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誠信經營檢舉事件處理原則
本原則訂定日期為114年12月24日,經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依「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檢舉事件處理原則,以利檢舉制度之實施。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原則適用於本會之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違反本會誠信經營規範第五條所定之不誠信行為,包括:
(一) 行賄及收賄。
(二) 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 不當慈善捐款或獎助。
(四) 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
(五) 侵害智慧財產權。
(六) 利益衝突。
第三條 檢舉管道及方式
一、本會設立獨立保密檢舉信箱並公告於官網,任何人發現有違反誠信經營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二、獨立檢舉信箱:intergrity@feja.org.tw
三、檢舉人須提供以下資訊: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足資識別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 具體事證及佐證資料。
第四條 檢舉事件處理程序
本會對於不誠信行為之檢舉案件,應依以下程序處理:
一、確認檢舉情事是否在檢舉適用範圍、是否為具名檢舉且有具體事由及事證,不符合者不予受理。
二、檢舉事證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執行長;若涉及執行長,應呈報至董事長;若涉及董事,應呈報至董事會。本會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者應迴避。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會誠信經營規範,應為適當之處分,以維護本會之名譽及權益。
第五條 申訴制度
本會於做出懲處決定前,應予被檢舉人陳述意見或申辯之機會。
第六條 檢舉人保護
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或其他不合理處分,處理檢舉案之相關人員應保密檢舉人之身分資料。
第七條 記錄保存
檢舉案件相關資料應留存書面或電子檔案,並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如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