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完成四月觀察報告指出,經立法院修法通過的政府置入性行銷,要求媒體直接「註明單位及付費廣告」後,儘管瑕疵頗多,但情況大有改善,從三月未符法律廣告規定登載者的22則到四月幾乎歸零,足以證明。不過,透過政商媒的關係,進行的「複合型」置入,卻方興未艾;並因視政府廣告為當然收益,亦易使媒體本末倒置,忽略新聞專業的職責;而政府部門對中國廣告的執法不嚴,除常見的渲染性報導外,業已產生若干負面效應,值得正視,避免矮化台灣的形象。

  今年一、二、三、四月的報紙全版「中國廣告」,合計15則(一月1則、二月3則、三月5則、四月6則)。就以今年三、四月為例,不難看出中國廣告頻繁的旋律節奏。例如中國時報3月5日「2011西安世界園藝博覽會」A7版全版西安專輯。

  四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依序為:聯合報12則(含置入4則、中國5則)、中國時報9則(含置入6則、中國1則)、蘋果日報4則(更正3則)、聯合晚報1則(含置入1則)、自由時報1則。合計27則,刊「更正」者3則。四月份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10則(含自殺7則)、自由時報6則(含自殺6則)、中國時報6則(含自殺6則)、聯合報5則(含自殺5則);合計27則(含自殺24則)(參見附表一、二烏龍新聞報告)。

政府置入原則及問題

  目前觀察政府置入性行銷方式,除非合法,否則亦可以新聞編寫經驗法則判斷,大致的辨析方法歸納如下:一、政媒之間的公關互惠關係,譬如媒體為機關首長做個人形象塑造,或配合編寫施政文宣,爭取好感後,願以官方廣告挹注。二、版面位置不對稱,即將「非新聞」類型文字,刊登新聞版,如「微知識」之類者,或將「市政新聞」刊登影劇版,或將「深耕百年 青輔會打造黃金就業力」刊登「兩岸新聞」版者,顯得突兀。三、一面倒式的編寫政府機關文宣(或僅以單一機關首長為主),且無相關談話的平衡報導,諸如經濟部長大談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無相關不同的意見和看法,或衛生署長鼓吹注射疫苗,無相關不同的科學資訊評估等,不符正統新聞編寫者。四、政府機關或知名企業個別的炫耀表現,像客委會的諸多活動,有廣告「業配」情形,或中國信託(「中信銀全台義賣單日破千萬元」)、遠東集團(「花博春之旅  遠東環生方舟主播也驚艷」)的形象「廣告」新聞化等,其「宣傳」或「商業」氣息皆濃。五、政府機關制式化的文宣,明顯為政令宣導性質者,媒體提供平台,譬如「專訪里鄰長」或「都市更新」政策之類,或比較硬性的新聞編寫者。六、媒體獲得官方廣告,予以「新聞化」,乃創專輯、特輯、企劃、廣編、座談會等名目,以混淆視聽,更足證其為置入性行銷。

  例如中國時報過去從不承認置入的「台北市訪里鄰長 談地方事」,但在2011年2月27日首次在D7版刊登註明「全版廣告」,3月27日在D7版(註明「全版廣告」)上半版註明:(全版廣告);4月17日 C1版(都會、運動)下半版及4月24日D5版(娛樂新聞)下半版,則均不註明台北市府廣告,便值得檢討自省,依法正確的作法應註明「台北市政府付費廣告」為妥。

  另據新防會觀察,有關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圖像,近年事例相當普遍,已非蘋果日報一家獨然,光是近兩年報紙編寫(2009年521則及2010年430則)的氾濫,已遭到社會批評。

兒少法草案訂定需同時健全自律原則

  內政部在今年4月8日二度舉行公聽會邀媒體、學者及兒少團體討論,內政部提出新版草案,納入媒體自律機制,若媒體自律委員會無法約束成員,後續才會有政府機關的處罰。台北市報業公會建議,為避免業者動輒得咎,報紙違反規定應由媒體新聞自律組織依自律公約論處,涉及兒少個資的新聞,也增加但書,若基於保護兒少當事人權益或促進其福利,就不受限制。內政部則提出新的文字修正,為防止報紙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內容,業者應共同成立報業同業公會,並訂定自律規範與審議機制;內政部也同意,若未依自律公約採取必要措施才開罰,罰鍰也先從10萬元開始,逐步提高到100萬。

  內政部希望1個月內提出《兒少法》新修正案,本會期可以三讀。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說,以過去經驗來看,媒體誰也不服誰,更遑論處罰同業,「如果自律有效,今天電視台也不會這麼亂」。他指出,若將自律訂入法條中能讓媒體自律有所進步,他樂觀其成。兒少法的修法,內政部與媒體代表都同意,應先由媒體建立自律機制。公民團體、學者專家將組成「新聞自律委員會」,若媒體違反《兒少法》或遭民眾檢舉,委員會就會開會討論,若確定媒體違紀,會要求該媒體道歉。

徵採訪權 狗仔申請釋憲

  在四月間另一受到關注的新聞,即是司法院大法官將在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就「狗仔隊」採訪的界限為何?也就是「新聞媒體」、「新聞採訪行為」的界定,舉行言詞辯論。依規定,大法官必須在辯論結束的兩個月內,8月16日以前作出解釋。大法官乃於4月22日受理本件聲請案,此案涉及新聞記者的採訪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影響重大,決定於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邀集聲請人、社維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鑑定人(三位公法學者)、媒體代表,就四個爭點說明辯論。四項爭點為:

1.社維法的相關規定,是在保護「被跟追人」的何種權益,此是否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2.媒體工作者的新聞自由或工作權,是否因社維法受到限制?
3.社維法是否應依「被跟追人」或「跟追人」的身分,或跟追目的而有所不同,以平衡新聞自由及被跟追人的權益?
4.如果媒體工作者的採訪行為,在一定條件可不適用社維法的規定,那應該如何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

第四權不能無限上綱

  媒體並非政府操弄或財團牟利的工具,更不能公器私用。美國學者貝迪金(Ben Bagdikian)就認為紀律、服從、效率等經營理念的企業集團,一旦介入媒體經營,便會對強調自主、自由、專業等理念的媒體工作者,產生衝擊與挑戰,唯有遵循「公共利益」的最高原則,和新聞專業行事,始能適切維護公眾權益,不致公器私用,使新聞自由得以保障。

  同時「第四權」亦不能無限上綱,均受相關法令和自律、他律等的制約,不能恣意妄為。相對地,政府亦必須停止置入性行銷,停止購買新聞,作為終極目標,以尊重新聞自由自主。而媒體則應本於自律精神,堅守新聞專業自主權,才能贏得社會信任和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