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記者在新時代的挑戰:肖像權意識的高漲

2025 年 10 月 8 日 | 卓越新聞電子報

特約記者陳洧農採訪報導

台灣新聞攝影協會舉辦「2025台灣新聞攝影大賽|頒獎典禮暨座談會」,此次座談主題為「肖像權高漲的年代,新法規的限制,對攝影記者的採訪挑戰」,由中央社資深攝影記者王飛華擔任引言人,並由聯合報法務組主任廖健翔主講,法新社前資深攝影記者葉陶軒也就通訊社對新聞肖像權的要求分享自己的觀察。

王飛華說明,這次自己之所以提議舉辦以肖像權為主題的講座,正是因為在肖像權意識日益高漲的今日,包括自己在內的許多記者同業在外攝影時遭遇民眾質疑或被要求刪除相片等情事越發常見。為了保護記者,也保障民眾權益,有必要釐清時下法令對於新聞自由與肖像權之間的權衡。

王飛華表示,對於民眾有關肖像權意識日益高漲的今日,媒體應盡快建立相關的工作指引,才能讓攝影記者有所依循。(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王飛華表示,對於民眾有關肖像權意識日益高漲的今日,媒體應盡快建立相關的工作指引,才能讓攝影記者有所依循。(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新聞或配圖?使用權限不同

廖健翔首先指出,在新聞上使用的肖像攝影可分為新聞時事肖像和配圖肖像。就法律上的規範來說,現在對配圖肖像的使用確實越來越限縮,這是由於單純的配圖與新聞公益性關聯較低。為了降低法律風險,《聯合報》對於配圖用的照片,會盡量減少能清楚顯示五官的肖像;並且只要有民眾主張其肖像權遭侵害,一律將照片下架。

另一方面,如果是新聞時事的肖像,基於新聞價值的公益性,法律上對於新聞創作的自由就會有較大的容忍度。以《聯合報》來說,若是面對新聞時事的肖像照片遭受當事人投訴,立場也會較為堅定。

他建議,拍攝配圖時,一個降低風險的方式是,避免拍攝個人的特寫,將距離拉遠(如五十公尺),或拍攝多人合照。如此一來,編輯台還是可以視需求將照片裁切,事後若產生爭議,攝影記者可以自我保護:一來並沒有在拍攝時就刻意突顯個人五官,二來距離拉遠的話,人物只是遠景照片中相對小的要素,是相對保險的作法。

肖像值多少?

廖健翔指出,肖像的使用產生爭議時,會經過兩階段的審視:第一是到底有沒有構成侵權?再來就是要判斷其肖像價值多少?這時拍攝對象的身分類別會使審視標準產生相當不同的解釋。

廖健翔表示,隨著時代演進,法律對於新聞創作的自由度確實越來越限縮。(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廖健翔表示,隨著時代演進,法律對於新聞創作的自由度確實越來越限縮。(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首先是明星網紅或政治人物這類公眾人物,一般來說由於其身分享有較多光環與權力,有著比一般人更高的待遇,因此只要是在公開場合拍攝,法律都給予最大的容忍度,違法的風險最低。

但他提醒,如果拍攝的是明星網紅,使用上要非常小心,切勿將照片用在與該新聞時事無關的領域,例如報系本身的宣傳或產品廣告。因為一旦構成侵權,明星網紅能夠很容易地舉證其肖像價值。

一般民眾則剛好相反,法律上對於一般民眾的肖像權保護較為嚴格,所以使用一般民眾時的肖像時,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高。可是到了判斷肖像價值的環節,一般人很難舉證,因此即便進入訴訟,最後往往還是和解,或僅取得為數不多的賠償;但其過程耗時冗長、費神傷財,對於報社和當事人可說是兩敗俱傷。

拍攝地點有關係

廖健翔表示,攝影記者在拍攝時,關於「地點」有兩個地方最好要確認:一是自己站立的位置,二是拍攝目標的位置。理想上,這兩處最好都是在公開場所,但是新聞工作在實務上,難免會有所謂的灰色地帶,例如攝影記者站立的位置是公開場所,但拍攝的目標處已經涵蓋對象的家門口,就有可能產生爭議。

有時攝影記者或許在拍攝現場無法顧慮如此周全,為了工作需求第一時間先拍下了照片,但是編輯台必須要有這方面的意識,依據情境來判斷是否能合理使用。

例如,考季在校園拍攝考生照片,雖然考場當時是開放空間,而且拍攝的是數十人以上的群像照片,但由於考生未成年,在法律上較為敏感,廖健翔建議,刊登時最好還是在臉部上一層薄碼。

廖健翔表示,攝影記者工作節奏很快,因此更須小心,編輯台也須要審慎把關。(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廖健翔表示,攝影記者工作節奏很快,因此更須小心,編輯台也須要審慎把關。(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新法規與不同於過往的社會氛圍,攝影記者如何自處?

廖健翔事先收集、彙整了許多攝影記者可能面臨的情境與問題,並提供建議。

問題一:在外拍攝時,面對不知情者的提問,該如何回答?

廖健翔表示,在外拍攝若遭民眾質疑,並且也真的拍攝到對方,還是誠實為上。不論是勤務以外的時段拍攝未來使用的圖文素材,或是勤務時拍攝配圖,最好坦承告知對方,並詢問是否可以使用。對方若要求刪除,就是行使民法上肖像權的排除侵害,亦即下架或刪除的請求權,依其意願刪除即可。他指出,肖像權的侵害不涉及刑法,即便對方真的報警,也僅是做筆錄,檢方不會起訴。

王飛華問道,如果真的沒有拍到對方,對方有沒有權利檢視自己的相機?廖健翔說明,對方如果懷疑自己被拍攝,可以循法律程序,但無權檢視相機。他建議記者這時溫言告知對方,並慢慢離開現場,若對方阻擾記者離開,反而是限制人身自由,觸犯強制罪。

問題二:拍攝運動賽事時,若主辦方要求須「至競賽組告知協調,經當事人許可才能拍照攝影」,是否記者必須準備授權書,逐一請選手同意?

