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2月4日NCC委員會通過修正草案後,產生部分媒體與公眾輿論對部分條文有所疑慮,NCC大抵歸納有五個方面,藉由這些疑慮的釐清,有助於進一步瞭解修正草案的實際內容。

  進入這部分討論前,鐘起惠委員特別強調新聞自由,自18世紀開始是為了對抗王權的力量,進入20世紀則轉變為第四權的概念,被認為是批評政府的力量,晚近則成為代理公眾權利的力量。

  因此,從歷史脈絡來看,NCC認為這個新聞自由是沒有絕對標準的,如同現在的台灣社會,如果新聞媒體的公信力降低至一定的程度,那麼就應該有一套適當的管理機制。這樣的概念,反映在世界各國對於廣播電視管理,都制訂適度的條文進行節目的規範管制,因此衛廣法在這樣的精神下跟出版法不同,也希望能夠制訂代理公眾權利的機制得以發揮的法條,所以NCC認為新聞自由需要依賴問責制度的建立,以營造頻道經營者對自己與公眾負責的經營環境,這部分大至上反映在第8、9條關於內部的管控,第17條的倫理委員會建立以及第20條的新聞查證原則,乃至第21、22條的節目、廣告分級規定。

  而在法律精神上,NCC希望建立的是自律與他律的問責先行,當兩者無法建立防弊的作用時,法律的問責這個最後防線才會啟動,藉此來維持自律、他律與法律三律規管的問責制度設計。在上述前提下,NCC針對五項外界之疑慮進行說明:

1. 名嘴條款箝制新聞自由:
  第20條第2項中規定「製播新聞與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被外界解讀涉及干涉政論節目主持人與來賓之言論自由,而公平原則更被視為一種事前審查以及內容干預。NCC指出此法條亦在建立新聞從業者應有的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鼓勵新聞製作遵守事前查證以及公平原則,除事前查證設有罰則外,評論性節目言論則無罰則,且各節目不需事先審查,因此無所謂名嘴條款或妨礙新聞自由的疑慮。

2. 新聞的消息來源真實性查證不易、不應處罰:
  第20條第3項第4款指出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否則在第45條第1項第2款明訂可處罰「新台幣30至200百萬的罰鍰」,外界認為是對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傷害,罰款也過重。NCC指出事實查證是新聞品質管制的首要,因此進行此部分的規管,不僅意在健全通傳產業,也希望重建閱聽眾對新聞的信賴。就現今台灣媒體亂象、新聞欠缺公正客觀的表現,顯現頻道經營者自律與他律表現不佳,而大法官509號解釋文也認定當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產生衝突時,事實查證應作為新聞製播之原則。如此,NCC希望能夠透過查新聞事實查證流程與判斷程序的制訂,由民眾檢舉、NCC主動查察以及主管機關查獲違反內容之下,交由電視台內部倫理委員會進行查證與報告,違反者才會進一步送NCC內容諮詢委員會進行審議(委員組成規劃採建立專家資料庫方式,藉由隨機抽樣選定委員名單,以維持公平),再交由NCC委員會決議,由行政院公佈。

3. 廣告分級,扼殺創意:
  修正草案第21條第1、2項規定主管機關將制訂節目、廣告分級、分類與限制觀賞辦法,要求各頻道業者遵守之。這項修法被外界解讀為,只為增加製作成本、限制創意。NCC指出修正草案規定只區分普遍級與非普遍級,依照00:00~24:00、23:00~06:00兩時段播出。分級辦法未來則將由各界代表制訂並且由經營者自行判斷、負責,其目的在於促進兒少、女性等觀眾權益之保護,且以歐盟等先進國家為例,制訂齊一式的分級管理,並不會扼殺創意,反而是促進更大群體之創意、表現之自由。

4. 置入性行銷不應禁止:
  第10條之6、8項明訂黨政軍退出媒體經營管理,以及不得以置入性行銷、節目贊助或者進行選舉宣傳等,第22條第2~7項則明訂可允許範圍內之商業性置入行銷規定。NCC認為從實務與相關傳播研究可知,置入性行銷是造成傳媒公信力降低的關鍵因素,因此應該設立規則來管理。另外,對政府置入性行銷的規範,則是在防止政府進行非公共利益與意識型態透過節目滲透,以形成諸多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因此嘗試透過修法建立法條規範。

5. 回覆權之規範:
  第34條1至3項明訂,製播內容涉及關係人權益損害或者內容有誤時,當事人則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要求傳播單位停止播送、更正或答辯,其中法條中有明確規定製播頻道應有之回覆程序與方式,否則當事人可以依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假處分。第45條第1項第10、11款,更明訂違反者回覆權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30至200萬。上述這幾項修正條款,部分被外界質疑為箝制言論自由,恐怕會形成媒體之寒蟬效應,其中回覆權更被批評為獨裁政權的表徵。

  NCC對此解釋,回覆權是調和媒體內容和當事人資訊不對稱的風險,讓當事人在遭受媒體報導不當並且受影響時,得以依循可行的法律機制進行權利使行,除了提供閱聽人自我保護和陳述的機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權紛爭解決之民事請求權利,並非由NCC主動介入。而假處分的規定,則是在傳播業者拒絕當事人回覆權請求後,閱聽人可進一步獲得的司法權利救濟,這項規定不僅意在強化被導者應有之權利,更希望促進媒體報導能更為公正、可信,以此提升整體言論自由。

參考資料:
1.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1&is_history=0&pages=0&sn_f=9279

2.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說帖

3.九十八年度 : NCC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網路連結:https://feja.org.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