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庭一向諱莫如深的隱私權超級禁制令,鬧出了大笑話,近已證明竟是落後於時代的司法產物,只管得了本國的傳統主流媒體,卻管不了現今跨國界的網絡世界。
況且,名人醜聞私隱因有超級禁制令,反而欲蓋彌彰,消息在網上不脛而走,令致謠言滿天飛,封口作用可說完全適得其反。
所謂超級禁制令,多是一些名人或政界人物一向為及時阻止傳媒將隱私曝光而向法庭申請批出,在這個保護傘之下,傳媒連提及誰人取得超級禁制令都屬藐視法庭論罪。據報,英國法院已曾批出超過30至40個超級禁制令,報紙電台電視等媒介即使掌握了相關的私隱內情,但為免墮入司法禁區,也都只能隻字不提。
不過,雖然英國的主流傳媒不敢冒犯禁令,但甚受歡迎的社交網站推特(Twitter)及臉書(Facebook)上,由上週末起,卻有網友特地將一些自稱的超級禁制令名單公開披露,相關名人以及婚外情牽涉人物的名稱,馬上在網上迅速散播開來。據說,在推特網站最先一個小時內互相傳遞這一訊息的網友已近二萬人。
目前經網上流傳的焦點人物,一名是BBC女節目主持,另一名是倫敦社交圈名女人,而她們兩人隨即也在網上發表推文,力加否認與傳聞有關。
超級禁制令管不了跨國社交媒體
申請超級禁制令的原意是不想事情遭外人張揚,但法律只管得了本國媒體,對跨國性的網絡世界卻管不了,對於被禁阻的消息經社交網絡流傳開來,現時也似乎暫無辦法對付。
一向反對超級禁制令制度的評論人士說,禁止媒體報導名人私隱只會欲蓋彌彰,與其適得其反,不如把一切攤開在陽光下。
目前正就超級禁制令問題撰寫一項報告的自民黨議員約翰‧涵明(John Hemming)表示:「法院所做的事情,看來已認真荒謬,他們對於人們現今的溝通方法,竟完全跟不上。」
有人也大嘆社交網絡內容不受本國法律制約的情況,必須予以正視。
推特網站表示無能為力
推特網站一名發言人表示,推特網友一天發佈的訊息起碼有5千5百萬條,網站方面根本沒有可能全部逐一檢視。
發言人說:「網站方面目前只能將一些確屬非法的推文及垃圾郵件進行刪除。不過,我們也致力將這類範圍收窄,而更重要的大原則是–我們一直致力於不會基於內容理由而將推文刪除。」
在超級禁制令鬧出大笑話的同時,歐洲人權法庭本星期對於涉及保障隱私權的一宗案件,作出了甚具意義的裁決。
歐洲人權法庭裁決—傳媒發佈消息前毋須知會當事人
這可說是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對決,前者又勝一仗。
新一場角力5月10日在歐洲人權法庭宣佈結果,該法庭裁定,報紙刊登消息不須事先知會當事人。
有關的案件是賽車界名人馬克斯‧莫斯利(Max Mosley)早前向歐洲人權法庭訴願,要求加強隱私權法律,增訂關於「事先知會」的規定。
事緣世界新聞報在2008年時曾侵害這位F1賽車前任主席的隱私,揭露他付錢與5個妓女在倫敦一處住宅內大搞性派對,圖文並茂,而該報網站也同時登載有關的偷拍片段。世界新聞報在刊登該報導前並無跟他本人接觸。
醜事外揚後,馬克斯.莫斯利控告世界新聞報侵犯隱私權,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勝訴,世界新聞報須向他賠償6萬鎊。不過,馬克斯.莫斯利事後仍然憤憤不平,他在報紙上撰文表示:「個人私隱一經傳媒報導,名聲已經受損,法庭怎做都無補於事。」
「這類事情唯一有效的補救辦法就是及時阻止消息曝光,但這也得要受害人有所知道並呈報法官,法庭才可這樣做。所以,得到事先知會便屬十分重要。」他說。
英國法律遭質疑違反人權法
馬克斯‧莫斯利也付諸行動,告上歐洲人權法庭,質疑英國現行法律容許出版之前毋須事先知會當事人,未能保護個人隱私權,違反歐洲人權法。
無可置疑,馬克斯‧莫斯利這個訴求已觸及言論自由的根本,而歐洲人權法庭本星期將之駁回,似乎也是意料中事。
歐洲人權法庭裁決指出,若訂立事先知會的規定,將會對新聞自由帶來“寒蟬效應”,同時,縱使設有這類制度,能否收效也有很大疑問,因為就算立法明文規定,媒體也會寧可接受罰款,而不事先通知當事人的。
裁決指出:「英國已經具備保護私隱的法律,個人私隱若受到侵犯,可以告上法庭尋求賠償,也可向法庭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
事先知會或將形同事先審查
「本庭認為,歐洲人權法公約第8條(關於保障尊重私人生活權利)並無具法律約束力的事先知會規定。有見及此,本庭裁定,國內法律不設立這一類的規定並無牴觸歐洲人權法公約第8條。」
裁決又指出:「事先知會制度或會與保障言論自由的歐洲人權法公約第10條發生衝突,因為此類制度在運作上,將有可能形同一種出版前的審查制度。」
不過,歐洲人權法庭在裁決中也發出一項積極性建議,敦促英國的報業投訴委員會修訂業內的編輯守則,增列一條,規定「記者應在正常情況下,在出版前知會當事人,涉及公眾利益者除外。」
英國報界對裁決表示歡迎
英國報界對於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普遍表示歡迎,一向以來,報章在爆料之前都絕不讓當事人知曉,以免對方趕及申請臨時禁制令,延誤出版。
一些評論也說,如果歐洲人權法庭裁決媒體必須事先通知當事人才可登載有關當事人的隱私內容的話,每一個獲得知會的名人自會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那麼報紙文章還有什麼可讀性可言呢。
對於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馬克斯‧莫斯利已表示不服,或將向歐洲法院的大法庭(Grand Chamber)提出上訴。
他說:「這並非關乎言論自由的問題,而是關乎報紙是否有權在報導上,總是對一些人的私生活窮追不捨,此中毫無公眾利益可言,他們只是純粹出於滿足人們一時之快,有利報紙銷售而已。」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Super-injunctions: Twitter user ‘outs’ gagging order celebrities to thousands | Mail Online
Max Mosley loses European privacy case | Media | guardian.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