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廣告化、置入性行銷等台灣電視節目內容管制問題,在政府、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與權利之間爭議不斷。對於此現象的管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年來不斷地修訂法令規章,針對消費資訊型節目進行監理,要求業者自律,維護消費者權益,希望能在兩者之間有合理的規範。

  然而媒體環境生態不停改變,政府管制的權力介入、商業與消費者的權益等多方角力的相互消長也不斷變動。從以往嚴格規範節目內容的英國電信管理局(Ofcom),在2010年6月底公布准許電視節目採用置入性行銷的新提案中,考慮「放寬廣播節目中能夠提及贊助商產品與品牌」的規定來看,在維護消費者權利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商業力量的影響。

歐洲的管理狀況

  世界各國在電視節目與廣告的規範上,依國情不同而有相映的法令規定。歐盟原有法令是禁止置入性行銷的,但因無法限制歐盟以外地區所製作的節目,且阻擋置入性行銷的入侵產生管制不對稱、不公平競爭的現象。因此,歐盟在2007年5月下旬通過「影音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有條件的放寬置入式廣告標準,取消每天廣告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但仍須告知觀眾節目中有置入性行銷,如於節目片頭、片尾或廣告結束後,向觀眾清楚揭露訊息;也不得於節目中過度呈現商品與直接鼓勵觀眾購買產品或服務;菸草產品及需醫師指示的藥品則嚴格規範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

  Ofcom的成立,主要以公共事務上的公民與經濟事務的消費者兩類,作為主要的服務對象,就此來看,在Ofcom的管制規定中,產業利益似乎不具優先性。英國原本的規定,是禁止電視台接受企業附費購買,不可在頻道節目中清楚展露特定商品或品牌標誌。

  但因其經濟低迷亟需資金挹注的情況,以及置入性行銷日益普遍,Ofcom開始放寬限制,在保護觀眾時,也能讓商營媒體擴展利潤,使得製作資金更充裕,節目內容品質因而提升。但在規範方面,Ofcom仍要求媒體必須告知觀眾明確資訊,在節目開始和結束時,都必須在螢幕上播放圖示;且在兒童節目、新聞節目、和英國製作的時事、消費議題和宗教節目,仍是全面禁止進行置入性行銷。同時也強調媒體立場的獨立性,不能受到付費廠商影響。

美國的管制方式

  在美國,主要的相關內容管制由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CC)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兩種組織所規範。其主要精神在於「讓任何人都能進入傳播產業」,以及「讓任何通訊傳播業者都必須在任何通訊傳播相關市場中面對任何其他業者的競爭」,這樣的管制精神,是傾向與產業合作,以此來服務公眾的利益。

  美國電視環境傾向自由市場機制,並無「新聞廣告化」、「節目廣告化」或「置入性行銷」等相關法規或條文管制,單獨適用於一般電視內容與廣告的規定。台灣所謂的消費資訊型節目呈現廣告與節目之間界線的模糊,在美國則因為有明確的製作規範與字樣標示,所以不會讓觀眾對節目和廣告的界線有所模糊。

日本的管制狀況

  再從鄰近台灣的日本來看。相較歐美,日本廣電體制強調民間自律,法規相較為為鬆散。

  日本的《放送法》如同其他國家,規定電視業者在播放廣告時,必須設法讓觀眾能明確分辨,並無其他嚴格的規範,但在廣告內容上,則是依長期業者的自律規範。據業界自律團體「社團法人日本民間放送聯盟」(NAB)的規定,明確限制廣告量與時間,限制廣告發送時間必須在每週播送時間的百分之十八以內,因此廣告與節目界線就必須劃分清楚。廣告在播放時也必須明白標示。在日本民間自律規範的約束下,業者必須明確區分節目和廣告,因此並無明確「節目廣告化」的相關名詞。

他國管理模式 值得台灣借鏡

  台灣所謂的消費資訊型節目,類似美國的「資訊式廣告」、「付費製播節目」或歐洲的「電視購物」,但在歐美因表現手法和製作標示明確,不會產生觀眾模糊不清的問題。

  日本則是業者的自律規範,即便法規不嚴,節目與廣告之間仍清楚分隔。上述他國管制,值得台灣借鏡,思考如何針對標示不明、業者不夠自律議題上,積極建立改善的機制。

參考資料:

黃治蘋(2008)。有線衛星電視頻道節目廣告化規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論文

台灣通訊傳播產業協進會(2007)。〈「修正廣告區分認定原則」之分析與建議──以日本為例〉。

邱家宜(2006),〈從英美傳播管制經驗思考台灣NCC的制度與使命〉,《廣播與電視》,26: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