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案編寫人:台北縣新店市北新國小 張嘉倫
二、教學時數:50分鐘
三、結合領域:社會領域
四、配合教科書內容:
八年級下學期公民「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五、對應能力指標:
社6-2-3-5實踐個人對其所屬之群體(如家庭、同儕團體和學校班級)所擁有之權利和所負之責任。
六、教學目標:
1.知曉兒少法的修正限制不得刊登煽色腥新聞細節
2.知曉報紙中存在許多違反兒少保護的問題
3.知曉如何透過適當的管道反映新聞的問題
七、主題:兒少法初審 報紙不得刊羶腥新聞細節(可連結)
八、新聞來源及本文:
報導日期: 2010/06/03 媒體名稱:聯合報記者楊湘鈞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規定報章雜誌不得刊載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等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如經三讀,對平面媒體將有重大影響。至於罰則,因尚未審查,無法確定違者會罰多少錢。
這項修法被媒體稱為「蘋果(日報)條款」。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表示,許多婦幼團體認為部分媒體的相關報導、甚或電腦繪圖「太超過」,才促使修法;媒體確也曾反映是否會傷及新聞自由,但「終究須得在保護兒少及新聞自由間求得平衡」,「只要媒體避免一些過程性的描述,即可避免被罰。」
張秀鴛舉例,像是持刀殺人新聞,是不是要描寫到哪隻手持刀朝被害者什麼部位砍了幾刀、血怎麼濺等,值得斟酌;如有爭議,依法將交由地方新聞單位審查。立委黃淑英則說,像性侵案,有媒體以示意圖方式描繪出性侵過程及被害人驚恐,「描繪得那麼細,當然不能被人接受!」
依內政部原提案,平面媒體連與犯罪、吸毒、自殺相關的「工具、方法」都不能刊載。但黃淑英認為,有些自殺是用繩子,若媒體連繩子都不能寫、未免太苛,因此提復議後刪除;另有立委建議連「煽情」圖文都應規範,但內政部認為煽情很難認定,因此未列入。
另外,自認「開明」的父母也要注意了,委員會也通過將成人用品零售業(即情趣用品店)列為兒少禁止出入場所。換言之,未來若帶小孩逛情趣用品店買情趣內衣,也可能如同帶小孩上酒家般被罰錢。立委楊麗環表示,或許有些人會認為情趣用品店不過比內衣店「多賣些東西」,但「一看即知這些東西並不適合讓兒少接觸」,昨天出席委員幾乎無異議通過。
九、教學重點建議:
一、課前準備
1.教師準備:多份報紙、社會新聞數則、上網器材。
二、課程實施
【一:引導活動】20’
1.發下此篇新聞內容與學生分享,讓學生說明此篇新聞的重點。
2.此篇新聞中提及「報章雜誌不得刊載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等細節的文字或圖片」,讓學生發表認同此觀點嗎?討論為何報章雜誌上不得刊載這些?
新聞是指將社會中發生的新事件透過媒體傳播出,為了在眾多的新聞事件中選擇出適合的新聞事件,新聞的播出會以「新聞價值」做為考量:最新發生的事件,或事件的最新發展;與大眾有直接關係;對大眾有顯著的影響性;內容有人情味,或富趣味性;議題新奇獨特,或能彰顯衝突性;出人意表的結果…等。
然而,在現今媒體高度競爭下,往往為求收高收視率或高訂報率,常以羶色腥重口味的新聞報導吸引閱聽人收看,而忽略媒體的社會責任,尤其在新聞在未分級的情形下,這些羶色腥重口味的新聞對於身心未發展完全的學童而言,恐會有不當的仿效效應,易產生重大的影響性。因此,兒少法在保護兒童與青少年權益的前提下,會針對新聞報導部分加以限制。
3.此篇新聞中提及「終究須得在保護兒少及新聞自由間求得平衡」,讓學生討論何謂「新聞自由」?為什麼要在保護兒少與新聞自由中取得平衡?
新聞自由乃是憲法為了保障新聞媒體自主性,為社會整體利益以使其發揮監督政府的制度性功能,而給予新聞媒體的一種基本權利保障。是一種工具性的基本權利,因此,除了保障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外,還特別保障:採訪新聞的權利(newsgathering rights)、不洩漏新聞來源的權利、不受搜索及扣押證物的權利。
然而,新聞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不受設限,就像是言論自由不代表毀謗無罪,因此,「新聞自由」不應妨礙社會公眾的權益,不可妨礙他人生命安全,不可妨礙國家及社會安全,不可犯罪,不可侵犯個人隱私,需保護兒童與青少年權益…等,相對而言,保護兒少的概念也不是無限上綱,因此如何在保障新聞自由及保護兒少權益間取得平衡,是需受公評及商議。
4.此篇新聞中提及「性侵案,有媒體以示意圖方式描繪出性侵過程及被害人驚恐」,讓學生討論如果自己是被害人,事件被媒體報導得如此詳細,心裡的感受?
