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發表觀察報告指出,三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以中國時報為最多,各大報合計46則;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則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9則為最多,各報合計28則(含自殺20則)(相關數據詳見「烏龍新聞紀實」、附件一、二)。
今年三月主要報紙的政府置入性行銷,已由過去的隱藏式或業配方式,走向「複合型」行銷;即透過政商媒的關係,由民間公司或新聞媒體子公司向政府機關標案或簽約,有如政府的「白手套」般進行媒體置入,花樣層出不窮。光是三月間的台北市「莫內畫展」,便由兩家報紙編寫半版達半個月之久,還有花博更是長達半年連續在媒體作大幅露出,堪為例證,凡此已足以影響新聞專業和媒體公信力,也使媒體自律面臨嚴峻挑戰!
儘管今年元月26日政府頒布「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施行,其中規定「政府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但媒體泰半未能遵守,仍多以「專輯」、「廣編」、「特輯」或「企劃」為之,亦未按「XXX(機關名稱)付費廣告」方式刊出。以三月而言,五家主要日晚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未符法規廣告規定」,便達22則,勉強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者為24則;只有二月間「經濟部部正式成立ECFA服務中心」文宣,註明「經濟部國貿局付費刊登」,堪為範例。立委黃偉哲在4月13日曾為此質詢經濟部長施顏祥,指出委刊以「專輯」、「廣編」、「特輯」等,皆不符「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規定。要求直接依法「註明單位及付費廣告」。
新聞與廣告應分離
新聞就是新聞,廣告就是廣告,不容混淆視聽,此為舉世媒體公認的鐵律。在台灣,不少媒體卻欣然接受政府置入,甚至千方百計討好爭取類此的廣告補助,企求生存,反失去媒體人的尊嚴和新聞的核心價值(守望、監督),淪為一種公關行銷。新防會今後將依「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標準檢驗媒體,並分「未符法律廣告規定登載者」、「符合法律規定登載」、「未註明政府機構者」、「複合型置入性行銷」及「中國廣告」等統計,做為置入行銷的深入研討改進參考。另外,有關「非新聞類型置入者」,例如,聯合報三月的「微知識」32則暫列入「觀察名單」(已陸續介紹編曲人、配音員、立法院宣讀員、造型師、製作人、編劇、火車駕駛、引水人、舞者、警察等等,以「之一至之七」方式,分刊七次)。至於「商業性置入者」,問題多多,現暫時登錄於「烏龍新聞紀實」內,未列入統計。
這兩年各級政府花錢買新聞的現象充斥,亦相當氾濫,而且有些媒體不僅樂於接受配合,猶變本加厲設法運用公關積極爭取,做為「生存」的藉口,甚且由民間公司或媒體子公司向政府機關標案或簽約,作「複合型」的置入,完全忽視作為社會公器職責,顯已動搖台灣媒體的根基。
政府置入性行銷辨析方法
目前觀察政府置入性行銷方式,除賴新聞編寫經驗法則判斷外,仍有辨析的方法。大致歸納如下:
一、政媒之間的公關互惠關係,譬如媒體為機關首長做個人形象塑造,或配合編寫施政文宣,爭取好感後,願以官方廣告挹注;
二、版面位置不對稱,即將「非新聞」類型文字,刊登新聞版,如「微知識」之類者,或將「市政新聞」刊登影劇版,或將「深耕百年 青輔會打造黃金就業力」刊登「兩岸新聞」版者,顯得突兀;
三、一面倒式的編寫政府機關文宣(或僅以單一機關首長為主),且無相關談話的平衡報導,諸如經濟部長大談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無相關不同的意見和看法,或衛生署長鼓吹注射疫苗,無相關不同的科學資訊評估等,不符正統新聞編寫者;
四、政府機關或知名企業個別的炫耀表現,像客委會的諸多活動,有廣告「業配」情形,或中國信託(「中信銀全台義賣單日破千萬元」)、遠東集團(「花博春之旅 遠東環生方舟主播也驚艷」)的形象「廣告」新聞化等,其「宣傳」或「商業」氣息皆濃;
五、政府機關制式化的文宣,明顯為政令宣導性質者,媒體提供平台,譬如「專訪里鄰長」或「都市更新」政策之類,或比較硬性的新聞編寫者;
六、媒體獲得官方廣告,予以「新聞化」,乃創專輯、特輯、企劃、廣編、座談會等名目,以混淆視聽,更足證其為置入性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