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案編寫人:台北市萬芳國小鄭智仁老師
二、教學時數:40分鐘
三、結合領域:語文
四、配合教科書內容:
康軒版國小國語五下,第三單元「問題與答案」,第十課「果真如此嗎?」
五、對應能力指標:
2-2-2-2 能針對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或看法。
2-10-10-2 能夠思考和批判文章的內容。
六、主題:內政部:文圖描述細節足以讓人模仿 就罰10到50萬 媒體消費裸體加屍體 兒少法擬罰(可連結)
七、新聞來源及本文:中國時報【朱真楷、曾薏蘋/台北報導】
為遏止媒體惡性消費裸體加屍體,內政部已提案修正兒少法,明訂新聞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否則擬處業者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預料一旦修法通過,將對媒體報導生態產生重大衝擊。
立院昨日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其中,針對近年來社福團體不斷抨擊媒體經常聳動報導色情、血腥暴力新聞,嚴重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但主管機關卻無法可罰,因此,內政部提案新增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鎖定平面媒體祭出規範,一旦記者以文字或圖片,詳細描述色情、暴力、猥褻、犯罪、施用毒品及自殺等行為,就是牴觸兒少法規範。
針對這項修法動作,引發部分主跑社會新聞的記者譁然,直言「以後社會新聞怎麼寫?」「立意很好,但如果有被害人被狂砍五十刀,凶嫌手段殘暴,但見報的東西,難道就只能寫『有人被砍』嗎?加害人難道不須受到輿論譴責嗎?」
面對質疑聲浪,也提案修法規範媒體報導不應過於「寫實」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舉例表示,根據研究發現,前幾年藝人倪敏然上吊消息傳出後,當月全台上吊人數比起前一個月就暴增數倍,顯示這類社會新聞被媒體大肆炒作後,新聞就可能成為「模仿的教材」。
因此,對於媒體拚命消費裸體與屍體,黃淑英說,民眾當然擁有知的權力,但如果把警方因辦案才需知道的細節,拿來加油添醋作為新聞,就算是「過度渲染」。
但她說,內政部的提案文字太過廣泛,「好像連刀都不能寫」,而且報導羶色腥的又不只有平面媒體,因此她才提案以更精確的文字進行規範;亦即包括電子及平面媒體,都不得「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的情節,否則就是處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但何謂「過度」?黃淑英表示,這仍需與主管機關做細部討論,但她相信社會自有一把尺,像上周發生在台中市的輾屍慘案,媒體詳細描述「哪條腿被衝斷,歹徒來回輾了幾次,血如何噴在路上,連大人看了都怕,人民不需要這種東西吧。」
但由於昨日立院只排上午審查部分修正草案,針對該條文還來不及審查,預計下次審查會繼續審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規範平面媒體。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表示,媒體描述細節程度,足以讓人模仿,就會開罰。
在認定上,江宜樺舉例,日前網路上有散布教人如何製作槍炮彈藥過程,就已經違法,但是以目前平面媒體描述社會新聞的過程,都還在規範範圍,但是有某家報紙,對於性侵案件常常描述太過詳細,已被台北市政府開罰。
江宜樺表示,一旦有人檢舉,案子就會交由專業委員會認定是否觸法。
八、教學目標:
1.瞭解社會新聞採訪過程常見缺失。
2.知曉造成社會新聞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的原因。
3.思考如何成為主動閱聽人的作法。
九、教學重點建議:
0.教學準備:
①涉及裸體或屍體的社會新聞報紙及雜誌。
②預先開啟或下載「民視第三隻眼—假新聞」
1.新聞內容討論:
①內政部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哪些內容跟媒體的報導有關?(新聞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否則擬處業者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
②新增條文中,針對平面媒體有哪些規範?(一旦記者以文字或圖片,詳細描述色情、暴力、猥褻、犯罪、施用毒品及自殺等行為,就是牴觸兒少法規範。)
③反對這項修法的記者提出什麼說法?(以後社會新聞怎麼寫?加害人難道不須受到輿論譴責嗎?)
④媒體大肆炒作某些社會新聞,會對大眾造成什麼影響?(可能成為「模仿的教材」。)
⑤立委黃淑英認為社會新聞怎樣報導可以算是「過渡宣染」?(把警方因辦案才需知道的細節,拿來加油添醋作為新聞。)
2.老師展示內容中涉及裸體或屍體的社會新聞報紙及雜誌,逐一說明如果修法通過,會抵觸「兒少法」規範的部分。
3.引導討論:
①一般「消費」這個詞是用在買東西,新聞標題「媒體消費裸體加屍體」中的「消費」你覺得是指什麼?
②你認為社會新聞記者反對的理由有沒有道理?為什麼?
③如果你是社會新聞中受害人的家屬,面對媒體蜂擁而至的採訪,你會有何感受?
4.觀賞「民視第三隻眼—假新聞」:播放前請老師先說明影片內容是民視記者在採訪社會事件時,側拍其他媒體在採訪現場的行為,最後集結成專題報導。
5.引導討論:
①看完這段影片,你心裡有什麼感想(或記者給你什麼感覺)?
②新聞記者應該遵守哪些專業倫理?
③影片中,社會新聞記者在採訪過程中有哪些行為違反了這些原則?
④造成這種報導新聞的方式,你覺得誰要負責任?為什麼?
6.老師說明:
①為了追求收視率或閱報率,媒體會不顧新聞專業倫理進行採訪,以製造煽情、衝突、聳動的內容吸引讀者或觀眾,被報導的對象成了被媒體利用來達到目的的工具,因此稱為「消費」。
②所有的責任由記者承擔也不公平,因為他也是被主管要求要這樣採訪、報導,以增加「可看性」,所以是制度上的問題,要改變的不只是記者。
7.引導討論:
①如果新聞報導內容涉及裸體或屍體,會吸引你及你的家人嗎?為什麼?
②當媒體以「大眾喜歡看」這樣的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時,你覺得有什麼問題?
③發現這些不當的內容時,你能做些什麼?
8.老師說明:
①媒體掌握有大眾傳播的資源,其實是可以發揮引領大眾品味的功能。用「大眾喜歡看」這樣的理由,只是為不願意花心力提供更好的內容的行為找藉口。
②發現媒體的新聞報導中有不當的內容,最簡單的就是拒看、拒買,更進一步還可以向主管單位反映(例如NCC),或是寫讀者投書、打電話給媒體抗議(NCC或各大媒體的聯絡方式,都可上網用關鍵字搜尋),讓媒體知道我們不喜歡看這樣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