廖健翔表示,這種要求只是主辦方善盡告知義務,因為只有當事人能為自己主張肖像權(除非是未成年人)。運動賽事這類場合屬於新聞時事,照片使用在新聞報導上都不會有問題,除非是私密空間,例如選手在休息室,這時就需要詢問對方是否同意採訪或拍攝。為求保險起見,可以事先準備好授權文字,唸給受訪者聽,並錄音存證。

關於存證的重要性,廖健翔分享了一位《聯合報》記者的案例,該記者在採訪後以通訊軟體取得受訪者授權使用其肖像及採訪內容,對方也同意了,孰料在一週後,對方指控報社侵權。

廖健翔詢問記者,究竟有無取得授權,記者冤枉地表示,自己確實有發送請求授權的訊息,並取得同意,但對方後來又用通訊軟體「收回訊息」的功能收回了。於是《聯合報》的採訪SOP又多了一條:取得授權同意後,務必截圖存證。

廖健翔說,時下已有許多攝影記者或像警察一樣,隨身攜帶側錄器,做為自我保護措施。(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廖健翔說,時下已有許多攝影記者或像警察一樣,隨身攜帶側錄器,做為自我保護措施。(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問題三:是否所有見報的血腥畫面都必須以馬賽克處理?有無例外?

有關血腥畫面的規範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當中,凡是過度描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血腥跟色情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都不得刊載。因此就網媒或紙媒而言,血腥畫面都必須上馬賽克;如果是電視媒體,規範更加嚴格,除了馬賽克,還須變色處理,否則將面臨裁罰。

問題四:本次突發新聞類得獎作品有一張民眾欲跳樓自殺但尚未跳下的照片,類似的照片在拍攝刊登時,須注意哪些規範?

為了避免引起自殺模仿,《自殺防治法》明確規範媒體不得描繪自殺的細節、方式,亦不得透露其地點,連自殺原因也不得詳述。但廖健翔指出,在法律的定義上,只要沒有真的跳樓,就不算自殺,因此「即將跳樓」的照片不受《自殺防治法》規範。反過來說,一旦真的跳樓,不論當事人是否死亡,都算是自殺,在新聞處理上就必須十分謹慎。

問題五:到新聞當事人住家附近拍照,或是像以前跟拍陳幸妤那樣,會不會觸犯《跟蹤騷擾防治法》(以下稱《跟騷法》)?

廖健翔說明,《跟騷法》所定義的跟蹤騷擾,有幾個重要的要件:首先必須是「反覆或持續」的行為。第二是要違反當事人意願。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必須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特別針對性徵進行拍攝。

他說,一般而言,滿足這些要件才會違反《跟騷法》。但值得注意的是,什麼樣的次數或時間才會構成「反覆」或「持續」,必須視個案各別考量。例如跟追者動作是否激烈、照片是否與性明顯相關,都會使「反覆」或「持續」的門檻有所浮動。

國際通訊社的高標準

有數十年新聞攝影經驗的葉陶軒分享了自己在國際通訊社服務,所觀察到的媒體自律標準。他說,對於需要保護的對象,通訊社可能採取拍攝背影或以口罩禍首遮擋面容的方式來拍攝,但無論如何不會使用馬賽克。例如數年前拍攝一位性侵受害者的照片,儘管有取得對方同意拍攝清楚的臉部照片,且對方是以真實姓名受訪,但編輯最後還是選擇刊登對方以手遮擋面部,僅露出雙眼的照片。

葉陶軒指出,通訊社對於需要保護的對象,會用各種方式使其面容不露出,但不會使用馬賽克。(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葉陶軒指出,通訊社對於需要保護的對象,會用各種方式使其面容不露出,但不會使用馬賽克。(特約記者陳洧農攝)

對於幼童的肖像保護,通訊社更是萬分小心。葉陶軒說,Covid疫情期間,他曾經在放學時段拍攝小學生的照片,雖然當時小學生都面戴口罩,而且是十五至二十人的群像,但編輯在確認拍攝並未取得教師或家長同意後,還是決定不予刊登。

廖健翔回應道,由於通訊社會面臨許多不同國家的法律,因此為了保險起見,確實可能用最嚴格的規範把標準拉平。

拍攝現場「風險」多

廖健翔表示,攝影記者基於工作環境,確實會面臨各種風險與挑戰,也有許多悲傷的故事。他說,報社內有一位同仁工作時太拚了,為了搶好的拍攝角度而站到車道上,結果被車撞傷,甚至撞傷該記者的人自己也成為植物人,導致該記者在身心及財務上都蒙受重大傷害。

此外也有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案例。約莫七、八年前,報社內一位同仁在工作地點拍攝完之後,發現自己替換下來的鏡頭遺失,經詢問才知道,鏡頭被另一位記者「拿走了」。根據後續調查,原來這位同仁在一年前,曾因為「搶鏡位」不慎撞掉該記者的相機,導致鏡頭破裂,該記者求償不得,因此以挾怨報復的心態,將鏡頭取走「抵債」。

他說,攝影記者的工作性質真的有許多需要留心注意的事項。除了最重要的人身安全之外,攝影器材相當昂貴,務須善加保管,平常也要多少注意人和,以免徒生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