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完成廣播、電視事業評鑑 結果出爐
廣播電視法自九十五年修正後,將廣播、電視執照效期延長為六年,並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廣播或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兩年評鑑一次。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主管機關應註銷廣播、電視執照。」。此次接受評鑑的三十一家中大功率廣業者及二十四家小功率廣播業者於九十三年度換發新照,六十二個電視頻道部分,均於九十四年度換照,但因評鑑作業要點於去年年中下達,所以延至今年度辦理換照後第一次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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