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朱弘川 編譯

延續前一篇討論「資料的使用」與資訊相關的法律及案例,這次要整理的,是有關資訊自由的法律。

資訊自由法案

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資訊自由法案(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以回應冷戰時期,公民社會對政治腐敗和過於保密的擔憂。當時,美國僅是世界上第二個採用資訊自由法的國家,媒體等同這項法案催生者。FOIA的通過,除了9類政府情報可免於公開外,該法允許任何人,無論是否為公民,可以不論任何理由要求政府提供行政相關的文件資料。

多年來,成千上萬的記者使用FOIA及衍伸的法條進行有關公眾利益的報導。從美國政府購買罐頭並強迫餵食關塔那摩灣監獄的犯人,到揭露過去水刑(waterboarding)的施行過程,這條法案對調查記者來說是特殊的保障。像BuzzFeed的資深調查記者Jason Leopold還被幾家政府單位稱做「FOIA恐怖分子」,足見FOIA對政府資訊透明度的重要性。

隨著資料價值被重視,其FOIA請求量也顯著增加。目前為止,所有機構的請求總數比10年前增加了1/3以上,從2008年的55萬件增加到2016年的近80萬件。但記者FOIA請求仍算少數(根據FOIAMapper.com 2017年的研究,僅佔7.6%)。相反的,大多數FOIA請求來自「律師、非營利組組織、研究人員、醫院,政治團體、對沖基金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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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請求增加,但也降低了透明度

FOIA足以使公眾、記者和學術界受益,但該法案也被用作企業的競爭工具。早在2006年,法律學者Mark Fenster寫道:「許多FOIA請求其實只是為了得到競爭對手商業紀錄」,而記者提出的FOIA請求只佔整體的一小部分。事實上,Fenster認為,商業市場對數據資料需求日益劇增,也會增添其它風險,像是國外政府容易得到美國各產業的業務資訊。

隨著社會對數據和資料的興趣日益濃厚,政府機構也樂於創造更多的公開記錄,但也對使用FOIA的媒體造成負面影響。首先,政府處理的FOIA請求量日漸增多,雖然法規表明新聞工作者應享有「優先處理」和免除費用的特權,但許多記者已對FOIA的延遲感到不悅。其次,因為這些資料的重要性,也促使政府開始主張對文件所有權,要求記者支付相關費用,有時媒體還被要求支付數萬美金來調閱相關文件。最後,資料量增加,加上政府責任的私有化,導致政府所掌握的企業資訊也更多元,許多企業開採取「反向FOIA」以求自保。

延誤的問題

根據FOIA,政府機構必須在20天內回覆請求,除非考量特殊情況並符合延期條件。但隨著文件數量增加,情況也愈來愈糟。在歐巴馬任職期間,所有政府機構FOIA件數積壓了一倍以上,從2009年的7萬多件增加到2014年的15萬件。2012年,彭博新聞對政府FOIA回覆效率的調查發現,20個機構中有19個未能在20天的期限內公開資訊,57個機構中也只有8個在時間範圍內處理了請求。

資料搜索的怠慢

根據FOIA,為了實現資訊揭露核心目的,政府機關必須對所有要求公開記錄的請求,進行「充分且詳實搜索」(adequate search),表明已竭盡所能地搜索所請求的記錄,並產生符合預期的資訊。法院將有權進行「合理性」測試,來評估政府機關對請求記錄的搜索是否足夠,這種合理性測試應符合國會意圖,並有利於揭露資訊。然而,在證明搜索的充分性時,政府機構可能僅以「善意提交合理詳細,但非結論性的報告」來規避相關的義務。隨著資料量的增加,這一最低要求也變得過時和不合理。

近年來,請求者也對政府機關在回覆效率的低落感到失望。例如,在Judicial Watch, Inc. v. U.S. Dep’t of Def一案中,請求者要求查看2011年5月美軍襲擊恐怖份子賓拉登巴基斯坦大院的照片。請求者認為,國防部長辦公室有相關的照片,所以應該被搜查。儘管相關文件證明有這樣的可能性,法院仍然認為這樣的主張不具說服力。

文件揭露成為獲利手段

隨著數據資料在社會中廣泛使用,政府已將公開資訊視為獲取利潤的渠道。許多記者告訴我們,政府機構會衡量資料質量訂定價格,他們被要求支付相關費用以獲取FOIA相關的文件。在Yanofsky v.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案例中,Quartz記者David Yanofsky要求美國商務部提供兩份有關國內外旅遊的相關資訊,但這些資料對政府來說有重大價值,Yanofsky最終不得不以17萬美元的價格購買這些記錄。

新聞自由記者委員會在向法院提交的簡報中寫道:「政府資訊的確具有商業價值,但不代表可以收取高額的費用,事實上,各種具商業價值的政府資料庫都是免費提供給公眾的。」2018年3月30日,地方法院決定支持Yanofsky,並要求政府遵照FOIA的收費規定,而不是收取過高的費用。儘管如此,這案例說明了政府機關開始以金錢來衡量資訊的價值,而不是公民權利。

隱蔽企業透明度:反向FOIA 

企業不單濫用FOIA作為營利的工具,還可利用FOIA來防止特定資訊被公開,一般稱此為「反向FOIA」(reverse FOIA procedures)。簡單的說,公司企業在FOIA下享有特權地位,它們不像政府機構需被放大檢視。聯邦法院在1970年代訂定相關規定,允許私人或企業向政府提交所謂的專有資訊(proprietary information),預防遇到法律訴訟時,資訊被公開或被洩露給請求者。

類似的情況還包括,臉書曾試圖與政府達成一項協議,要求回覆請求前三天就能收到政府通知。這也點出了一個問題,私營企業也干擾了行政程序。

資料庫的使用

請求者在向政府機構提出FOIA請求時,還可以指定所需要的格式。換句話說,FOIA並不要求政府機關在回應請求時,一定得創建任何新檔案、分析或回答問題,也可以僅揭露現有記錄,文件的格式取決請求者和政府雙方自行決定。事實上,美國國會甚至沒有在法規中對此進行定義。

鑑於此情況,將政府部門文件轉向數位化,甚至建立完善的資料庫是何等重要。然而,當政府被問到:「FOIA是否要求行政機關以請求者指定的格式(或資料庫格式)提供所要求的記錄?」近60%回答否定。所以,FOIA請求者難以得到完善的資料,因為政府機關沒有建立資料庫的必需性,僅需要提交現有資料即可。隨著政府機關邁向電子化作業,文件構成的問題也變得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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