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連討論了新媒體崛起後,傳統媒體的因應之道後,第三場數位內容電視論壇召開了「海峽兩岸影視文化交流與合作座談會」,邀集台灣與大陸地區影視高階主管,商討兩岸電視劇、電影、紀錄片等合作相關規範與合拍戲劇內容介紹,並同時舉辦演員見面會以及兩岸合作拍攝簽約儀式。近年來,中、台影視交流達到空前盛況,因此會中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蔡玉玲律師呼籲兩岸合作盡量將爭議減少,才能達到雙贏利基。若合作過程中不幸發生利益衝突,事前合約內容將是未來法院歸屬判決的一項重要依據,未來合作高層不得輕忽。
AGB尼爾森客戶服務研究主任許玉芳表示,中國大陸在台灣播出的大陸劇有穩定爬升的趨勢,而大陸劇在台灣的有線頻道播出率較高,而且台灣人較喜愛之大陸劇類型為古裝劇、宮廷劇與武打藝術劇。
面對大陸劇在台灣電視的穩定成長,台灣師範大學圖文傳播系教授劉立行建議政府,目前兩岸民間影視界的資金、人員、影視產品交流相當頻繁,但台灣卻在影視輔導法中缺乏定義清楚的兩岸實際政治、經濟整體運作的相關規範。因此台灣在與大陸合拍片的過程中,經常在大陸籍演員來台拍攝的人數限制等議題上與大陸的認定相左,容易在合作上面出現問題與衝突。
蔡玉玲也強調,兩岸在影視合作中經常出現的合作衝突在於「市場利益分配」以及「著作權歸屬」問題,其中「違反合作契約」、「拖欠製作費用」、「侵害智慧財產權」以及「拖欠演員報酬」等爭議最為常見。她認為,若將兩岸影視利益衝突,最後交付台灣或大陸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往往需要數年的時間全案才能終結,但這樣的做法往往浪費時間以及人力。
於是蔡玉玲建議,若兩岸利益衝突在台灣發生,可以藉由「本票」、「公證契約書」或者是「仲裁」的方式解決。其中大陸與台灣法院判決不同的地方在於「本票制度」,只要債權人持有欠款者的「親筆」所簽發的「記有金額」,並同時附有「發票日」與「到期日」等明確標示文件,若對方到期未付款項,債權人是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若利益衝突發生在對岸,則可以藉由「仲裁」、「調解制度」以及「經公證過的債權文件」的方式進行救濟。
因此雙方在簽約時,應在合約中約定要以何地法律為基準,若遇到雙方契約簽訂履行地不明,則以簽訂合約的地點國家為準。
此外,劉立行更表示,台灣所投入的影視成本所使用的資金,係屬於台灣人民納稅人繳交的公用財,但是在與兩岸合拍計畫執行的過程中,卻缺乏一個機制與機構來與大陸當局進行第一線的溝通,也同時未能向台灣納稅人清楚交代,說明這些公共財的用途。以致造成兩岸在影視合作上,亦出現認知上的落差,台灣民眾對兩岸影視交流的觀念與細節更不甚明晰。他也建議,兩岸在合作拍片的過程中,不應再有大陸籍演員來台人數限制,「頻道是否落地?」才是政府當局應當思考與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