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三家電信公司申請96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基金共約9億
所謂的電信普及服務,是基於電信法第20條規定,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使全體國民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的必要電信服務,由所有電信業者分攤提供普及服務者的虧損,避免業者考量成本與利潤,不願在建設成本較高而經營易有虧損的偏遠與不經濟地區提供電信服務。 本次NCC核定通過的普及服務項目,計有: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寬頻上網服務)及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等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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