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台灣的情況相似,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庭一向不准攝影包括電視拍攝,違者以藐視法庭論罪,不過,媒體方面多年來都一直爭取解除禁令,預料在資訊公開、審訊公開的大潮下,解禁趨向今年將更邁上一大步。
(英國沒有統一性司法制度 — 英格蘭和威爾斯採用一種系統,蘇格蘭採用另一種,北愛爾蘭又是一種。但也有例外,如移民法。在法庭拍攝方面,蘇格蘭法庭自1992年起已有限制地容許拍照及電視拍攝,雖然未曾試過電視即場轉播,但卻容許網上直播,如2002年洛克比空難上訴案。)
天空電視發起請願運動 訴求合法拍攝審訊
英國天空電視台日前公開表示,該電視台將在今年英國大選後,發起一場請願運動,並將不惜訴諸法律,以求爭取法庭解除不准拍攝的禁令。
天空電視台新聞主管John Ryley表示,該台屆時將在每次在法庭外面進行沒有法庭之內的畫面的案件報導時,提醒觀眾聽眾及網上瀏覽者關注此事,以期鼓動公眾支持解禁要求。該台並將要求英國公營電視台BBC支持此一運動。
Ryley指出:「今時今日,任何人在任何日子都有權進入任何法庭,親眼看著法庭如何伸張公義,既然審訊公開,卻不准電視拍攝,至無道理。」「為挽救社會大眾對當前司法制度的信心,容許公眾監察正是不二法門。透過庭內拍攝,公眾人士便可理解法官在工作上遇到的制肘,以及很多案件的複雜性,若然僅靠一段2分鐘的新聞報導,那未免把事情過分簡單化了。」他說。
法庭舊思維,跟不上科技變遷
英格蘭和威爾斯不准法庭之內攝影的禁令,源自1925年刑事法第41條,規定任何人在任何法庭之內拍照或企圖拍照,即屬違法。違者最高罰款一千英鎊。該禁令同時延伸至任何人在任何法庭之內,不論民事庭或刑事庭,其目的為刊登、製作或企圖製作關於法官、陪審員、證人或訴訟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者,即屬違法。同時,刊登任何從違反上述條款而取得或製作的照片、肖像或素描者,亦屬違法。
當然,此項規定立法之時,錄影機以至電視還未面世,司法界由2001年起已將之延引適用於錄影拍攝方面。
過往,英格蘭已曾發生多宗公眾人士因違反禁令而被判罰款。舉一個例,一名坐在公眾席上聽審人士用手機拍攝一名被告人照片,被庭警發覺,結果被法官判以藐視法庭罪,罰款250英鎊。
媒體則一直慣常以素描手法報導法庭審理情況,由於並非在法庭之內繪畫,得以迴避檢控。
影響司法公正 vs. 加強公眾對司法信任
英格蘭司法界對有關禁令已爭議多年。大體而言,主張解禁者圍繞資訊公開、審訊公開的論據,力主准許庭內拍攝或轉播有助建立更為公開更為透明的司法制度,藉此加強公眾對司法信心。反對解禁者則指陳,准許拍攝將有損司法制度的嚴肅公正,或會使嚴肅的審訊淪為譁眾的娛樂節目。同時,庭內攝影會分散律師或證人的注意,或有所避忌而影響在庭上的表現;而且,陪審員若在晚間觀看經剪輯的案件報導時,或會混淆其本身對證供的印象。
由於攝影技術的進步,庭內電視拍攝早已可在全不帶來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有論者認為,對於克服影響陪審員的因素,或從保護陪審員、證人及無辜受害者的立場出發,法官可酌情處置,限制拍攝的使用。另一些意見認為,折衷辦法可為對於只由法官主持聆訊的案件,如上訴案,准予電視拍攝。
現時,美國多個州及多個西歐國家都已普遍容許庭內拍攝或轉播,如義大利,多宗審訊黑手黨大案更由電視台進行直播。
解禁與否 司法部門躊躇未定
在一片輿論壓力下,英格蘭法庭在2004年曾試行在一段6星期的時間內,以電視錄影幾宗上訴案件的審理實況,供司法界內部研究電視拍攝對審訊可能產生的影響,該些片段其後一直未予公開播出。
上一任的英國大法官福克納勳爵其後在2006年11月時表示贊成解禁;而英格蘭司法部的發言人在2008年時也曾表示,有關容許電視拍攝法庭審案的問題,仍在考慮之中,日後將有公佈。
不過,始終雷聲大,雨點少。
看來,有關禁令,今年在天空電視台即將帶頭掀起的新一輪解禁呼聲下,是否解除或進行修訂,稍後將更趨明朗。
(作者曾在香港從事電視新聞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延伸閱讀:
韓義興(2005),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