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界關切政府置入性行銷聲中,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發表觀察報告,指出今年一至十一月主要報紙置入性行銷報導總計高達334則,已超過去年全年165則的兩倍。其中,中國時報最多197則,聯合報居次104則,最為氾濫。
新防會統計發現,自六月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訂後,至十一月中國廣告(合計中國時報37則、聯合報23則、聯合晚報6則)及配合性新聞報導大幅增加。同時,十月、十一月份的「花博」置入便高達26則,配合此類的新聞編寫,更是不計其數;此外,十一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含更正、置入、中國廣告)合計57則,須檢討改進。十一月份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依序為:中國時報22則(含置入20則、中國1則)、聯合報21則(含置入15則、更正2則)、蘋果日報7則(含更正5則)、聯合晚報5則(含置入3則)、自由時報2則(更正2則);刊「更正」者9則;新防會並統計,十一月各報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合計16則(含自殺9則)。另有關新聞違反倫理道德規範圖像,近年事例相當普遍,顯見有加強自律必要(參見附表一、二及烏龍新聞紀實附錄)。
在政治新聞方面,十一月正是五都選舉熾熱,而在諸多重要新聞中,亦以在11月26日五都投票前夕發生震驚中外的槍擊案,最受矚目。各主要報紙報導尚符「選罷法」範疇,僅部分電子媒體有擦槍走火現象,巳經由檢舉送NCC及中選會查察之中。諸多媒體名嘴在沒有證據下,直接或間接的污衊了選舉競爭對手。東森、中視、中天因重複播放「用選票制裁暴力」等言論,被認為是違反選罷法及製造民進黨涉案這個不實指控,因此NCC以違反選罷法移送中選會處理。
另在十一月期間還發生亞運跆拳道爭議事件,選手楊淑君遭冤判失格風波,激怒台灣民眾,反韓風潮襲捲全台,所幸媒體節制,並未釀成不幸。
置入性行銷問題嚴重
目前由政府花錢買新聞做法,現充斥新聞媒體,並動搖台灣媒體的根基,嚴重違背新聞專業的欺騙行為,實已侵蝕新聞自主專業的核心價值,理應早日修法訂定規範。
馬英九總統2010年12月27日在府院黨五人小組會議表示,政府將不得進行具政治目的的置入性行銷,即使要政令宣導,廣告與新聞應區分清楚,將先從政府自律著手,再研究是否修法。對總統的說法,學界與媒改團體則持觀望態度,強調「聽其言,觀其行」。
從AC Nielsen公司在2009年底公布的廣告量排名表顯示,前五十大政府單位的廣告總量,已超過12.44億元。《財訊》雜誌亦報導,2009年政府的廣告量近十七億元,比2008年逆勢成長二成多,相對而言,2009年商業廣告量第一名是遠雄集團,共達6.06億元。可見政府的置入已經大幅超越商業置入的經費,有如買新聞來蒙混納稅人對政府正確資訊「知的權利」,此不僅是損害台灣民主政治的監督機制,對新聞專業也是一大戕害。新聞學者痛批政府拿人民的錢進行置入性行銷是「下三濫」的行為,媒體老闆若只想賺錢,那「乾脆拿報社去開賓館」。《中國時報》前資深記者黃哲斌12月12日憤辭抗議政府置入性行銷及媒體業配新聞後,即引發社會廣泛討論置入性行銷的正當性。
去年12月份最新一期的《天下》民調亦指出,有近1/4的民眾認為,他們每天看到的選舉新聞,「幾乎全部都是置入性行銷」(24.6%)。另有近1/3的人,認為自己每天看到的選舉新聞,「大部份都是置入性行銷」(29.3%)。當記者已變成「廣告AE」、寫的稿子都是「業配(業務配合)」,媒體公信力將蕩然無存。
美國「自由之家」不久前更直接點名媒體接受政府置入性行銷,是台灣新聞自由倒退的主因之一;而素負盛名的英國「經濟學人資訊社」12月間公布今年的全球民主指數調查,台灣在167個國家中排名第36,比2008年的調查退步3名,並被歸類在「有缺陷的民主」一類。
朝立法限制置入性行銷
立法院法制局的「政府置入性行銷規範之研究」專題報告,就認為新聞報導被政府置入後帶來的負面影響,將嚴重動搖民眾對新聞報導的真實性,也影響民眾的理性思辨、違反民主制度,主張「有立法禁止政府將訊息置入節目或新聞中之必要」。報告具體提出修法意見,主張在「政府採購法」中,新增「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從事宣傳、廣告或有關公共政策的評論,不得有強調該機關或所屬公務員之貢獻、能力或重要性之內容;也不得為隱藏式宣傳或置入性行銷」等內容。
