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報界的自律性組織–報業投訴委員會(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過去一年曾遭各方非議,批評為起不到應有的監管作用,懲治部份同業被指有違專業操守的越軌行為,該委員會近期發表自我檢討報告,雖然矢言力求改善自律機制外,但仍將一如既往,不會增設懲治制度。

  英國人一向自詡新聞自由是英國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石,對報界亦從來不設任何規管機制。前首相布朗在2007年便曾向英國出版人協會致詞表示:「對報界不予法定規管,實已毋庸置啄;而報界則應維持自律,各出版人該當自我表現,在採集和使用資訊方面作出決定時,冀能做到維持及加強公眾所寄予的信任。」

  在自由放任體制下的英國報業,一向蓬勃發展,發揮著重大的民主功能,貢獻社會,而由業內自行組成的報業投訴委員會可算是整個報刊出版界唯一較為完備的自律組織。報業投訴委員會前身是報業評議會(Press Council),在1991年加強接受公眾投訴制度後,更名為報業投訴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主要來自各大報章雜誌,運作經費出自各報刊所繳付的年費。委員會本身並無任何法定權力,而對於委員會在處理公眾投訴後所作出的裁定,業內亦普遍自願接受。不過,亦正因委員會並無法定權力,只會要求違反業內自行製訂「作業守則」(The Code of Practice)的報刊作出更正、道歉等,不施加(也無權作出)任何金錢或其他處罰,故也常被外界譏諷為只是一隻無牙看門狗(‘toothless watchdog’)而已。

  在整個媒界來說,另一大範疇–電視、廣播以至新媒體,其享有的自由開放程度則遠比不上報刊出版業。在規管架構方面,電視、廣播以至新媒體,不論公私營,由發牌、經營以至服務內容,都在不同程度上由一個特設的法定機構 — 文化部轄下的電信監管局(Ofcom)進行監管,電信監管局必要時可處以各類懲罰,包括停牌或罰款等。

公眾對報刊的投訴激增

  英國報業自律的情況,一直以來似乎都問題不大。不過,近年來,不論大報小報,大抵出於競爭加劇,各報在刊登內容上力求出奇制勝之餘,間或出現偏頗情況,又或各出奇謀,甚至以異於常規的手法(除一向存在的狗仔隊跟蹤拍攝外,近年還多了竊聽、偷拍、佈局採訪等),以追求獨家新聞或揭發式報導,但在一紙風行的同時,也同時帶來公眾對此類手法非議。提出投訴的個人或團體,在尋根問底的之同時,往往也自不免將不滿矛頭指向報業投訴委員會,怪罪於該報業自律組織發揮不了應有的監管作用。

  這一兩年來,公眾對部份報業的不滿程度,由報業投訴委員會所收到的公眾投訴數量便可顯示出來。根據報業投訴委員會5月時發表的年報,2009年收到的投訴是歷年最多的,比起前年的4700宗,竟激增7倍以上。

  不過,當深入瞭解一下這些數字,則可見有其特殊情況,因為,在全部35000宗投訴中,單是投訴《每日郵報》(Daily Mail)一篇由專欄作者Jan Moir所寫的關於Boyzone樂隊歌手Stephen Gately之死的文章,就佔了25000宗。

  除此之外,有10家不同報章因先後登載14篇關於英國極右派偏激政黨–不列顛民族黨(British National Party)的文章,也帶來5971宗公眾投訴。

  《星期日郵報》(Mail on Sunday)刊登由著名電視廚師James Martin所撰寫自認在駕車時故意欺壓一些自行車的文章,也帶來了395宗投訴。

  無論如何,公眾對報界內容投訴大增,已是鐵一般的事實。

  報業投訴委員會在年報中透露,在所有投訴中,有1134宗立案調查,結果738宗裁定可能違反編輯作業手則,其中609宗達成滿意解決,主要還是登出更正、道歉等。

下議院媒體事務特別委員會大加撻伐

  至於部份報刊採用的一些引起非議的特殊採訪手法,亦是公眾作出投訴的主要對象。為此,報業投訴委員會便受到一些國會議員的連帶批評,下議院的媒體事務特別委員會在2月時更提出建議,認為報業投訴委員會應是時候要作出全盤性改革了。媒體事務特別委員會主席約翰•威廷戴爾(John Whittingdale)直接批評報業投訴委員會已“缺乏公信力及權威性”。他並特別指出,報業投訴委員會在處理關於《世界新聞報》( (News of the World)被指以竊聽手法取得資料的調查工作上“太過簡單化”。他認為報業投訴委員會應當負起更加積極的角色,以維護報業的水準。

  在處理此類投訴方面,報業投訴委員會總幹事斯蒂芬•阿貝爾(Stephen Abell) 曾對記者承認,關於《世界新聞報》一事,該委員會確曾不太清楚本身的職能所在,而委員會對於本身的有限權力範圍,也感到無可奈何。他說,就該類事情而言,既有警方的調查,又有資訊事務專員(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按:英國設有資訊事務專員,職司資料保護相關的教育與監督事宜)的介入,以致該委員會不太清楚究竟本身應處於什麼位置。

  面對各方的交相指責,報業投訴委員會主席彼坦•巴斯科姆女男爵(Baroness Peta Buscombe)在5月時曾表示,公眾過往對於該委員會的角色存有誤解。她指出,該委員會實質上,既是一個調解者,也是一個規管者。她又承認,對於此一雙重角色,該委員會一直以來,未有向公眾做好溝通工作,而她更表示曾經考慮要將該組織更改名稱,以便公眾更能瞭解其真正角色。

  巴斯科姆表示:「今後會努力將委員會對外更加透明化,尤其在處理一些十分棘手的問題時,必定清楚說明委員會的有關做法,好讓各界清楚該委員會的能力範圍,以免產生誤會。」

  她又說:「從法律觀點而言,報業投訴委員會必須非常審慎行事,在對投訴進行調查時,不致干預任何其他調查權力所進行的工作。」

檢討報告並不提出重大改革建議

  最近,在7月7日,報業投訴委員會發表了歷來首次進行的內部管治檢討報告,報告中提出了75項建議,主要圍繞如何加強該組織的報業自律機制,但卻未有就外界所呼籲增設硬性的懲治制度方面,提出任何根本性的改革建議。

  此一報告費時11個月完成,在進行檢討期間,曾收取來自各方的40份意見書,亦訪談過29名有關人士。

  有關建議主張必須更加清楚界定報業投訴委員會本身的任務角色,建立強而有力的領導層,以及加強對業外的影響力以提升其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另外,在運作方面,必須加強內部監察,亦尋求業內人士更大參與;在用人方面要更加公開透明,以及對於本身業務績效,須厲行嚴加考核。

  對於芸芸建議,有評論指出,並無特別新意,理由是整個報業自律組織將會保持原貌,不會進行任何根本性的改革,例如引入新的調查權力,或增添對有違業內守則的報刊,施行更為強而有力的懲治辦法等。

  畢竟,自己人管自己人,往往力度有限,更何況在新聞自由的大旗底下,本質上由報紙雜誌自願參加的自律組織,將只會繼續義正辭嚴地捍衛新聞自由,使同業間並無後顧之憂,放手發揮新聞工作的時代使命,縱使將來可能繼續面對外界壓力及批評,要求從嚴律己,但又怎會愚蠢到現時就自動就範,先行作繭自縛呢!

(作者曾在香港從事電視新聞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可參閱報導:

PCC Governance Review: No fundamental change – Newspapers – Press Gaz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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