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第十六屆卓越新聞獎獎勵辦法」授權由「評審工作執行委員會」〈下簡稱執委會〉訂定。

二、執委會負責選聘評審委員及成立評審委員會,並由秘書處配合完成評審作業。

三、評審組別包括平面及網路(文字)類、廣播類、電視及網路(影音)類、新聞攝影類。平面及網路(文字)組、電視及網路(影音)組評審各七人、廣播組評審五人、新聞攝影獎評審三人。各組評審委員互推產生召集人一名。

四、評審作業採一審到底作業方式,由各組評審委員對所負責的作品類別獎項全程進行評審。

五、評審作業採兩階段進行,在初審部分,每件參賽作品至少要經過半數評審委員審查,決定其是否有資格進入複審階段。

六、複審階段,由各組每位評審看過每件作品後,召開評審會議選出入選名單,原則上,每一獎項入選至多五件,若該獎項參賽件數超過五十件,且有較多優秀作品時,評審可自行斟酌增加入選件數,但以八件為上限。最後召開決選會,選出得獎作品,並敘明得獎理由。

七、初審採個別獨立評審、每件作品分別給分為原則,評分方式為1至10分(10分為最高分),以得分7分為進入複審之分數。進入複審之作品數量比例以不超過1/4為原則。複審階段就複審評分結果討論產生入選名單。得獎作品之決選,由各組為之。

八、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討論決定,原則上會考量作品的取材時效、議題性、採訪及分析之深廣度、表達鋪陳能力、尊重多元文化,以及其所引起的社會關注及影響力等等。

九、各分組評審開會次數及分工方式,由各分組在本辦法規範下自行討論決定,各組評審會議以不少於三次為原則。

十、評審過程及結果,在對外正式公佈前,應守密。

十一、入選名單於頒獎典禮前兩週,以記者會或新聞稿方式公佈。得獎名單於頒獎典禮當天現場公佈,並頒發獎金、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