可能觸及「兒少法」紅線,一旦記者以文字或圖片,詳細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所使用的工具及方法,或過度刊載暴力、色情、血腥、猥褻等行為,就是觸法。但為兼顧新聞自由,立院在審議時,亦應刪除各級政府的處分權,回歸法院對媒體的制裁權,並詳細定義所謂犯罪細節比較妥適。新近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範,明訂新聞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亦將有助強化深度報導,提升新聞品質,使媒體贏得社會信賴。

  在政府置入性行銷方面,根據立院法制局最近完成「政府置入性行銷規範之研究」的專題報告,指陳新聞報導被政府置入後帶來的負面影響,將嚴重動搖民眾對新聞報導的真實性,亦影響民眾的理性思辨、違反民主制度,主張「有立法禁止政府將訊息置入節目或新聞中之必要」,此可在「政府採購法」中,新增「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從事宣傳、廣告或有關公共政策的評論,不得有強調該機關或所屬公務員之貢獻、能力或重要性之內容;也不得為隱藏式宣傳或置入性行銷」等內容。另應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增列「中央或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

  法制局強調:「政府不應利用執政優勢,濫用國家資源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同時政府的公共政策宣傳應有合理界限,因為政府也可能濫用宣傳力,為維繫民主體制下的政黨公平,所以需有適當的法律控制。

  在「政府置入性行銷規範之研究」專題報告中,並對各國政府置入性行銷的作法做了比較,像美國政府在撥款宣傳前,須先取得國會授權;英國較嚴格,僅開放公共服務性質之宣傳,禁止政府透過媒體的其他宣傳;歐盟更嚴格禁止新聞與時事節目接受贊助或置入性行銷。

  此外,為保護父母離異或家庭情狀特殊的青少年,新防會呼籲,新聞報導應該慎重其事,他們是無辜的第三者,不能因家庭背景因素,使他們的成長、人格教育受到負面或不公平待遇影響。譬如在影劇版經常露臉的怨偶包括賈靜霞、孫志浩,或如陳威陶和王靜螢等的離婚官司報導,似乎是沒完沒了,且經常刊登他們小孩的照片(即使馬賽克亦清晰可見),連李明依拖十年才獲准離婚 其未成年兒子資料照片,同樣刊登不誤,而類此藝人的未成年子女照片,還常作影劇版頭題,實值得檢討,亦無異是踩到「兒少法」的紅線。在報導青少年的尺度拿捏問題,亦應有其分寸,類似私人性或私密性,或與公眾事物、公益無關者(或未符新聞要素者),就無渲染誇大必要。

  近年來台灣發生一連串震驚社會的自殺事件,在在讓人傷感。根據台灣家扶基金會統計,今年一月至六月中旬,攜子自殺案件廿三起,造成卅七名無辜孩子受害;其中有十名孩子不幸死亡,平均死亡年齡只有十歲,最大十五歲,最小則是在媽媽腹中尚未出生的胎兒。攜子自殺似乎產生恐怖的傳染性,成為社工的重大壓力。

  儘管自殺事件層出不窮,有許多複雜因素,不全然是媒體責任,但媒體卻是首當其衝,自須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對這些報導有更多自律,減少負面效應,當是義不容辭!

  事實上,歐美各國很早就注意自殺新聞報導品質對閱聽大眾的影響,並投入大量研究,這些跨學科的對話整合成果,都已化為政府法規和防治的行動;而台灣卻連相關具體的法令皆付闕如,甚至連自殺通報責任,亦缺乏法源依據。但媒體若能遵守國際自殺報導規範,當有助減少自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