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完成觀察報告,各主要報紙9月的「烏龍新聞」評比(未註明政府機構者、置入性行銷、中國廣告,都列為「烏龍」計算)。依序為:聯合報8則、中國時報4則,蘋果日報2則(含更正1則)、聯合晚報1則、自由時報1則。合計16則,刊更正者3則。同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自由時報23則(含自殺21則)、蘋果日報16則(含自殺12則)、中國時報11則(含自殺8則)、聯合報8則(含自殺7則)、聯合晚報則無。合計58則(含自殺48則)。(參見附表、烏龍新聞)

  新防會觀察報告,是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為觀察標尺。

  由於政府廣告一年半來,多未能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明確標示「政府機關」、「廣告」等字樣,已遭國會及審計部質疑,有違法置入性行銷之嫌。而9月發生勞委會摃行政院的廣告,亦有審查把關漏洞百出的弊病,有離職前的政務官竟可用公帑刊登截然不同立場的政府政策廣告,淪為公器私用,混淆視聽;畢竟政府政策自會受到社會公評,不能本位主義或多頭馬車,此亦易破壞文官體制和謀求規劃政策的一致性,實不足取。

  據新防會登錄,去年主要報紙經常出現全版或半版的政府廣告(包括以論壇、座談會、專輯或專題形式刊出者;另「媒政商複合型」、「隱藏性」等置入性行銷,尚未計算在內),以致去年6月有110則,12月大選期間更高達295則。今年情況持續,7月132則、8月111則,9月132則。

  目前政府廣告用新聞包裝,新聞廣告化情況相當多,已泰半淪為「歌功頌德」式的宣傳或活動,或屬「公關」性質,或變相的「補助」,或淪為中央部會和地方首長自我吹噓之類的廣告,有的甚至引發爭議。例如2017年才要在台北市舉辦的世界大學運動會,從去年底就不斷打廣告,不論平面媒體或電視廣告,都看得到市長郝龍斌的身影,大作個人形象廣告,即為例證。相關單位應遵照去年初立法院院會決議,行政部門不論中央或地方政令宣導,應遵守三項原則,其中包括避免政府廣告強調個別首長。

  立法院在審查今年度總預算時,特別要求審計部應自100年度起,專案查核各機關單位政策宣導及廣告執行情形,而據監察院審計部查核,去年中央政府花了近12億元做政策宣導,其中竟有超過三分之一、逾4億元違法。而預算法第62條之一禁止置入性行銷的條文中,既無任何政策宣導可免標示廣告、機關名稱的相關授權,也沒有簽報首長同意就能豁免的規定。監委吳豐山在去年12月調查報告指出,去年5月前有95%平面媒體的政府政令宣傳廣告不符預算法規定,監察院介入調查後,9至11月仍有44%不符規定,「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據新防會登錄,2011年主要報紙刊登全版中國廣告合計81則,截至今年9月,兩年累計已高達229則。通常多以新聞編寫方式來包裝各省市長的參訪行程,或以新聞報導、專題,或系列報導方式(招商類)置入台灣媒體,形同變相的置入性行銷,遊走法律灰色地帶。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7條規定:不得在台灣刊登招攬投資、不動產開發及交易、婚姻媒合等中國廣告,也禁止進行置入性行銷。

  監察院去年的糾正陸委會案文就指陳:不能以新聞方式「置入性行銷」中國大陸省市現況,使新聞淪為金錢買賣商品。其一,我國平面媒體以「專輯」新聞方式刊播大陸各地風情、文化、旅遊、經貿等內容,實則涉及置入性行銷。其二,中國大陸方面購買台灣新聞版面,行銷省市,並配合首長來台行銷,塑造親民愛民形象,涉入置入性行銷。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391號裁判「旅遊業者,固可辦理國內外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刊登相關廣告,惟如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1 項所定事項,則應先申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可刊登,不得藉詞為旅遊廣告,而造成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或其他事項之促銷廣告結果。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所稱廣告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並不以受委託人收取費用為要件。」可參。因此原告以無對價即非廣告為論述,自無足採。既然針對商品的介紹,已經達到商品本身的價格、功能、規格、使用方式或途徑,就是廣告,自然不能以名為報導而實為廣告而企圖卸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5號、第1026號等判決意旨,消費者保護法係為保障消費者,避免廠商以不實廣告誘使消費者消費,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始規定不論「廣告」是否有對價,只要是讓「不特定人」(即一般消費者)得知即稱之「廣告」。原告以報導廣告化、置入性行銷方式,針對特定不動產個案詳細介紹且極力推崇,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其違法刊登廣告事證明確:1.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故「廣告」之要件,凡透過各種媒體,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為已足,並不以有對價關係或須有廣告活動為必要條件。

  新防會籲請新聞界處理兩岸新聞,以國家安全利益為先,遵守台海兩岸往來的相關法令規範,俾維護台灣新聞自主、自由的空間和國際聲譽。

  媒體為社會公器,有監督政府的責任,自亦受到社會監督,不能以新聞作圖利或營利的行為,更不能接受政府變相的「補助」或「公關」,此已為民主國家新聞專業規範的共識。況且政府廣告經費又來自納稅人,故不論政府或媒體皆須向社會負責,都不能浪費公帑。

  另外,據新防會統計,主要報紙的自殺新聞報導已有增多情況,截至今年9月已高達449則,比2009年全年的140則要高出三倍多。新防會因此籲請媒體發揮同理心,落實遵守世界衛生組織自殺新聞處理規範,切勿成為自殺的「推手」;並再次呼籲政府,儘早訂定週延的「自殺防治法」,透過跨部會、跨部門的整合、協調,建立全方位的自殺防治體系,以落實防治的工作

  尤其是今年發生多起類此兇殘悲劇,與媒體歷次渲染報導處理不無關係;形成一種「先殺人 後自戕」的變態模式,或殘殺無辜子女後自戕慘劇模式,幾乎一再重演,令人憂心。再者,媒體亦不能一面肆無忌憚的編寫報導,一面卻又刊登「珍惜生命 希望無窮」或「自殺求助」專線之類的警訊文字,無異「掩耳盜鈴」,實不足取。況且類比編寫內容及照片刊登處理方式,均有違世界衛生組織自殺報導規範(參見「烏龍新聞紀實」備註欄說明),顯然值得警惕。

  為避免推波助瀾,以減少負面效應。朝野必須共謀標本兼治良策,光賴社工或教育或警方等救助,力量有限,亦難以長治久安,仍須群策群力始克有濟。而媒體負有社會責任,實應率先自律示範,並採平實編寫處理為妥。

作者同時為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