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朝政府在今年四月兵貴神速制訂的《反假新聞法令》,雖於8月16日在國會下議院通過廢除,但是仍由前執政黨國民陣線控制的上議院卻在9月12日否決廢法議案,導致這道可危害互聯網言論自由的法律暫時未能廢除。雖說政府可在一年內再次提呈廢法,但何時會這麼做,目前還言之過早。與此同時,組織新政府的希望聯盟(希盟)在大選宣言中承諾廢除惡名昭彰的《1948年煽動法令》,迄今尚無動作。希盟上台後,多項競選承諾跳票,首相馬哈迪更是振振有詞地辯解說,選前許下競選宣言所述之承諾,是因為不認為會執政。言下之意是承認了競選宣言只是選舉的權宜之計。

本月初,有三人在社交媒體轉發據稱對馬哈迪不敬的貼子,結果遭警方逮捕。此事提醒了民眾,政府遲遲未有廢除《煽動法令》的動作。對此問題,馬哈迪在10月8日宣稱政府無法設下廢除《煽動法令》的期限,而且現階段警方可以繼續援引這道法令執法。不過,三天後,民主行動黨黨籍的通訊與多媒體部長哥賓星(Gobind Singh Deo)透露,內個決定暫停執行(moratorium)《煽動法令》,再決定後續如何全面廢除該法令。

《煽動法令》是英國殖民統治的產物,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打擊當時活躍的馬來亞共產黨。馬來西亞在1957年獨立後保留了這道法律,1969年發生史上最大規模的種族暴動之後,政府在1970年以「制止在日常民主程序中挑起族群間敏感課題」之理由從嚴修訂《煽動法令》,擴大了「煽動傾向」的定義,使得政府有更大的權限用它來整肅異議份子和鞏固政權。經此修訂,舉凡「質疑聯邦憲法第三章或聯邦憲法第152、153或181條款所確立或保障之事務、權益、地位、位置、權限、主權或特權」,即屬違法,也禁止具有「產生種族之間的惡感與仇恨之傾向」的作為、言論和出版物。

當時的政府在發生種族衝突之後立法禁止討論前述「敏感課題」,美其名是為了維護多元種族社會的和諧,實際上是為了制止在野黨在未來的選戰中訴諸維護族群權益的課題(例如母語教育),以免執政集團裡的華人政黨(馬華公會)和印度人政黨(印度人國大黨)再因族群權益每況愈下而在選舉時失利。

《煽動法令》之可惡,除了是因為它禁止公開討論公民權、聯邦保障各州的憲法、馬來統治者的權益和特權、馬來語為國語、國家元首保衛馬來人特殊地位之責任,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利益入憲,也因為它所謂「煽動」的定義是:任何行動、演講、言論或出版物只要含「煽動傾向」(seditious tendency),即為「煽動」,無需證明這些言行真正產生危害。而且,它所訂明的六種「煽動傾向」,界線模糊,可以任意詮釋,任何人或媒體批評政府、司法,均可能遭政府以煽動罪提控,造成媒體避免刊登尖銳批評政府的言論和文章,受害的在野黨從政者和異議份子不乏其人。

在馬哈迪長達22年的第一個首相任期內,《煽動法令》一直都是政府用來打擊在野黨和異議份子的利器,尤其是1998年爆發烈火莫熄改革運動之後,馬哈迪政府動輒使用此惡法逮捕和起訴多名在野黨議員、民權份子及異議媒體出版人和印刷商。

馬哈迪隔代欽點的(前)首相納吉備受「一個馬來西亞發展有限公司」(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醜聞纏身之際,也仿效馬哈迪頻密援引《煽動法令》調查、逮捕和起訴學者、在野黨議員、社運分子和網民――2013年大選後共有176宗煽動案,光是2015年全年就有至少91宗以《煽動法令》逮捕、調查或提控個人的案例,是該惡法訂立首50年裡的將近五倍。後來,納吉乾脆背棄2012許下的廢除《煽動法令》之承諾,在2015年倉促修訂《1948年煽動法令》,除了劍指互聯網媒體,也提高刑罰,使得國州議員萬一遭法院判處煽動罪名成立,就會喪失議員資格。這是試圖迫使在野黨議員們慎言。

馬哈迪不會心甘情願放棄《煽動法令》這個利器,他曾在2014年反對當時的國陣政府制訂新的國民和諧法案來取代《煽動法令》,並警告廢除《煽動法令》可能會釀成混亂,有人趁機鼓吹廢除皇室並建立共和國。以目前不說明何時廢除之情況而言,未來有兩個可能性:一是馬哈迪首相任內不會廢除《煽動法令》,採取拖字訣,至於他的任期會有多長,恐怕只有天曉得;二是希盟內部談判促成馬哈迪同意廢除《煽動法令》,但是同時制訂新的相似法律來「補償」——就如納吉在2012年廢除《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之同時,制訂了同樣允許未經審訊便扣留的《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法令》(SOSMA)。若然如此,廢除《煽動法令》只是換湯不換藥。

莊迪澎

在學與術兩棲的馬來西亞傳播學人,鍾情於傳播政治經濟學,長期觀察馬來西亞的傳播法規、新聞自由、中文媒體和互聯網媒體變遷。2010年創設「馬來西亞媒體識讀資源網」,以期推廣媒體識讀。著有《強勢首相vs弱勢媒體――給馬哈迪的媒體操控算賬》及《批判與改造――馬來西亞傳媒論衡》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