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也有「被遺忘權」?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導致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之間的爭議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在許多地方——尤其是歐美——被視為人權之一,在2018年5月歐盟首開全球先例、納入被遺忘權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執行生效之後,更是獲得正式的法律基礎,其後影響各國法令,例如2020年上路執行的美國《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然而,被遺忘權本身其實一直存在爭議,例如在執行上與言論自由間的衝突、以及相繼衍生可能產生或合理化網際網路審查的疑慮——而2023年7月7日歐洲人權法院的一項判決,將被遺忘權延伸適用的範圍,推廣到了新聞網站,從而加深了這項權利與新聞自由扞格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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