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事前同意機制 行政罰處分

  日本網際網路、無線傳輸與行動載具發展蓬勃,總務省於2002年實施「特定電子郵件法」。2005年公告修正案,擴大範圍禁止無發信者資訊的惡意廣告郵件。2008年因應海外大量垃圾郵件,加強規範未經接收者同意,大量廣告垃圾郵件適法性,進行特定電子郵件法修正案並實施。

  日本原本採事後拒絕(Opt-out)方式,新法採事前同意(Opt-in)機制,即未經收信者允部A發信者不得寄送任何商業信件,若收信者回覆發信者願意繼續接收,方得發送;其次,日本採行政罰的方式,一但經檢舉由主管機關直接處以罰鍰,罰鍰金額為3000萬日圓以下,較舊法提高三十倍;由於日本九成以上垃圾郵件來自海外,新法明定任何在日本境內收、發的電子郵件必須遵循規範;第三,規定業者必須提供相關資訊給國外執法單位,假使業者獲知經由木馬等程式等散布郵件,業者有權利拒絕傳輸。

歐盟:電子郵件外 SMS、MMS簡訊列管制

  2002年7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通過「電子通訊個人資料處理及隱私保護指令」,重新確立歐盟境內之電子通訊規範,藉以強化及整合歐盟境內個人資料與隱私之保護。

  2002年「通訊與隱私保護指令之個人資料處理指令」修法後,與日本相同,導入事前拒絕概念,加強對個人隱私與資料的維護。千禧年前後,網路尚未如今日普及,最早對於所謂「未經邀約之通訊」,僅指電話、電子郵件及傳真,至2006年再度修正後,明確地將簡訊、多媒體訊息等行動載具之電子訊息納入管制範疇中,即除了電子郵件,SMS以及MMS簡訊都在管制範圍內。

  2006年是歐盟採取更積極手段正視垃圾郵件問題之時,以指令作為各會員國遵循的原則與方向,除增進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呼籲會員國利用政府力量,從技術著手,如荷蘭的防火牆系統,有效降低85%垃圾郵件的流竄。

美國:天價罰金 嚇阻惡意散佈

  美國一直以來便為世界第一大垃圾郵件發送單一國(2008年歐洲超越北美,成為最大垃圾郵件發送區域),佔全球垃圾郵件近三成。美國社會對於是否管制垃圾郵件,存在於言論自由的保障與否及程度之根本性討論,在2003年,以聯邦立法「濫發電子郵件法」,此法闡明商業電子郵件必須標明、不得隱藏信首資訊或誤導式主題,並採事後拒絕方式。在此之前,已有釵h州立法規範網路商業直銷郵件行為。較具代表性的是華盛頓州,除了不得隱藏資訊與路徑,並讓收信人主張以民事求償的方式向濫發者求償一封500元美元,ISP業者可求償1000美元。

  近來對垃圾郵件最知名的判例,2008年,有垃圾郵件大王之稱的Robert Alan Soloway,除了利用殭屍電腦在2003-2007散佈千萬封垃圾郵件,並且涉嫌詐欺、報稅不實,將面臨26年的牢獄之災與天價罰金。一般認為此判例對於垃圾郵件發送者,具有有效嚇阻作用。(記者顧佳欣整理)

參考資料與相關聯結:

《NCC NEWS》2008年12月,第2卷第8期。

美國垃圾郵件大王可能面臨26年刑期

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2003)。《濫發電子郵件行為之管理與法制規範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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