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朱弘川 編譯

自1917年「間諜法」通過以來的100年間,總共只有14起針對洩密者的起訴,卻大多集中在過去10年裡,歐巴馬執政期間就發生了8次,川普上任半年內也發生過一次。事實上,在歐巴馬執政下發生的洩密起訴比歷任政府的總和還多。

洩密者的處境

然而,洩密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雖然政府必須保護特定的資訊,但新聞界必須做為反對的力量,發布一切符合新聞價值的報導,以維護民主社會資訊的流通。以下將探討政府、洩密者、記者和法律之間的關係。

洩密的風險

洩密者(Whistleblowers)一直在新聞業扮演重要角色。1971年的五角大廈文件案中,尼克森政府曾試圖阻止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發布有關越戰的機密文件,當時紐約時報華盛頓分部主管Max Frankel在一份聲明中提到:「洩密是新聞業固有的,對美國民主發展至關重要。」然而,現今由於資料日漸龐大,法律環境的變化以及對新聞界的態度轉變,我們得先關注洩密形態的轉變,再討論美國司法部所依循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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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數位資料的使用

2010年,維基解密公佈了近40萬頁,總計1.7 GB的機密資料,包括退役軍人Chelsea Manning所提供的文件、影片和外交電報。隨後,該網站開始不斷在網路發佈各種機密文件。3年後,Edward Snowden向衛報公佈了170萬份關於國家安全局監控計劃的文件;2016年,多家新聞機構發布了「巴拿馬文件」的報導,這是歷史上最大的洩密事件,計有1150萬份文件和驚人的2.6TB的資料。

這些洩密案激起各種實務和法律上的討論,但與1971年五角大廈洩密案的7千頁文件相比,最大的不同莫過於大數據(big data)的應用。這些文件透過安全加密方式傳輸,媒體再進行解密,以特定形式發布。除了數據傳送會遇到困難外,情治單位和執法部門也能藉由電子通聯記錄查看記者所收到的資訊。目前許多媒體使用SecureDrop來安全地傳輸文件而不洩露來源的身份。

然而,SecureDrop並不是靈丹妙藥,因為檔案傳送必留下線索,來源和接收者也容易被政府機關起訴。像是去年,任職於軍方資安系統供應商的Reality Winner將俄羅斯干預美國總統大選的文件洩露給網路媒體The Intercept,當文件在網上被公開後,文件上的浮水印成了Winner最終被判刑的關鍵。目前普遍的作法是,新聞編輯室會重整所有資料,再刪除任何浮水印或線索。此外,新聞編輯室一直採用傳統策略,如編輯、驗證和隱蔽消息來源。

有些新聞機構選擇不以原始形式發布內容,也較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仍有可能對個人造成傷害。例如,當Luke Harding和David Leigh在他們出版的〈WikiLeaks: Inside Julian Assange’s War on Secrecy)一書中,提到了維基解密創辦人Assange用於加密文件的密碼,即便維基解密已從伺服器中刪除了這些文件,但有心人仍可能使用BitTorrent而得到文件,並加以破解。這些文件包括以色列、約旦、伊朗和阿富汗的線人資料,也迫使其中一些人要因此改變聯絡管道。

這樣的案例表明,即使記者遵守協議,但人類的愚蠢仍可能將其他人及新聞編輯室置於危險之中。

  1. 媒體守則的變化

如果洩露的資訊已由新聞媒體發布,政府通常會採取行動尋找來源,並制止新聞的傳佈。為了找到洩密者,政府可以請求FBI和CIA介入調查。例如,過去政府時常秘密竊聽記者,追蹤他們的消息來源;甘迺迪總統發起Project Mockingbird,允許政府竊聽洩露消息的記者通訊;尼克森總統則鼓勵人們監視記者;歐巴馬執政期間,也傳出記者的電話記錄被查封。因此,為了防止與憲法第一修正案精神抵觸,美國司法部制定了相關工作規定,被通稱為「媒體守則」(Media Guidelines)。

