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最近完成「2009年四月份烏龍新聞紀實」報告,發現新聞媒體在報導藝人家庭糾葛方面(不論緋聞、離異分居或孩子監護權、隱私權等),應視其與公共利益關係輕重如何(如販毒或吸毒、強盜殺人、嚴重破壞他人家庭等等,始有新聞價值)。而作適切的編寫處理抉擇,尤須遵守相關青少年權益法規,不能恣意妄為或誇大渲染。此外,今年四個月以來,各主要報紙處理自殺新聞仍不夠慎重,且已產生社會負面仿效效應(由元月份9則增至三月份15則,四月份再添13則,形形色色,不忍卒睹),媒體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規範為要。
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四月份合計20則(含更正7則),比去年同期的總計56則(含更正14則)為低,且多能刊登「更正」以示負責。新防會籲請各報開闢類似蘋果日報「錯與批評」專欄,出錯立即更正,以維護本身的公信力。
四月份最夯的新聞,要數藝人賈靜雯的婚變和萬里尋女,報紙和電子媒體輪番報導,猶如連續劇戲劇化般的轉折(譬諸在台北開記者會哭求協助、婆家娘家放話攻訐對方、越洋奔波、被動等待見女、與女短暫相聚、再見無期、打監護權官司等,與開拍「儂本多情」新戲劇情相似),成了娛樂版每天的焦點,且將無辜未成年女兒(梧桐妹)牽涉在內,復涉及編寫炒作新聞,有若「媒體公審」,及有違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和相關法規,並消費賈靜雯、孫志浩夫婦及女兒,以及相關的父母親屬,更無異浪費社會資源。(註:有關賈靜雯報導均予條列式紀錄,俾便媒體檢討和提供社會公評。)
新防會的這項觀察報告,是以五家主要報紙包括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等為觀察標尺。
在今年四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參見附表),依序為:中國時報11則(含更正3則)、蘋果日報5則(含更正3則)、聯合晚報2則、聯合報1則及自由時報1則(含更正1則);合計有20則,刊登「更正」者7則。四月份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57則、自由時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各8則,聯合晚報2則,合計83則。
唯四月份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比去年同期22則,高達約三倍多;光是大幅報導賈靜雯新聞部分,便有高達33則處理欠當,特別是對賈的女兒「梧桐妹」,泰半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2年5月28日施行,復經民國97年8月6日修正通過實施),而在第四章便詳列保護措施第26條兒童及少年行為之禁止等規定。像第46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姓名身分之資訊,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等。而美國新聞專業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1996年修訂的「職業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更將新聞報導會導致傷害的對象,特別是青少年和兒童的減少傷害,列為重要規範之一。
另四月十九日彰化一名黃姓男子酒後和同居人吵架,竟將十個月大的女嬰丟入沸鍋,延醫急救不治,震驚社會。類此慘絕人寰的新聞宜審慎處理而非撕裂人性的誇大渲染,易產生負面效應及後遺症,像女嬰燙傷破皮照片的重覆刊登,令人不忍卒睹,同時相關的示意圖亦屬多餘,在在有違「青少年福利法」,及新聞倫理道德規範。
立法院已於今年四月六日三讀通過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條文,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週延,更在今年四月廿九日作了修正,媒體理應依法配合保護受害者,而非誇大渲染家暴的傷痛。至於自殺新聞的處理仍有待改進,並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規範,包括:1.不應刊登自殺者照片或自殺遺書。2.不應詳細描述自殺的方式。3.不應簡化自殺的原因。4.不應美化或感性化自殺行為。5.不應強調輕生者的個人特質、背景或宗教。6.不應藉報導責備任何人。
根據廣電基金會2007年媒體報導自殺新聞的觀察報告,在電視新聞中,2007年六月到十一月自殺新聞報導最多的是台視,總秒數由2939秒增加到3265秒。以頭條報導自殺新聞的數量,從2006年八條增加到25條,最常出現的畫面就是親屬或關係人的訪問、自殺現場與自殺者影像。而這份觀察報告還發現電子媒體報導自殺新聞最大的問題,在簡化或臆測自殺動機,因為電視新聞報導時間有限,很少對自殺原因進行深入探討。
翻開報紙新聞,亦可發現不少因為自殺新聞報導,導致模仿自殺的案例。這些個案因為看了報紙或電視報導與自殺相關的新聞或節目,進而模仿其自殺行為或者影響其對自殺之態度;且多半透過各種傳染媒體形式如:電視、報紙、收音機、其他書寫文獻,或口頭傳播所引起之自殺效應。與自殺防治相關的文獻即指出,自殺危險性高的精神障礙患者,容易受到媒體報導自殺事件以及污名化的負面影響。在有關的分析研究報告中,像1974到1996年之間的42個案例,就發現真實的自殺故事引發的模仿效應、比虛構自殺故事多了4.03倍,藝人或名人自殺模仿效應,比一般人自殺的模仿效應還要大。
美國傳播學者韋伯‧施蘭姆(Wilbur Schramm)曾指陳,媒體有「守望、決策、教育及娛樂」的職責,其中「娛樂」是指「正向價值的人情趣味」,並非僅以負面的情色、情慾、裸露、窺私、猥褻、性暴力等為取向,忽視多元人文價值,恣意妄為,易失公共教育意義,反因煽色腥化,挑起人性弱點,扭曲人性,產生「倣效」的「涵化」(cultivation)效應,助紂為虐,亦使犯罪的型態層出不窮;足見媒體的自律。像英國就設有「新聞媒體申訴委員會」(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便提供一個制衡媒體的控訴管道,透過法律途徑或評鑑報告,或書面要求答覆或更正等,得便使媒體知所警惕,可資台灣借鏡。(本文為原報告摘要節錄版,如需報告全文請洽新防會,歡迎被評鑑媒體、各界讀者進行答辯或討論,本電子報將刊登相關內容,並轉請新防會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