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莊適寧 編譯
使用無人空拍機,已經是現今媒體業在拍攝某些新聞現場畫面時常選擇的手法;但在美國,若是在公園使用空拍機拍攝,途中飛越了13戶人家的屋頂,那記者可能會至少吃上13件侵犯隱私的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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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決定,人民頭上的領空屬於聯邦政府所有;1962年的法院裁決,則確定關於空域所有權的部分,聯邦法律優先於當地法律的標準。而統一州法律委員全國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通常稱之為Uniform Law Commission /ULC)的決策是,房屋的主人和州法律將可控制其領空200英尺以下的空域,亦即財產所有者可以控訴媒體使用無人機飛越其財產上方,是侵犯屋主權利。
只是,ULC這樣的決策很有可能已經越權,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總法律顧問發給ULC的信中表明,其組織誤會了聯邦機構在草案中的觀點。但在亞特蘭大的一個真實故事-有一位女士聲稱她曾見過無人機在她更衣時正透過窗戶外窺視-可能導致事情的發展有所改變,也將促使新的規則產生。
事實上,美國各地的政府正在試圖管理法律上不屬於當局的空域。例如俄亥俄州的牛頓福爾斯市(Newton Falls, Ohio),希望禁止無人飛機在學校,公園和市政建築物上空飛行,並禁止任何從地面以外的地方拍攝公共或私人財產;位於華盛頓的基薩普郡(Kitsap County, Washington),則想禁止任何無人飛機在3000英尺範圍內的海軍基地內起飛或著陸。
ULC提出的規範也是無人空拍機法規的一部分,規範的內容則是,若無人空拍機在未經許可前,飛越私人土地上空200英尺以下的高度,則土地所有者將可以對飛經自家上空的空拍機業者提出民事訴訟,這是一個具有深遠影響力的法律條文。因為它會削弱使用無人空拍機對新建房屋屋頂的檢查作業,和以空中攝像為工作的部門;雖然草案有一特別豁免「不管任何行動將會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是發生侵入私產事件時,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因為對於侵犯私有產權,新聞媒體並無豁免權。
戰慄與騷動:這對媒體來說意味著什麼?
實際上的情形則每下愈況。研擬中的法律還代表著-從空中向下捕捉並拍攝私人財產的影像,是一種民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拍攝的影像被裁定為對他人做出侵權行為,它便可變成一項犯罪。草案對此提出了兩項對新聞業都不利的預設:
- 以無人機從公共空間拍攝私人財產是犯法行為。
- 只要是不能從地面拍攝到的圖像,就算是「具冒犯性」的行為。
從媒體業者角度來看,第一個假設意味著記者不能將無人空拍機盤旋在公共空間,並往私有產權的地區拍攝;此立法方向的第一部分更意味著,無人空拍機在未經同意下飛越私人土地,即使拍攝未造成損害,都將構成民事法律訴訟條件。第二項假設則定義了「觸犯」行為的最低標準,並且為土地擁有者提供了因媒體騷擾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立足點。
讓我們藉由一個現實的案例來檢視這兩項立法預設所可能帶來的影響。當梅拉克斯河(Meramec River)淹沒聖路易斯St. Louis以外的社區時,各家新聞機構都使用無人空拍機來拍攝水災的情況;雖然拍攝的路徑視線帶到的是屬於公共空間的主要河道,但同時也拍攝到私人財產的房屋、土地。擬議中的立法會因拍攝到公共區域周圍外的私人財產,而導致拍攝者被財產權擁有者提告,這顯示兩個立法預設都會讓從空中採集新聞成為不可能。
即使你遵守了每一條FAA的規則,但州的民事法不要求任何損害證明,等於禁止了無人機的作業。
誰在立這個法?
ULC成立於1892年,目的是為了統一各州立法,使其可行。每個州都會提名委員,透過不同的委員會進行示範法的研擬。從喬治.梅森大學法學教授的一項分析發現,即使效率低下,但委員會的巨大影響力可以引導各州立法;該研究還發現,委員會所擬定的法律通常偏向讓某些利益集團得利。
而這些撰寫擬議草案的委員會以及代表人物有哪些呢?
這些成員包括法學教授、知識產權、私人財產權律師、現任或前任州議員以及退休的高級法院法官;這裡面還包括佩珀代因大學(Pepperdine University)法學教授格雷戈里.麥克尼爾(Gregory McNeal),他是空中營運服務公司AirMap的聯合創始人,並且是無人機社區的極端份子,本身具有利益衝突。這是一個擁有很多企業代表的團體,但是它缺少了參與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或航空法律實務的人,它也缺乏任何擁有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商業無人機操作員許可證的人。
法律本身
該示範法的宗旨是在規範一個原本不受管制的區域:國家航空航天管制點以下的天空。
美國法典第49條明確規定FAA有權管理「可航行的空域」。問題在於:「可航行空域」從未真正被定義過。一宗發生在1946年的案件,美國政府遭農民Causby Ruled控訴,聲稱陸軍運輸機在他的雞舍上空83英尺飛行導致他的雞隻受到驚嚇,受到驚嚇的雞隻們將脖子對著雞舍的柵欄拍打至受傷、扭斷,這顯示屬於國聯邦政府的國家航空航天局,居然對州無法進行監管。法院的該裁定有兩個原則:
- 這位土地擁有者(雞農)擁有「對直接壟罩著雞舍上方的天空控制權」。
- 土地擁有者至少擁有土地上方的空域空間。
以上兩個原則賦予了農民建立穀倉的權利;你的鄰居有權將巨大的聖誕老人放在他的房屋屋頂上。在不侵犯隱私的情況下,聯邦太空局的管制權和私有財產權之間相互參照,它會允許醫療直升機飛行在其民房上方500英尺的高空,或噴射機飛越你的房子上方30,000英尺高空。但是,庫斯比Causby案留下了兩個未解決的問題:
- 什麼是「直接壟罩著」的範圍?
