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關心此次修法內容也出席說明會,並就法律的觀點提供NCC建議。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謝穎青律師便提出,NCC此次修法顯然是 為了要解決所謂媒體亂象,也就是針對節目內容進行管制;然而卻沒有從市場結構方面著手,所以無法有效解決基本頻道高達一百多個頻道,所帶來的惡性競爭問題。謝穎青更建議,為了讓修法有效果,應該同步推行有線電視分層付費這個政策,同時在避免衛星廣播電視與無線廣播電視內容管制標準不同,造成產業競爭有失公平的情況下,建議無線電視法應也盡快修訂。 法律界具體修法條文建議—-
其次,這次修法雖仍然貫徹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然而在管理上還是以處罰被黨政軍所投資的對象,即各電視台,這對已經發生的問題並沒有提出解決方案,此條款在作法上顯然有待商榷;針對此點,中華電信法務代表周國強更進一步指出,修法內容已經見到NCC逐漸從身份管理落實到行為管理層面,因此建議是否能夠去除身份管制條款(第10條第3項~第7項)的部份。
第三,謝穎青認為,此次修法內容較未考慮傳播技術發展,諸如第21條指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時段或者鎖碼播送特定節目及廣告」,然而有線電視盒設備鋪設後,未來每一有線頻道均將採鎖碼機制,但此項管制條文並沒有考慮未來科技的發展趨勢。這樣的情形,也反映在修正草案中有太多與衛廣法不相關的事項上,例如此次衛廣法修正條文中,增加有「他類節目供應事業」的管制條款,然而這類條款應該放置在其他平台的法律才對;而在內容上,修法過程也忽略了新傳播科技發展中,各項節目內容製作、傳送上,有關其智慧財產權認定與規定問題,因此謝穎青建議,NCC有必要與經濟智慧財產局進行跨部會討論,對各種傳播內容的傳送、播送、傳輸涉及的問題進行釐清。
就執行層面來看,理律法律事務所代表陳明強律師,則針對法條中針對境外與境內衛星節目內容管理與經營提出建議。他指出,關於第27條規定,必須是一個廣電事業或者境外衛星的分公司才適用於第24、25條相關廣告秒數的規定,然現有的購物頻道本身不是廣播電視或衛星事業,他要申請時申請的依據是什麼?常在法律事務所代表程守真律師進一步指出,新修正之法條中,指境外衛星頻道投資外資比例可達100%持股,並得依照規定申請、取得許可,但是外資有興趣到台灣境內投資的話,反而面臨50%限制,兩者在實務上似乎出現矛盾;對於這樣的矛盾,好像跟基本法上面所謂的一致性、沒有差別待遇的管理原則有些衝突。
另外,陳明強律師也認為包括第12條第4款、第6款規定不符合執照申請,主管機關可對執照申請予以駁回,然而文字內容卻看起來變成是一個蠻主觀的判斷,建議應給予客觀的標準以處理這些問題。
對第34條規定回覆權之相關罰則,要求業者15天即給於回覆,陳明強律師舉例,假若在選舉期間某一個電視台發表不當言論,政治人物來發起、全民去申訴,假如同時出來一萬件、兩萬件的申訴,則恐怕造成執行上的困擾。
最後還可向法院申請假處分的規定,陳明強、程守真兩位律師同時提出質疑,認為停止播送這是可以假處份,但是更正與答辯是無法假處分的,這個部分會不會造成民眾的錯誤期待?進一步觀察,在實務上,法院部份的核發,如果達到本案一樣的判決結果的話,法院會猶豫要不要發給這樣的假處份;因為發了假處分等於是判決有一方已經輸了,就假處份只是一個保全還沒有到已經判決的程度,如果發了一個等於本案判決的假處份的話,法院通常是不會准許的。所以說如果停播或者更改更正都達到本案判決之結果的話,則這部份恐怕會造成司法單位、法院在執行與進行審理時有所疑慮。如此,無疑的也造成條文中的假處份規定,在實際的執行上恐怕造成困難,也會使得社會大眾對此條文產生誤解。
既有修正條文 |
建議修改方向 |
第10條第3項~第7項。內容規定,關於黨政軍退出媒體具體身份規範。 |
l 內容仍偏向事後管理,並且無法具體反映國內媒體內容呈現藍綠對立之政治現象。管理上仍以處罰被投資對象,不合理。 l 新法逐漸從身份管理落實到行為管理層面,因此建議是否能夠身份管制條款(第10條第3項~第7項)的部份。 |
第12條第4、6項。規定不符合執照申請,主管機關可對執照申請予以駁回。 |
l 文字內容失之主觀的判準,建議修改成客觀的標準。 |
第21條第3項,規定時段鎖碼播放影室內容。 |
l 該法條未能反映傳播科技發展。 l 有線電視盒設備鋪設後,未來每一有線頻道即均採鎖碼機制 |
第27條.規定境外衛星節目不受廣告秒數限制。 |
l 現有的購物頻道本身不是廣播電視或衛星事業,缺乏明確之申請、依循依據。 |
第34條,規定節目必須接受利害關係人申訴,並於15天內回覆。當回覆權未獲得業者回應,受害者並得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
l 15天規定過於嚴格,就國內政治現況,恐在執行上造成困擾。 l 假處分問題,更正與答辯是無法假處分的,這個部分恐造成民眾的錯誤期待。在法院判決上,也不易成立。 |
(記者 張春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