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五月份媒體觀察報告,發現政府置入性行銷充斥新聞媒體,不但有增無減,最近連中國廣告也逐漸利用這一手法,在台灣若干媒體以新聞編寫方式,魚目混珠,大做置入性行銷。但截至目前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政府尚未允准開放中國廣告,顯屬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對此不應視若無睹。

  由於五月間因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參選新北市,導致內閣部分人事異動,媒體再步今年二月後塵,重演「點將」和「報派」的人事烏龍新聞,(二月間主要報紙的人事報導錯誤率達五成以上),五月內閣人事新聞錯誤率高達六成六,大多屬查證不足,未能掌握正確消息來源,或憑常理和傳聞臆測推斷,缺乏公信力,且多違背新聞專業原則(詳見附錄)。另外在自殺報導方面,媒體仍經常出現未遵守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規範的新聞處理,新聞工作者應以同理心及專業自律,減少負面社會效應。

  新防會並統計五月份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比去年同期41則、上月份47則為多,合計66則(參見實錄附件)。各報的「烏龍新聞」評比,依序為:蘋果日報22則(含更正17則)、中國時報19則(含置入6則、中國9則)、聯合報15則(含置入5則、中國4則)、聯合晚報6則(含中國1則)、自由時報4則;合計66則,刊登「更正」者17則。同時,五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20則(含自殺11則)、自由時報9則(含自殺6則)、中國時報6則(含自殺4則)、聯合報2則(含自殺1則);合計37則(含自殺22則)(詳見附表)。

  新防會觀察報告,是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聯合晚報等五家主要報紙,比較其新聞處理,大致以有無檢具消息來源、是否落實新聞查證、實質平衡報導與否、新聞編寫是否公正客觀真實,及有無善盡媒介責任,包括新聞倫理道德規範在內為觀察標尺。

  美國「自由之家」在四月底公布「2010年世界各國新聞自由度調查報告」,點名台灣置入性行銷盛行,媒體獨立性受到質疑。據新防會統計,今年元月至五月份置入性行銷充斥幾家報紙,不符兩岸條例規範的中國廣告也照樣刊登,尤以中國時報為多,甚且以新聞編寫方式代替「中國廣告」置入性行銷,然目前政府尚未允准開放,顯有違法之嫌(即便用「專輯」一樣違法)。據兩岸條例第89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今年前五個月置入性行銷報導合計84則,分別為:中國時報59則(置入28則、中國31則)、聯合報20則(置入16則、中國4則),聯合晚報5則(置入2則、中國3則)。

  根據新防會2009年5月至12月的觀查報告,刊登置入性廣告的主要報紙,統計達百則以上,大多未能遵守相關新聞專業規範,不僅多報同時刊載,且以歌功頌德為主。至於刊登不同部會的「座談會」專輯,摻和政府文宣者則不計其數,並導致偽假新聞充斥,顯已有「廣告新聞化」趨勢。

  在內閣人事新聞處理方面,新防會呼籲媒體,不要拿自己的公信力開玩笑,重蹈去年9月覆轍(去年主要報紙在九月的36則錯誤報導中,有29則為內閣人事烏龍新聞,錯誤率高達八成左右)。這類人事烏龍新聞,大多採匿名方式,諸如“據悉、據透露、據了解”等等虛實難辨的消息來源,不僅造成當事人困擾,且誤導公眾,使許多人將錯誤訊息當真。類此幾近「猜謎」、「有聞必錄」式報導,違背了新聞專業原則和規範,嚴重戕害媒體公信力,也是不負責任的作為。

  今年五月的24則人事新聞中,就有16則錯誤,形同「亂點鴛鴦譜」(例如︰劉憶如任職務就有政務委員、政務委員、財政部長的傳聞;薛琦亦有金管會主委、財政部長的說法;李紀珠還自爆『府院給我四官職選』傳接台灣金控董座、內定證交所董座《註:李紀珠為此失言,28日發新聞稿道歉》,而台灣金控董座張秀蓮復於媒體再三追問下,不禁憤慨地說:「你們這樣猜,很、傷、人」)。再如五都選舉的「點將」(蔡英文參選台北市、游錫堃選新北市、台中市林佳龍、郭俊銘二擇一),不一而足。無怪社會輿論批此波內閣改組,只有一個「亂」字形容,亦質疑府院換人與不換的標準何在? 是以新聞工作者除須具詮釋及發掘真相的能力,基本上在提供真實、可靠的正確報導,更需對閱聽大眾負責。

  至於有關社會和影視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方面,近年事例相當普遍,光是去年全年違反類此的規範便高達521則,應予正視和檢討改進;如今媒體經常轉載網路的猥褻或色情圖文,並未做好事前的把關,顯是怠忽職守。譬如五月便有一則「四腳獸」圖文,係將網路上拍攝的一對男女躲在百貨公司廁所做愛動作轉載(旁邊放置疑似桃園某私立高中之書包),已有違新聞倫理道德規範,而是否為該校學生,亦未獲證實即予報導並不適當(若屬偷拍該影對外散播者,還涉及妨害祕密罪及妨害風化罪)。

  五月份違反新聞倫理規範的示意圖及照片,雖比去年同期35則為多,卻比上月45則(含自殺34則)為少,合計37則(含自殺22則)。此多少受到內政部五月十六日提案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及在四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氛圍影響,均對媒體採訪色情、暴力、猥褻、犯罪、施用毒品及自殺等行為,及相關的個資和隱私,有較為嚴格的規範,在報導上比較會慎重其事。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增的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立法院在六月一日初審通過,就明訂新聞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否則將處業者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並公布經營者姓名。

  此項修法若三讀通過,未來的社會新聞將是見刀不見血、點到為止,否則就可能觸及「兒少法」紅線,一旦記者以文字或圖片,詳細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所使用的工具及方法,或過度刊載暴力、色情、血腥、猥褻等行為,就是觸法。特別是像近月來台中市接連不斷發生輾屍、黑道角頭仇殺血案等等,媒體將不能過度渲染或詳述細節,勢將對媒體報導生態產生重大衝擊作用,是否有助匡導,值得觀察。

  現今各主要報紙處理自殺新聞不夠慎重,媒體須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主動檢討改進,以負起社會責任。去年全年統計就高達140則(屬明顯違反世界衛生組織規範者,至於不計其數的自殺案例,並未計算在內,今年元月份為23則,二月份17則,三月份27則,四月份34則、五月份22則),顯已產生社會負面效應,值得持續關注,以負起社會責任。

  根據美國聯邦法最高法院史篤瓦特(Potter Stewart)大法官的認定,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right),而非「權力」(power)。他在1974年十一月二日於耶魯法學院一百五十週年紀念大會中的講稿中:「美國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a free press),就指陳:此僅是「在政府(三權)外創立一個「第四機構」(並非第四具公權力機構)作為三權的另一制衡」(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

  換言之,新聞報導只是一種權利(right),並非是權力(power)。而所謂媒體監督政府,亦只是依法行使的監督,與一般公眾依憲法對政府的監督,並無二致,其理至明。顯然今天的新聞媒體已不能自我膨脹,逾越專業分際,必須以探討事實的真相,為首要責任,並勤於查証新聞,忠實反映給閱聽大眾,適切地呈現重要事件,而非想當然耳,或譁眾取寵,應堅守全面性原則與比例性原則,審慎作個人良心的判斷,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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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成立「台灣傳媒研究院」/陳世敏(政大新聞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