- 在空中領域上,州或地方政府能擁有多大的權利?
隨後在1968年的一樁美國航空公司對奧杜邦公園的地區法院判例中(這只是好幾個案例之一),視聯邦法律明確優先於當地法律。示範法草案使用了侵權法,對聯邦政府採先發制人策略;它使用2015年美國聯邦航空局的備忘錄作為論點的基礎,這份備忘錄中記載:「傳統上與州憲和地方警察權相關的法律,包括土地使用、分區、隱私、非法侵入和執法行動等,通常不受聯邦政府所管制」。
在大多數情況下,美國聯邦航空局對於使用商用無人機的規定是,它將無人機限制在400英尺或400英尺以下。研議中的示範法將地表上的200英尺低空飛行許可分配給各州政府,目的是為了預防空中非法侵入罪。也就是說,私人可以擁有從空中200公尺下算起來的空域,就像你在後院擁有自己的土地一樣,如果有人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經過你的財產,那就是擅自侵入。根據此法,如果有人尾經你的同意使用無人機在199英尺的高度上飛過你的院子,他們便是擅自闖入你擁有的空域。
問題在於,該立法的人明確指出,目前的空中侵入法要求法院對飛機是否侵入,進行「特定事實」的調查,檢查這項侵入行為是否造成任何實際損害。這基本上是土地侵入法的概念,並使無人機操作員承擔非法侵入責任,不論是否造成損害。此說十分爭議,因為依此說,如果無人機拍攝到在自家泳池戲水的兒童畫面將可能違法,即使沒有撞進房子或侵犯隱私。
新技術帶來新問題
多年來,新聞主管和攝影編輯一直在努力解決侵犯隱私的問題。他們以道德規範和專業方針為庇護。新聞直升機的使用也一直受到國家空域(NAS)規範的保護。
將無人機作為新聞工具—美國聯邦航空局FAA將其限制在400英尺以下的高度—已經衝擊許多既有成規。記者原本只須將在空中跨越私有土地視為專業倫理問題,但因無人機使用益趨普及,網路上開始了一連串有關「無人機正在監視我」的故事。
立法回應可以預見。至少已有三個州憲制定了航空隱私法,儘管ULC對私有產權進行了嚴格的解釋,但ULC的努力只是為了創造更一致的法律標準,其意想不到的後果卻更令人擔憂。例如,如果要檢查冰雹對房屋結構的損害,一定須要進行至少一次或兩次的空拍;第二個例子,除非無人機操作員得到每個房主的明確許可,否則房地產經紀人無法將該房地產周圍景觀的型錄上網。測量地理繪圖訊息的產業已經完全接受了無人機的使用,受害不下於新聞業。如果有人正在進行空中拍攝並繪圖,則必須飛越超出原先所繪圖的邊界,來完成這一整幅空中繪圖。根據示範法,上述任何一項都有可能成為民事訴訟的原因。
針對新聞媒體業者的寒蟬效應可能是所有意想不到的後果中最糟糕的。對於那些不想被拍到,或被無人機飛越自家後院的人們,示範法這項工具提供了他們一個門檻很低的權力去控訴媒體記者騷擾並予以威懾。據說有家廣播公司,他們對無人機的使用非常謹慎,每個站點跟每個走過的路線必須事先向企業的副總裁報告,或批准後才能進行;像這樣的法律,可能將這樣的公司從謹慎的批准變成從此不再駕駛無人機飛行來進行拍攝,因為一旦攝影師和錄影師的問題變成了公司的問題,還會有人願意用空拍圖來捕捉私人財產的畫面嗎?這是無人空拍機功能損失,因為它已經失去了絕大部分原本的實用性質。
ULC委員會中根本沒有人力挺媒體業,理由之一是:「因為人們不會真的因非法侵入而起訴媒體。」或許如此,但對獲利日漸微薄的新聞媒體來說,在多訟的社會中面臨訴訟威脅,足以改變媒體的報導策略。
美國聯邦航空局FAA寄給ULC的文件可能會制約這個示範性立法,但某一部分的產權利益公司和市政當局正在積極推動它。反制的力量則來自希望無人機可以低飛的空運公司。在諸多利益方面交戰下,新聞界的權利可能會是最先被「不小心地」拿來開刀的那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