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祥、孫立杰(2009)。〈當「偵查不公開」遇見「新聞自由」:警察機關與媒體記者的衝突拔河研究〉。《新聞學研究》,第101期,頁89-138。/顧佳欣 摘錄介紹

  作為當代最重要消息來源的傳媒,影響力無所不在,並以「人民知權」與「新聞自由」享有特權,能夠進入特殊重要場合與獲得第一手資訊。包括重大犯罪或司法爭議等事件,與公共利益相關者,更是傳媒善盡社會責任的重要場域;然而,警察與司法機構本於保護案件當事人與未免影響案情,有「偵查不公開」原則。當傳媒與警察機關互有「拔河」時,站在警察機關的立場,應如何面對?前中山大學傳播管理所陳祥教授與高雄市第一線警察單位同仁孫立杰,分析十種衝突類型之案例,提供「警察機構如何在不違背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滿足新聞自由之主張」的意理討論與實務方法。

  陳祥教授與孫立杰指出,警察機關與媒體間,存有衝突又合作的關係,就前者而言,即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應用,此原則首要重當事人為「無罪推定」,倘若失靈,則動輒「媒體公審」,甚至損害名譽,有違公平正義。事實上,在每日新聞中,似乎時有所聞;第二,乃針對後續案情發展相關證據之保全;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警察機關也需要媒體作為政令宣導,或是形象建構,對於媒體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就媒體而言,犯罪現場第一手的畫面與訊息,無疑是最有震撼力的新聞素材。

  不過,陳祥教授與孫立杰研究中也指出,由於「大環境中雙方立足點的不平等」,使偵查不公開原則時常能夠輕易被跨越。這指的是,就法規方面,規定警方得在「維護公共利益」情形下,能「適度」發佈新聞,作者指出,除了規範文字籠統外,何謂「公共利益」或得透露之消息,其分際基層員警難以掌握,使警偵人員僅能以揣測回應;其二,媒體能以集體施壓或負面處理,使員警寧受行政處罰而違背原則:其三,在於法律與社會對雙方約束機制與力道大為不同,警察有詳細的明文法令規範,但對於媒體,多強調自律代替他律,在新聞自由旗幟下的無冕王,力量更大於警方。

  在實務上之建議,研究者表明,首先在於員警偵查人員之教育,瞭解資訊是否能公開之分野;並且,需要讓第一線人員瞭解媒體生態與其類型需求,比如電子媒體重畫面,而平面媒體重詳細背景資料,能減少員警與記者周旋的時間;此外,作者建議,警偵人員應要化被動為主動,不能一昧等待媒體,而勢必難以抵擋採訪攻勢,應採取「正面主動說明」,取得詮釋權,藉此引導,避免被動受制;接著,以適當的輔助器材,保護當事人等,或提供案發現場繪圖、模擬動畫給媒體,是可兼顧兩者;最後,並非禁止媒體進入現場,而是畫出適當的區域,使雙方都能達成任務,化解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