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誹謗法律上的差異造成了一種怪現象,同一篇文章在美國無事,但在英國法院則可被定罪判罰,於是英國法院近年多來了一些專程由美國前來打官司的人,人們戲稱之為`誹謗遊客’(libel tourists)。此一到他國告狀現象,雷同華人所稱之`告洋狀’,備受美國傳媒界非議,認為威脅言論自由,而美國國會也特別為此在上週通過了一項新法案,堵塞漏洞。
新法案簡稱 《SPEECH法案 》,全名《妥善保護本國恆久固有之憲法承傳法案》( Securing the Protection of our Enduring and Established Constitutional Heritage Act),英文大楷簡稱的SPEECH,正是言論一字,可見在法律草擬以至名稱上,煞費苦心,彰顯捍衛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此一法案由美國總統奧巴馬在30日內簽署後便會成為法律正式生效。自此之後,美國法院就有法可依,可以拒絕執行任何外國法院對誹謗案件的裁決,除非美國法院本身決定,有關的外國法院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乃符合美國的同類情況,而這方面則正意味英國高等法院對誹謗案的裁決,在美國將不獲執行。
舉證責任 英美不同
原因是英美在誹謗法律上存在差異,特別在舉證責任方面,美國法律規定申訴人必須證明被指構成誹謗的材料屬於虛假,而英國則剛相反,要由被訴人來證明並非虛假。
同時,公眾人物在美國法院亦比較難以提出誹謗訴訟,因為他們必須證明有關材料屬於輕率或存有惡意。
由過往的情形來看,在美國提出誹謗訴訟,相對而言,不易成功。
所謂`誹謗遊客’各式人等之所以能在英國提出訴訟,所憑的理由是有關文章雖非在英國出版,但刊物也有在英國少量發行或可在網上閱看,而對其聲譽造成傷害等情。
在美國國會通過新法案時,美國眾議員Steve Cohen表示:「`誹謗旅遊現象’勢將有損自由言論原則,因為外國法院在審理誹謗案件時,對申訴人的舉證責任,很多時不太嚴謹。本人深信,第一修正案的各項權利正是(美國)憲法訂下的最神聖原則。我們務須確保此等權利不容受到外國裁決的損害。」
英國醞釀改革誹謗法例
長期以來,英國誹謗法例一直引起各界,尤其傳媒界的批評,加上`不成功不收費制度’出現濫用的情況下,英國的誹謗官司也比美國多得多。
如今,英國的壓力團體希望美國此一新法案或將促進英國對誹謗法律進行改革。
英國著名壓力團體「查禁目錄」(Index on Censorship)表示,美國的《SPEECH法案 》可以有助推動英國改革誹謗法例。該組織總裁John Kampfner說:「美國新法律應該帶給英國聯合政府一個明確的訊息,就是當英國的最親密盟友都在認為,有需要建立新法律來保護自己以防備倫敦的高等法院之時,這已清楚表明,現時的狀況已不容再繼續下去的了。」
英國筆會(English PEN) 亦一直支持改革英國的誹謗法例。該組織總監Jonathan Heawood表示:「`誹謗旅遊現象’不單令書刊動輒得咎,同時也對全球各地的慈善機構、作家以至社會活動人士帶來了寒蟬效應。」
較早之前,英國政府已表示正計劃在明年3月提出《誹謗改革法案》的有關建議。
(作者曾在香港從事電視新聞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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