當事件再次被公開且過於細節的描述,對被害人而言將是二次的傷害。
【二:發展課程】-20’
1.將學生分組,每組分下一份當日的報紙(建議可使用爭議性較多的報紙),讓學生於時間內(10分鐘)競賽從中尋找是否「有刊載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等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並將它用紅筆圈起。
2.老師連結上蘋果日報動新聞的網址,與學生討論其中是否有過度描述犯罪行為(犯案過程),可能導致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3.老師發下一則描述社會案件的報紙新聞,讓學生討論有哪些文字描述過於細節,無助於新聞事件的了解,又容易成為犯罪模仿的方式,或暴露過多個人隱私問題,討論這則新聞的價值何在?可不可以更深入探討其他有意義的議題?
【以下則新聞為例,可以更深入探討愛情的代價,為愛犧牲的界線…等】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溫建和十二年前結識西門子公司會計梁沛蓁,梁女挪用公款當戀愛基金,溫男不僅沒阻止還慫恿:「做一次跟二次有何差別?」致梁女兩年多內侵占兩千餘萬元,供溫男吃喝玩樂,還買百萬鑽表及名車。事後溫男否認是梁女男友並拒還款,最高法院昨判溫須賠西門子一千八百萬餘元定讞。
為愛觸法
自稱家境富裕的溫建和,目前住在北市知名建案「百達富麗」社區,與第一名模林志玲是鄰居,(有過於暴露個人隱私問題)該社區戒備森嚴且拒絕協助聯絡溫男。梁沛蓁則與父母同住北縣三重老舊公寓,梁女昨外出上班,梁母低調說:「我從沒看過溫建和,不想再提此案了。」梁女律師私下透露:「兩人應該沒聯絡了,提到此案她還是會很痛苦,這事真的傷她很深!」西門子公司表示:「將依判決結果向溫男拿回款項。」
「妳現在是做投資」
梁沛蓁(三十八歲,原名梁玉姍)庭訊供稱,她在一九九八年間認識溫建和(四十一歲),溫男自稱家境富裕,但每次約會都要她付錢,她當時在西門子公司擔任會計,並兼任職福會會計,月薪僅約四萬元,為應付溫男開銷,只好挪用公款支付。
判決指出,二○○三年十二月間,梁女向溫男坦承挪用公款,溫男竟說:「妳做一次與做兩次有什麼差別?」「妳現在做的是一種投資,以後我們結婚,我必然可以繼承龐大家產,我們可以一起過好日子。」等語,慫恿梁女繼續侵占。(容易成為犯罪模仿的方式)總計梁女從二○○三年八月至二○○五年十一月止,陸續盜領公款約二千餘萬元。
梁女坦承,贓款除支付兩人約會時上館子、看電影等花用外,其餘款項幾乎都匯入溫男帳戶供其揮霍,包括花二十六萬元買鍊子、五十萬元付名車頭期款等,當時溫沒有工作,成天在家看時尚雜誌,有一次看到一款男用鑽錶,四處打聽後得知北市總督鐘錶公司有賣,「我只好抱著一百零四萬元現金到場付錢。」 (過於描述細節,無助於新聞事件的理解)
女涉侵占判刑兩年
全案爆發後,梁女坦承犯行獲西門子諒解,同意讓她分期每月償還一萬八千元,梁女至今已陸續償還一百多萬元,只剩一千八百多萬元,刑事部分日前被依業務侵占罪判刑兩年緩刑五年確定。
至於溫建和則全盤否認知情,甚至不承認是梁女男友,西門子為保全債權,聲請代位求償獲准,法院判溫男應賠償一千八百萬元定讞,另將溫男涉刑事犯罪部分移送檢方重新起訴。
【三:綜合活動】-10’
1.當了解新聞中可能會有超過規範的部分,可以找哪些單位協助處理呢?
*直接向該媒體申訴:民眾有對新聞內容若有任何的不滿或建議意見,都可直接向新聞媒體事業公司反映,例:爆料專線信箱、民眾信箱、申訴專線…等。
*向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訴:新聞中若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妨害善良風俗;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菸酒管理法;違反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其他等,可至NCC網站的「傳播內容申訴網」申訴。
*向社會局或新聞局申訴:若新聞中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之新聞內容,也可向社會局或新聞局檢舉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