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思樂|解讀香港國安法:本地東廠政府、大案中央直轄、國際干預防火牆

⚜編輯前言⚜
這個星期的 6 月 30 日港版《國安法》正式通過生效,彼其時也,香港無一人知曉法案詳細條文——這是一部欠缺香港公民同意、欠缺法治精神,更談不上社會契約的法律,徹底打破中共所謂「馬照跑、舞照跳」50 年不變的「一國兩制」承諾。
本期的《卓越新聞電子報》臨時更改企劃,推出「香港國安法」專題,試圖呈現這個緊急事件對新聞媒體自由所帶來的影響。
本期的 4 篇文章相當精彩:
斜槓青年趙思樂,身兼「記者」與「行動者」,研究訪問了中國的政治打壓很多年,深切理解中國式法律的「眉角」,為我們帶來第一手的解讀。
出生在中國的香港資深記者張潔平,她用最精煉的文字、最深邃的真情,點出在恐懼之中,我們只有更加勇於發聲。
國際記者聯盟前執行委員陳益能,第一時間訪談了來自三個不同國家的外籍記者,呈現國際記者社群對此事件的看法,更點出此時赴港採訪,「敵意環境訓練是絕對必要的」!
我們優秀的特約記者黃家茹,在極短的時間內爬梳出來龍去脈,並整理世界各大媒體目前的說法,可作為理解事件的經緯座標。
《卓越新聞電子報》會持續聚焦香港《國安法》為新聞媒體帶來的影響,敬請與我們共同關注。
趙思樂|非虛構寫作者・記者・行動者
“
這是一部極其中國的法律!
”
香港警方警告示威者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的新旗。圖:趙思樂提供
兩個常見的誤區
昨晚條文出來後陸續看見了一些發言和解讀,先說兩個常見誤區:
1. 很多人說條文管這麼寬、這麼模糊,這個怎麼執行、那個怎麼可能⋯⋯我想說中國的法律從來都是這樣的,「這是一部極其中國的法律」!很多人可能是第一次讀中國的法律所以會有這種疑問。中國的法律一向很模糊寬泛,那怎麼執行呢?——執行的時候再由各個部門出各種規定,這些規定就具有了極強的任意性和靈活性,相關部門權力會不斷膨脹(這點下面會解讀);而且不透明,就會導致很多恐懼、傳言、自問審查、內訌、⋯⋯搞政治打壓,中共從來都是專業的。
2. 可能有人會想在這個法律下找行動空間,但其實北京給香港立法不會是一次性的(根據之前人大通過的《決定》)(編按:全稱很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之後應該會陸續加專門法律到《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填補各種漏洞、增加條文和權力。考慮如何「合法」行動幾乎沒有意義,很大程度只是消耗。
這些法條的實質操作可能是怎樣的呢?
接下來分幾個重點方面解讀。其實《國安法》全文信息量很大,我選了幾個我能提供較多 insight 的方面。我並不是學法律的,但我研究訪問了中國的政治打壓很多年,相對了解這些法條的實質操作可能會是怎樣的。以下有在地結構、案件處理、對外封鎖三大部分,最後選了一些其他法條解讀。
(一) 在地執行
名義上香港國安委員會和中央國安公署並立,運轉之後警務處的國安部門會不斷膨脹,架空香港國安委員會,跟中央國安公署形成實質的「東廠式政府」。
第十七條(四)(之後用17.4這樣的標示代替法條)|警務處國安部門可以進行「反干預調查」和「國家安全審查」。
這一條應該是針對港府官員或仕紳大賈,類似於國安版的ICAC,這項權力可以讓它實質「威懾本地政府」,變成中央的東廠。
另,香港國安委基本上也是拿了黃馬褂,12最後寫明不受各種監督。特別值得注意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會由誰擔任,有可能中聯辦主任兼任。
(二)案件處理
「重大案件」只要中央覺得香港政府處理不好的、涉外國勢力的,就可以直接處理,偵查和判決都是中方執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56、57),這意味著「指定地點監視居住」這個措施會被使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74條),也就是說政治犯可以被關在「不知名地點、沒有探視權」最長達 6 個月。雖然國安法說有權委託律師,在中國常見的實際操作是官方指定律師,家人聘請的律師沒用,等於有 6 個月時間這個人是消失狀態。大部分「酷刑」都是發生在「指定監居」期間。這個措施無須「送中」也可以執行,公署發的案件相關文件高過香港法律(57)。
國安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44)這條有比較多討論不多說,任期只有一年,有可疑言行即中止,不用想著策反法官。「國安案件的認定也是行政長官全權(47)」,有殺錯無放過。
香港法律內置的保護措施在國安案件中被大量取消,包括:公開審理(41),保釋(42)、陪審團(46)、律師談論案件的權利(63),這會對政治案件產生消聲作用。
只是被調查也會被限制出境和凍結財產(43.2; 43.3),在中國「被限制出境不會讓你提前知道的」,都是臨出關才會發現,會對人平時的行為起到很強的自我審查作用。
(三)對外封鎖
29|對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
這在中國的執行是,如果你拍了街上的軍警,被境外媒體網站使用了,也可以用這條罪。對外國請求對中國和香港制裁、接受外國支援而引起香港公眾憎恨政府 都能入罪,那就是「遊說、接受外資的公眾倡導」都不合法。
38|外國人在外國也可以犯香港國安法。
中國沒有域外治權,但這條是可以威懾所有關心香港問題的外國政客、學者、記者以及持外國護照的香港人。還想去中國和香港嗎?(甚至泰國、緬甸、柬埔寨之類)那就不要亂說話⋯⋯「這條會嚴重打擊國際社會對香港抗爭的關注⋯⋯外國同情者的自我審查會加劇」。
54|中央的國安公署參與管理境外媒體和國際組織。
不要替他們擔心怎麼執行,辦法多得是。
34|對外國人涉國安法可以驅逐出境
對各大NGO、媒體、使館工作人員「網開一面」不用坐牢,也是為了規避國際衝突。
(四)其他法條
22|顛覆政權罪。
基本跟中國的顛覆政權罪等價,第三項「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者特區政府「履行職能」的條款非常寬泛任意。
23|「煽動」「教唆」⋯⋯「即屬犯罪」。
這是沒有寫明「煽動顛覆罪」的煽動顛覆罪,量刑比中國的少5年,為「言論入罪」開了窗口。入罪範圍還包括「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可封鎖民間籌款通道,參考星火案。
37|香港人不在香港也可以犯國安法。
對香港留學生和在國外工作的香港人形成約束。要麼閉嘴束手,要麼被迫流亡。
(本文經趙思樂與《Matters》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圖1:中國第 13 屆全國人大 3 次會議 5 月 28 日下午 3 時 10 分正式表決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也就是俗稱的「港版國安法」。以 2878 票贊成、反對 1 票、棄權 6 票,通過草案,全案進入立法程序|圖2:習近平按下贊成票的瞬間|圖3:香港樹立起《國安法》的宣傳招牌|圖4:5 月 27 日香港示威遊行,許多年輕學生遭受拘捕|圖5:「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標語和口號,在通過國安法後,正式被港府認定為違法。圖:Getty Image (CC BY-NC-SA 3.0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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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鄭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