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頻率互相干擾,在經濟學家眼中,是產權不清的結果。經濟學家張五常教授的老師高斯,早在一九五九年一篇題為「聯邦傳播委員會」的論文,便是這麼說的。經濟學家看地下電台問題,觀點果然不俗,與媒體專家的看法不同。這篇文章發表五十年後,對台灣的地下電台問題,或許仍有若干參考作用,特引用如下。
文中對「聯邦傳播委員會」的描述,與實況略有出入。第一, 「聯邦傳播委員會」是一個獨立運作的機構,類似我們由政府所設立的財團法人,不是政府機構。我們的NCC基本上就是模仿FCC設立的獨立法人。第二, 聯邦傳播委員會管轄的,是電信傳播(電子通訊),不管刊物。
瑕不掩瑜。引文很精彩喔。
原文見張五常著「憑闌集」(一九九一年),壹出版有限公司,頁117至118、121至122。張教授這篇文章原題「我所知道的高斯」。引文有刪節。
《聯邦傳播委員會》這個毫不起眼的文章題目,引起了多個頂尖高手大辯論,跟著促成了經濟學上有名的「高斯定律」,而這定律使舉世開始明白私有產權的重要。
高斯的《傳播》文章,說起來,是日積月累的結果。他自一九三七年發表了《公司的本質》後,研究的興趣都集中在專利或壟斷那方面去。他特別感興趣的,是由政府保護或創立的專利權;在英國任職時,他考察過郵遞、廣播等行業。
一九五一年轉到美國任職後,高斯的興趣還是政府創立的專利權。既然他曾經研究過英國的廣播專利,到了美國,他很自然的轉向美國的廣播專利那方面去。在美國,所有的傳媒,電台、電視台、電話、刊物等,都是由一家權力極為龐大的政府機構管轄的。這家機構的名字是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聯邦傳播委員會)。高斯當然要對這機構考察一下。沒有誰會想到,這一查就改變了二十世紀的經濟學!
高斯對這「委員會」的首要問題是:這機構的龐大權力,從何而來也?他追尋歷史,得到很清楚的答案。在本世紀初期美國東岸的漁民駛船出海捕魚,一去就是好幾天,家裡的人與他們聯絡—-報平安,更重要的是通知漁船颶風之將至—-是要靠收音機的。但假若兩艘或多艘漁船同時用同一的收音頻率與岸上的家人對話,那麼聲音就會在空間亂成一團,使對話聽得不清不楚。後來用收音機與陸上對話的船隻越來越多,各頻率亂搭一通,弄得亂七八糟,一塌糊塗。更甚者,有些好事之徒,為了過過癮,亂用頻率,向漁船廣播錯誤的天氣訊息。這樣的情況當然不能容忍下去。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的前身,是個很小的委員會機構設於一九二七年,用以管制播音頻率的使用,有系統地控制收音混淆的情況。有了這成功的一頁,小小的委員會,其權力變本加厲,從一九三四年開始擴展到美國所有的傳媒及通訊各方面去。
本來是明顯不過的、是一個近乎政府的機構來管轄的事,高斯卻認為是多此一舉!他認為「收音」在空間弄得一塌糊塗,是因為頻率沒有明確的、清楚的權利界定。問題的所在,是由於頻率不是私產,若沒有管轄,誰都可以任意使用,豈有不亂七八糟之理?假若每個頻率都被界定為私有的產權,那麼越權侵犯的人就會被起訴。如果所有的頻率都成為私產,那麼沒有頻率「在手」而又要使用的,大可向頻率的擁有者租用。市場於是發揮作用而大顯神威,把空間頻率亂搭一通的混淆「整理」得一清二楚,而價高者得的方法,可以使頻率的使用轉到願出高價者的「手上」去。
在《聯邦傳播委員會》一文內高斯說了一句當時少人注意,但其實是石破天驚的話。他說:「清楚的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原文是:The delineation of rights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 ) 後來舉世之名的高斯定律,簡而言之,只不過是這一句話。
是的,產權的問題在經濟學上早有悠久的歷史,但從來不受重視,而說及不同經濟制度的著作,在高斯之前很少是以產權的不同為核心的。自古以來,在法律上,產權的討論大都是以地產(不動產)為主題,牛、羊等「可動產」次之。高斯奇峰突出,以看不見、摸不著的廣播頻率來論產權,引人入勝,觸發了經濟學者的想像力,而頻率的混淆是侵犯產權的結果,因而很自然的就帶到污染的問題上去。污染是產權混淆的問題,這一提點,使我們對世事要從一個新的角度去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