40多年來,美國司法部在調查媒體行為是否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時,皆依照這份媒體守則進行。這份守則訂定於1972年尼克森總統在位時,以防止公權力危及到「記者和消息來源」之間的關係,確保新聞界消息管道的暢通。

總體而言,媒體守則提到聯邦官員要對媒體採取行動前,必須先符合的三個程序,並將此視為「所有合理的替代性嘗試」之後的「最後手段」。首先,要求在人員採取行動前,需由司法部長事先批准。其次,必須向受影響的新聞媒體成員提供「合理及時的通知」。最後,再告知即將到來的司法審查。

根據美聯社的說法,2013年5月時,政府秘密鎖定了至少20條美聯社的電話記錄,也包括記者和消息來源手機記錄。後來,FOX新聞記者James Rosen在另一事件中,被認為是洩密案「同謀」,FBI也因此調閱了Rosen 的個人電子郵件,當時FOX也對此感到憤怒。美國50家媒體組織因此向時任司法部長Eric Holder投訴,歐巴馬便要求 Holder重新檢討媒體守則,是否有危害記者權益的情況。

隨後,Holder親自與30家媒體以及法律學者發布了一份報告,提到未來司法部門在採取行動前,需要更多額外的授權,並提前通知媒體和更完善的司法監督。例如,工作人員需要獲得司法部長的命令,並根據「儲存通訊記錄法」(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的相關條款,才能調閱與媒體有關的記錄,並強調,無論是直接或間接調閱新聞記者的紀錄,需事前與其溝通協調。2014年2月,新版的媒體守則發布,但在2015年1月又再次修訂,主要是更改一些模糊不清的用語,和更新內部成員的訓練手冊。

但今年8月,司法部長Jeff Sessions表示,FBI內部已經建立了一個新的團隊,負責處理媒體和公眾洩密的事件,Sessions還表示他正在審查前司法部長 Holder於2014年修訂媒體守則。

事實上,媒體守則在2014年修訂時,為能廣泛的考量多方見解,當時召集了新聞機構和專精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學者參與,但Sessions這次的審查,可能使FBI更容易傳喚新聞媒體到案調查。而且這些規則能否適用於現今資料導向(data-driven)的媒體環境仍有待商確。

此外,當政府機關對個人和組織發出NSLs(國家安全密函)要求時,等同允許FBI規避守則的授權批准,對新聞媒體採取行動。由於記者經常使用手機和電腦設備,政府機關可以訪問Google、Facebook、LinkedIn、Twitter等媒體公司,而不直接向新聞機構索取記者的資訊。目前許多新聞編輯室都使用Gmail作為他們的電子郵件,政府也可向Google等公司發出NSLs要求配合。事實上,報導Snowden洩密事件的華郵記者Barton Gellman,政府便是以NSLs取得他的手機記錄。而根據相關報導,美國政府平均每天發出近60個NSLs。

華盛頓郵報的執行編輯Marty Baron說:「現在有些記者可能陷入洩密調查,但我們不會知道,除非有傳票、搜查令!」最近,奈特基金會和新聞自由基金會也提起了一項FOIA訴訟,要求FBI公開國內調查和工作守則的各項修訂,才能了解情治單位日常的作為。

「間諜法」對記者和消息來源的傷害

資訊的洩露可能使政府感到沮喪和尷尬,但洩密未必是非法的行為。目前政府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也難以單一法規來起訴。相反的,正如2017年一份國會研究指出,「法律框架基於一套複雜且交疊的系統,其中的條款因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這些因素包括揭露了哪些資訊、給予了哪些資訊,以及洩密者的意圖。」一般來說,在這個框架下,洩密者比記者或新聞機構承擔更多的責任。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David Pozen在哈佛法學評論的一篇文章中提到,「憲法第一修正對洩密者的保護甚少,但對那些發表洩密資訊的記者來說,卻是如此多的保護。」

換句話說,間諜法仍有灰色地帶,也成為打擊洩密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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