另應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增列「中央或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但一般行政業務之新聞發布及法令公告者,不在此限」的條文,強調「政府不應利用執政優勢,濫用國家資源為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
各國限制置入性行銷作法
事實上,各先進民主國家政府皆有一套嚴格明確的置入性行銷作法,其中美國政府在撥款宣傳前,須先取得國會授權;英國較嚴格,僅開放公共服務性質之宣傳,禁止政府透過媒體的其他宣傳;歐盟更嚴格禁止新聞與時事節目接受贊助或置入性行銷。換言之,美國是以控制預算的方式,禁止政府自我宣傳,或做純政治目的的宣傳,對於政府隱藏其出資或製作相關廣告、宣傳,也在禁止之列;但若政府在所置入的節目中,明顯揭露訊息來源,就不在禁止之列。
譬如美國對於「行政遊說」以外的政府宣傳,並無一般性、永久性法律限制規定,而是透過年度撥款法案(appropriation act),在各種撥款中附設條件管制,要求行政部門動用時,必須遵守國會設定的條件;且政府利用撥款宣傳,原則上須有國會授權,否則禁止。至於英國對此則採取嚴格限制的態度,僅開放少數公共服務性質的電視廣告;對於大多數的政府文宣,便採取「直接禁止」態度,而置入性或隱藏性政府宣傳,也都原則禁止。歐盟更嚴格規定贊助者不得藉由干涉被贊助者對節目之編輯獨立與播出義務,而影響被贊助節目的內容及播出時間,且「新聞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媒體自律原則勢在必行
1987年1月16日-18日,倫敦自由之聲世界會議的34國記者,針對審檢制度此一問題共同簽署「新聞自由憲章」,以確保獨立的新聞媒體必要的自由。這項會議是由世界新聞自由委員會與合作的世界報業協會、國際新聞學會、美洲報業協會、北美國家廣播協會和國際聯合期刊,聯合召開,該憲章列舉了歐洲安全合作組織OSCE和其他會議的附和贊同,並由聯合國秘書長和教科文組織總幹事雙邊批准,並獲得世界各地多個新聞機構的支持。
該憲章的主要內容指陳:「新聞自由意味著個人的自由。為此,基於國內和跨國界新聞和訊息自由流通的原則,所有為促進和保護民主機構的承諾,應該得到支持。
為了強化台灣媒體自律的必要性,有助提高新聞品質,茲摘錄各國重要自律供國內媒體經營和工作者參考。譬如美國媒體或組織制訂之自律規範、「華盛頓郵報記者寫作手冊」、新聞標準與倫理(Standards and Ethics)都強調避免介入利益衝突,不接受消息來源的任何贈禮,著重全國及社區區的公共利益。而在「專業記者協會」倫理規範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則指出要避免歧視;「華府記者俱樂部」(National Press Club, NPC )還引用Walter Williams撰寫之信條,要避免接受賄賂,新聞對公眾具有全面的責任與信託。
據「全美報業編輯人協會」信條 (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s Editors, ASNE) 便包括蒐集及傳播新聞與意見,告知讓民眾對事件作出判斷;尚須對社會的各種力量,包括對各級政府的運作,進行獨立的審視。Poynter 新聞學院的「出版品倫理指導準則」(Ethics Guidelines for Poynter Publishing)中,還有樂於助人。「廣電新聞主管協會暨基金會」訂定之「新聞倫理與專業準則」,須認知對公眾的責任及服務
再如在日本的媒體或組織制訂自律規範中,譬如「日本新聞協會」之「新聞倫理綱領」,就包括報織有報導與評論自由,應背負重大責任,避免妨礙公共之利益,並重視個人名譽並留意隱私權。「社團法人日本民間放送聯盟」自律規範:不因人種、性別、職業、境遇、信仰有差別處理。不傷害國家與政府威信,顧及兒童及青少年;提升教育與修養,注意個人隱私、自由及名譽;
「朝日新聞綱領」:排除一切不法與暴力、重視品質與責任;
「讀賣新聞信條」:重視個人尊嚴與基本人權;
「讀賣新聞記者行動規範」:尊重人權及防止不當侵犯個人隱私,不可特定個人及團體宣傳,不允許運用在股票投資及不動產交易方面獲得經濟利益,不接受報導中公正性受懷疑者所提供之任何利益;
「產經新聞信條」:以國土之安全社會之穩定為目標;
「產經新聞記者指南」:享受自由之際,須肩負重責及公共利益,尊重人權「出版倫理綱領」:尊重個人名譽,保持秩序與公正;
社團法人日本雜協會制訂之「雜誌編輯倫理綱領」:人權與名譽之尊重。
以上信條內容和新聞倫理精神,在在值得吾人借鏡俾發揮道德勇氣和良心,堅守新聞專業自主權,才能贏得社會信任和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