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網際網路技術益加蓬勃的同時,便利、成本低廉、無疆界限制的大量垃圾郵件,除了衝擊使用者權益、隱私,也造成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資源的損耗(更明確的對象應為郵件服務提供者ESP, Email Service Provider)。網際網路使用人口達1014萬的台灣,同樣深受其害。根據台灣網際網路協會統計,2008年台灣平均每人每天收到29封垃圾郵件,一年有1101億封的垃圾郵件在網路上流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NCC)於2004年首度提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並於去年底進行修正,2月26日行政院院會已通過,待立法院審議。

  NCC委員,同時也是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翁曉玲表示,垃圾郵件範圍廣泛,是不是垃圾郵件,乃收信者之主觀認定。草案規範的是具商業性目的垃圾郵件,並且定調為發信者與濫發者之間的「民事侵權關係」,一但確立,發信者可向濫發者求償每封郵件500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

  翁曉玲認為,不同的立法手段有不同的效果,有些國家採行政罰(即國家罰鍰後為國庫所有),如日本,而草案定調為民事損害賠償關係,希望能夠直接補償接收垃圾郵件民眾的權益,但行政罰與民事賠償也可雙軌並行。此外,新版草案也強調廣告主、廣告代理商在明知的情況下,濫發電子郵件作為行銷手段(尤其是字典式濫發),與收集提供電子郵件者、提供濫發軟體者,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默示拒絕機制 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於消費者權益,新版草案提出所謂「默示拒絕」機制,指第一封信發出之後,若收信者沒有回應,則代表拒絕再接收。翁曉玲指出,就法理估量接收郵件意願,美國等採事後拒絕(Opt-out)機制,指收信者收到後,必須回覆發信者不再接收,否則發信者可繼續發送;歐陸等採事前同意(Opt-in),指未經同意便不得發送,目前世界各國漸漸改制為後者。在考量電子商務發展與消費者權益,草案採取折衷的默示拒絕方式。未來商業電子郵件必須有真實信首、標示為廣告,與免費回傳機制。

  在求償機制方面,草案採取「團體訴訟」,由發信者收集案例,交由承擔協助訴訟的財團法人機構,由團訟機構負責進行法律訴訟程序。ISP業者在團訟機構要求下,便有責任提供技術資料,以利查證,若ISP業者不願意提供,則NCC必須介入。

跨國濫發 垃圾郵件難查緝

  垃圾郵件難以查緝的根本問題是,跨國式濫發佔70%到80%,由於各國在令定垃圾郵件法案步調、態度不盡相同,在國際合作尚未完全成熟前,一但需要他國協助,訴訟成市蚴K大幅降低。所以NCC法律事務處科長蘇勇吉指出,必須加強跨國追蹤電子郵件發送途徑的合作與保存。此外,技術性問題,如殭屍電腦、網路,即民眾不曉得自己的電腦中毒,或被占用,將來會與團訟機構一同發展「確認機制」,同時協助民眾清除病毒。

  站在ISP業者立場,某種程度也是垃圾郵件受害者,卻似乎求償無門。翁曉玲指出,無關乎本法通過與否,ISP業者便已經可以自行依照與用戶的定型化契約書與民法,進行求償,因為ISP業者自己擁有資源與技術,若要發現濫發者,較一般民眾、或團訟機構欲取得資料,更加容易,草案更賦予ISP業者在這方面更多的權力。只是問題在於,業者不太可能會主動向客戶求償。

  ISP業者防治技術的研發與提供,蘇勇吉則認為,這乃屬於市場行為,若有技術的需求,便有技術的提供,而每家ISP服務、市占率、需求、考量皆不同,NCC難以介入。

  但如為主管機關之責承,主管機關有義務提供經費與資源,而NCC的經費來源為何、如何提撥,或增加市場誘因,也成為待處理的問題。

防制垃圾郵件 多管齊下

  防制垃圾郵件為世界趨勢,翁曉玲表示,廣告主必須了解濫發式行為無法達成真正有效行銷,因為大多數人看到垃圾郵件便刪除。使用者本身也必須有保護自我權益的意識,配合ISP業者進行防制垃圾郵件的措施。

  輿論認為,草案似乎將防制垃圾郵件的實質責任全歸於ISP業者,若ISP業者只是郵差,何以責成郵差提供大把資源技術過濾、防制垃圾郵件。發信者利用免費信箱,不需成本地達到想要的效果,垃圾郵件不僅影響收信人權益,同是造成網路資源的損耗,不僅僅只是收信者與濫發者之間的關係,且多與跨國行為有關,一但在國際層次上行動,國家的責任便舉足輕重。立法不可能一蹴可幾配套措施、跨國合作也必須同時進行,以防治科技作為關鍵,除了政策,同時也要業者及民眾多方配合,循序漸進多管齊下,方能奏效。

  大量垃圾郵件對於ISP業者造成伺服器、管理、人事成本提高,業者也積極地尋求更完善的過濾機制。蘇勇吉表示,目前中華電信便在試辦讓以單機收信軟體的效果與網路郵件雷同,採收件匣與垃圾信件匣分開方式,過濾垃圾郵件。蘇勇吉認為,ISP業者從某種角度來看就是郵差,其義務是將所有信件送達,作大略判定之後,再由消費者自行判定是否為垃圾郵件,與gmail全擋的方式不同,但無論何種方法,不良率無可不免。

ISP業者防治 NCC難介入

  也之所以,對於ISP業者,某種程度也是垃圾郵件受害者,卻似乎求償無門。翁曉玲指出,無關乎本法通過與否,ISP業者便已經可以自行依照與用戶的定型化契約書與民法,進行求償,因為ISP業者自己擁有資源與技術,若要發現濫發者,較一般民眾、或團訟機構欲取得資料,更加容易,草案更賦予ISP業者在這方面更多的權力。只是問題在於,業者不太可能會主動向客戶求償。

  ISP業者防治技術的研發與提供,蘇勇吉則認為,這乃屬於市場行為,若有技術的需求,便有技術的提供,而每家ISP服務、市占率、需求、考量皆不同,NCC也難以介入。但如為主管機關之責承,主管機關有義務提供經費與資源,而NCC的經費來源為何、如何提撥,或增加市場誘因,也成為待處理的問題。

參考資料與相關新聞:

調查:台灣地區一年1101億件網路垃圾郵件

NCC版防垃圾郵件法案,罰不到垃圾郵件發送元兇

調查:垃圾郵件痛苦指數有下降

《NCC NEWS》2008年12月,第2卷第8期。

政院通過 濫發垃圾郵件可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