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產業界具體修法條文建議—-
衛廣法管理對象之一的傳播產業界,對將來修法意見則相當分歧,與會的
中國信託購物頻道代表、ViVa TV 副總郭恆志就指出,由於購物頻道在過去適法性上,往往出現妾身難明的問題;現在衛廣法修訂,他們很期待能夠有一些讓購物台業者可以清楚遵循的規範。然而整個修法法案上,還是看不到很明確的規定,譬如說廣告分級的標準,另外還有委託的規定,到底是全部委託、還是部分委託?由於現行各類頻道,有很多作業都是透過委託的方式進行,什麼樣類型的頻道可以進行什麼程度的委託製作,應該如何遵循規範,這些內容草案都未能夠明確制訂,恐怕會造成業者在遵循上產生困惑。
台北廣告業經營人協會理事長傅明叡(智威湯遜董事總經理)則認為,廣告分級法是為了兒童、青少年的身心獲得保障。但是在廣告分級法裡面,如何定義分級標準,這是對於廣告業者相當困惑的問題,而廣告分級是否增加廣告製作成本,涉及到製作的廣告影片被認定為不當後,進行修正所產生的成本,因此建議能在修法內容上,應更明確訂定。
對規範置入行銷問題,衛星電視公會秘書長鍾瑞昌舉出第22條第4項,他認為此條文對民主政治並不是一個很好的示範,譬如「如果各頻道在節目中自然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銷或宣傳者,推定其為有償或具對價關係」,這個部份似乎有過於嚴苛的疑慮;此外在廣告分級問題,如果真要實施,他建議能夠設定一個統一的廣告審查,否則容易造成業界上下游的紛爭,需要有一個配套的審查機制。
另外在政府置入行銷之規定,鍾瑞昌認為從法規上處份業者似乎不合理,合理應該是從預算法中就規定政府不應該進行這樣的工作。此外,在民主時代,如果不違反到社會期待,則政府的置入似乎不應該完全被禁止。
遠傳電信代表何直南則進一步指出,草案法條的第2條之說明欄第2項中指出,此部份是依據傳訊傳播基本法第6條跟第7條綜合提出,然而它卻漏掉了基本法最重要的部份,「通訊傳播相關法規的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提供為原則。」
何直南強調,依照傳播基本法的精神,衛廣法應該鼓勵新技術發展,因而任何傳播法規的制訂唯有尊重新科技服務的發展,不妨礙新科技的應用,才能夠避免產生法律箝制技術發展等後續問題的發生。因此,他建議在衛廣法修正草案中,應該將新傳播技術服務,從結構性管制、行為性管制的相關法條規定,予以排除。另外第2條第7項,提到「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此法似乎變成是其他法的特別法,建議應該將第7款拿掉。
既有修正條文 |
建議修改方向 |
第2條說明之第3項,強調鼓勵新傳播科技與服務之發展,採採齊一之管制。 |
l 缺少既有通傳法條中的重要文化:「通訊傳播相關法規的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提供為原則。」 l 應增列之,另面臨結構性管制、行為性管制應該排除適用,或者根本就不需要。 |
第2條第7項,增加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定義。 |
l 此法似乎變成是其他法的特別法條,不適宜。 l 建議應該將第7款似乎拿掉。 |
第10條,內容涉及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之規定。 |
l 從法規中處份業者似乎不合理,照理應該是從預算法中規定政府不應該作這樣的事。 |
第20、22、45條,制訂分級的廣告規範。 |
l 分級定義與標準不明確。 l 應制訂明確統一之定義,以避免傳播產業營運困難。 |
第22條第4項,指出置入性行銷係透過節目內容「推定」其為有償或具對價關係。 |
l 「推定其為有償或具對價關係.」之條文內容,有過於嚴苛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