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墜樓意外頻傳
2011年9月25日,新北市發生兩歲女童墜樓意外。一名兩歲女童被母親單獨留在屋內的嬰兒床上,由於嬰兒床緊靠著窗戶,女童好奇攀爬推開紗窗,沒想到從九樓墜落摔在社區大門的採光罩上。經救護人員到場發現,她的右腦遭到重擊,頸部骨折,送醫後昏迷指數為7,尚未脫離險境,女童母親痛哭失聲。
今年四月,一位母親獨留兩歲與五歲的兒子在家,五歲大的兒子起床找不到媽媽,站上書櫃後再爬上窗戶結果墜樓,所幸奇蹟般地獲救。去年,一名四歲男童在母親忙於家務時,推開十一樓房間的窗戶墜落,卡在二樓遮雨棚,致命在旦夕。由以上可知,幼童墜樓意外頻傳,身為父母的讀者,務必注意兒童安全。
別讓幼童獨處
身為父母,當然有照顧子女的責任,這不僅日常生活中的責任,在法律上,也是個義務。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的責任。換句話說,既然生了小孩,就要負起照顧的責任。
又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換句話說,父母應避免讓幼童獨處,尤其是六歲以下的幼童!為了安全起見,照顧的時侯儘可能不要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範圍,以免發生危險。事實上,幼童沒有判斷能力,縱使只離開視線幾分鐘,都要謹慎。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0條參照)。
罰鍰V.S.罰金
媒體報導常分不清罰鍰或罰金,雖然都是罰錢,可是不論是意義,或在程序上兩者卻是大大的不同。因為,處以罰金的前提,一定是已經被認為構成犯罪。而所謂犯罪的認定,必須透過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再由司法機關的法院裡的法官確認犯罪事實、作成有罪的判決後,才能處以罰金。如果被告對判決不服,還可以提起上訴請求救濟。至於,罰鍰在性質上是一種追究行政責任而施加的行政罰,程序上只要經過主管機關即可作成,這裡的主管機關指的是行政機關,換言之,課處罰鍰是不用經過法院審理的程序。
以本文一開始的案例來看,媽媽沒有注意,讓小孩墜落,這很可能是父母親違反對子女的保護義務,行政機關自得對父母課以罰鍰。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因此,新北市政府擁有作成罰鍰的行政(裁罰的)權限,與法院無涉。當然,如果被處以罰鍰的當事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的上級,在本件中也就是中央政府的內政部提起訴願,如果對於內政部的訴願決定仍然不服,就可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藉由司法途徑循求救濟,這時侯法院(司法權)才能介入,而且也不是由法院來處「罰金」,法院只是扮演「司法控制(行政)」的角色,也就判斷行政機關的裁罰(罰鍰)是否合法而已。
照護子女 父母有責
日常生活中,照顧子女是父母的責任,這不只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所規範,同時也在《民法》有所規定。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照顧子女,父母絕對有責任。《民法》這一條的規定看似抽象,內容並不具體,這是因為它規定在《民法》之中,而《民法》這一條是規定在「親屬篇」、第三章「父母子女」之下,所以只有原則的宣示。但為了要具體化這裡的權利義務,也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我國另有一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父母或照顧兒童、青少年的人課予許多具體的責任與義務。
舉例而言,幼童如果施用毒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物質,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要被處以新台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這就是「照顧子女,而且避免其有危害身體健康行為、父母有責」的具體展現。
不過,法律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誰犯錯誰就該受到處罰。也就是說,兒童或少年吸毒就應該讓兒童或少年受到處罰,但是,為什麼要處罰父母或監護人呢?明明「人又不是我殺的,結果要我負責」,這不是很不合理嗎?
這裡就要回過頭來看,當初「立法者」的想法,正如同前面所說,立法者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所以才課予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許多具體的法律義務。我們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條的規定,「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不僅看到兒童的行為,更重要的是要求父母或實際照顧者負起避免兒童處於危險情境或有不良行為的責任!
兒童從小的身心發展,都要靠父母的教育,父母可以說是兒童最親近的人。因此,法律希望兒童能在父母的諄諄善誘之下,能夠健康地長大。所以,當兒童有吸毒、施打管制藥品或觀看足以危害身心的暴力或色情光碟等嚴重不適當的行為,法律當然要處罰父母或監護人,以要求他們要盡到責任,管好自己的小孩,並且保護他們的安全。所以這裡的處罰(罰鍰),是針對父母親等成年人的失職,並沒有違反前面提到的歸責原則(誰犯錯,誰就該受到處罰),至於兒童或青少年的不當行為是否有行政或刑事責任,又應該如何處置,那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了。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方佳怡(2011年9 月25日)。〈專家建議 嬰兒床勿放窗邊 裝隱形鐵窗〉,《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92817/IssueID/20110925
何柏均(2011年9 月25日)。〈童9樓墜落 母嚎:快救〉,《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92817/IssueID/201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