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未經證實應尊重隱私權
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發表觀察報告,指出七月下旬的「陳致中招妓疑雲」喧騰一時,媒體泰半採匿名消息來源或摘錄週刊報導,夾議夾敘,便宜行事,亦查證不足,且多採「主觀建構」編寫,偏頗失當,變成操弄文字編排,另孳他意,易誤導閱聽大眾,在在有違新聞編寫規範原則。
據新防會統計,今年七月台灣主要報紙的置入性行銷報導(註:僅指未註明「專輯」、「廣編」,或以新聞編寫方式處理者。餘如註明或座談會、論壇之類均未計算)新增37則(含中國廣告24則),加上上半年的108則(去年全年為165則),總計達145則。其中,中國時報最多88則(中國廣告46則)、聯合報居次47則(中國廣告18則);此因六月底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七月初的中國廣告(分刊聯合報11則、中國時報8則、聯合晚報5則)及配合性新聞報導大增(參見附表及烏龍新聞紀實附錄)。
關於中國廣告,目前不符兩岸條例規範的中國廣告刊登,係以中國時報為多,聯合報後來居上,泰半以新聞編寫(或專訪、專題等)方式進行廣告編寫。據兩岸條例第89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法制局最近提出立法禁止政府置入性主張後,頗受社會重視,而依目前政府置入性氾濫現象,早日立法已是刻不容緩,並有助改善國際形象。
新防會並統計七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比去年同期51則及上月份52則,均有增加,值得檢討改進。依序為:聯合報22則、中國時報20則、蘋果日報11則、聯合晚報8則、自由時報2則;合計63則,刊登「更正」者9則。
七月份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10則(含自殺5則)、自由時報8則(含自殺6則)、中國時報6則(含自殺4則)、聯合報4則(含自殺3則);合計28則(含自殺18則)。
立法防制置入行銷刻不容緩
針對未經確切證實的「傳聞」、八卦(不符「新聞」要素)之新聞,以七月下旬壹週刊爆「陳致中召妓?」疑雲為例,並未見有確切證據,媒體卻多摘轉週刊資料跟進,無端掀起波瀾,疑點種種,況且爆料者「妮可」行蹤成謎,無從證實,反使媒體公信力遭損,應以為鑑。
至於立法院法制局最近發表關於政府置入性行銷研究報告,就質疑政府常以政策置入新聞或節目方式,強迫民眾接受政令宣導,「破壞媒體扮演第四權的責任與功能」,建議規定政府宣傳不得有隱藏式宣傳或置入性行銷,業者也不得播放受政府委託的置入性行銷節目,違者可罰5萬到50萬元。
法制局則建議,立院應修訂《採購法》,規定政府運用公費的宣傳,應限於公共政策說明,不得強調機關或公務員的貢獻,也不能有隱藏式宣傳或置入性行銷;另外廣電三法應修正,增訂業者不得播放政府委託的置入性行銷節目,或播放政府出資的節目,卻沒有說明是由政府出資。
報導不實與置入行銷問題嚴重
消基會在今年6月底至7月中,隨機抽錄10則宣稱醫療效能的食品(7件)、藥品(3件)自稱節目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此類節目多為置入性行銷,僅有4件有標示廣告;而藥品廣告大多誇大不實,明顯誤導消費大眾。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宣稱療效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緩;另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根據依規定,廣告媒體業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可處5~2500萬元罰鍰,並與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消基會建議各部會應好好整合資源,對業者處以重罰,才能遏止歪風。
事實上,各國政府對置入性行銷皆有所規範,像美國政府在撥款宣傳前,須先取得國會授權;英國較嚴格,僅開放公共服務性質之宣傳,禁止政府透過媒體的其他宣傳;歐盟更嚴格禁止新聞與時事節目接受贊助或置入性行銷。
一般來說,美國是以控制預算的方式,禁止政府自我宣傳,或做純政治目的的宣傳,對於政府隱藏其出資或製作相關廣告、宣傳,也在禁止之列;但若政府在所置入的節目中,明顯揭露訊息來源,就不在禁止之列,譬如美國對於「行政遊說」以外的政府宣傳,並無一般性、永久性法律限制規定,若是透過年度撥款法,則在各種撥款中附設條件管制,要求行政部門動用時,必須遵守國會設定的條件,且政府利用撥款宣傳,原則上須有國會授權,否則禁止。
至於英國對此就採取嚴格限制的態度,僅開放少數公共服務性質的電視廣告,對於大多數的政府文宣,則採取「直接禁止」態度,而置入性或隱藏性政府宣傳,也都原則禁止。此外,像歐盟則嚴格規定贊助者不得藉由干涉被贊助者對節目之編輯獨立與播出義務,而影響被贊助節目的內容及播出時間,且「新聞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台灣新聞自由下滑的警訊
按「自由之家」新近的評比,台灣的新聞自由度已連續兩年排名下降,今年為亞太第八、全球第47名。「自由之家」認為,除「因有媒體遭受攻擊及政府壓力升高」,還有編輯受老闆、廣告主的政治和商業利益左右,均使新聞自由受到質疑,連累台灣在國際上的觀感。
至於有關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方面,近年事例相當普遍,光是去年全年違反類此的規範便高達521則,今年上半年合計245則,加上七月份28則,合計達273則,應予正視和檢討改進,自律因此就很重要。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增的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明訂新聞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否則將處業者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經營者姓名。此項修法若三讀通過,未來的社會新聞將是見刀不見血、點到為止,否則就可能觸及「兒少法」紅線。但修法應兼顧新聞自由,由法院詳細定義所謂犯罪細節比較妥適。
特別是自殺新聞,台灣新聞媒體須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慎重處理並主動檢討改進。去年全年統計這種新聞就高達140則,今年上半年更達123則,分別為元月份至七月份,合計增為141則,顯已產生社會負面效應,值得持續關注,以負起社會責任。
正視自殺新聞報導問題
歐洲、澳洲、和英美等國很早就注意自殺新聞報導品質對閱聽大眾的影響,使得世界衛生組織、各國新聞傳播學者、醫藥公衛專家、社會心理學者、社會輿論、媒體監督團體,無不重視新聞報導和自殺行為的關聯,投入更多討論、對話和研究。
這些跨學科的對話與整合成果,許多都已化為政府法規和防治的行動;而台灣卻連相關具體的法令皆付闕如,甚至連自殺通報責任,亦缺乏法源依據。但媒體若能遵守國際自殺報導規範,當有助減少自殺發生,若能進一步報導良善的故事,或許會讓許多想要自殺的人,放棄尋短,讓人們活出生命價值,進而溫暖人心。此絕非是在處理自殺新聞時,在旁邊打上自殺專線電話,或請珍惜生命等標語,無異便宜行事,猶是逃避責任的掩耳盜鈴,實不可取。
新防會特此鄭重呼籲,媒體報導自殺新聞,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的規範(規範內容連結),負起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