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新防會)近日完成媒體觀察報告,發現十月的政府廣告刊登創下今年最高達251則(參見6月至10月「烏龍新聞紀實」),而部分廣告及中央和地方首長多未能遵守立法院三項決議,甚且不惜在廣告中曝光,增添濃厚的政治味,帶來社會負面觀感,政府和媒體都應注意改進,以維護起碼的公信力。
今年十個月以來,主要報紙幾乎天天都出現政府廣告(各類的座談會、專輯或專題、「複合型」置入性行銷,尚未計算在內),其中,七月全版或半版便達120則(六月為110則),八、九月分別增達145則、208則,十月更高達251則,其中以蘋果日報67則最多。同時,「複合型」的置入性行銷猶方興未艾,這是一種政、商、媒不同類型的組合,例如由媒體主辦,政府相關單位或廠商配合的業務性質活動,反之亦然,已使媒體淪為業務掛帥,幾失新聞編輯自主性。其結果,從「歌功頌德」演變為「政策辯護」,記者也成了「業配」(編務支援業務)人員,新聞品質自是每下愈況,令人憂心。
十月各主要報紙的「烏龍新聞」評比(含未註明政府機構、置入性新聞、中國廣告做置入計算,參見附表二),依序為:中國時報6則(含置入3則、中國3則)、聯合報6則(含置入1則、中國3則、更正1則)、蘋果日報3則(置入1則、更正2則)、聯合晚報2則(含置入2則)、自由時報1則(含中國1則)。合計18則,刊「更正」者3則。十月違反新聞倫理道德規範的示意圖和照片,依序為:蘋果日報9則(含自殺6則)、中國時報5則(含自殺5則)、自由時報3則(含自殺3則)、聯合報1則(含自殺1則);合計18則(含自殺15則);據新防會登錄,今年元月至十月部分報紙的「中國廣告」,合計為71則(一月1則、二月3則、三月5則、四月6則、五月9則、六月7則、7月7則、八月17則、九月9則、十月7則),加上去年六月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訂後的中國廣告119則,累計高達190則。有關中國前來台灣招商文宣或招攬旅遊的違法廣告(甚或以「工商新聞」模式,變相作置入性行銷),始終停留在執法不嚴,或未能修改符合現況的兩岸相關法規,致使現有法令形同具文,部分報紙照刊不誤,造成不公平的競爭(進一步請參見附表一、二)。
揪出犯規:官方置入行銷和兩岸廣告氾濫
由於立法院在今年通過「預算法增訂第六十二條之一」(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預算)時,曾作成決議,即行政部門不論中央或地方政令宣導,事實上,包括馬英九總統、吳揆在內的中央及地方政府首長廣告,僅八、九月便出現22次之多,十月亦不例外。以「2011台北世界設計大展 世界第一次 台北辦到了」的廣告照片為例,便以馬總統為主台北市長郝龍斌在旁,郝且簽名感謝全世界對台北市肯定及國際三大設計團體;再如「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主辦權 台北市 最接近的一次」,可以記者會或發新聞稿表達,然卻以一張郝龍斌與訪視委員會委員合照,表示爭取的決心,並不適當。顯然都須從首長本身遵法、守法,始克有濟。
一般而言,政府廣告不應為廣告而廣告,或形同「公關」行為的廣告,像是舉辦形形色色包括放煙火、晚會、歌唱、路跑、爬山、自行車之類的活動等等;或為呼應選舉之類的廣告,例如有些政府廣告猶涉及「行政中立」問題,例如立委就曾在10月21日對馬總統競選連任的口號「黃金十年」,在媒體中刊登廣告提出質疑;
同時,審計部在十一月下旬曾查出第一波三十四件違反預算法規定的政府廣告案,其中有十五案,因沒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遭審計部認定違反預算法規定。而行政院主計處更邀集中央及地方單位研商,提醒各單位對相關政策行銷案,無論用什麼型態,都一律要標明「廣告」及辦理機關名稱,以免徒生困擾。
鑒於此事攸關台灣媒體生態和多元自由言論,以及閱聽大眾「知的權利」,必須透明化,政府應邀集在野黨和民間媒改團體及學界共同商討和溝通,絕非行政院一紙命令即可改善,馬政府必須博采周諮,審慎將事,否則稍有疏失,後果嚴重,不可不慎!
避免媒體成怪獸 社運、立法併現
目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旺中集團併購中嘉」案,備受社會關注,就是因為論從集中度的數量,或對言論多元化可能造成的影響,都已遠遠超過一個自由多元市場中可以容忍的極限。針對旺中寬頻公司申請併購十一家有線電視系統廠商,進軍有線電視台一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曾在十月下旬召開一次公聽會,多所學校的五十四位學者更共同發起的「反媒體巨獸」連署活動,刻仍持續抗議之中。
受到各方矚目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於十一月十一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未來報紙若過度描述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血腥、色情等腥羶色細節,將由報業同業公會先自行依自律規範處理;若違規報紙不改善,或不執行報業公會的處置,將由各地主管機關另邀報業公會、兒少團體及專家學者審議,可處3萬到15萬元罰鍰。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表示,公會的自律規範已有討論,但還沒完全定案,將與《蘋果》、《自由》、《聯合》、《中時》等四大報密切聯繫開會時間,盡速定案。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說,報業公會須先自行擬定自律規範和審議機制,未來民眾若檢舉某報過度描述色情等細節時,將由報業公會在3個月內依自律規範審議,並做出處分,例如登報道歉或更正等;若被處分的媒體不服,各地方主管機關就會邀集業者、兒少團體和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依報業公會的自律規範再次審議,若被處分的媒體依然不執行,可罰3萬到15萬元,並可連續罰到改善為止。
新防會籲請媒體注意《兒少法》的規範中,就有「不得描繪自殺」的罰則,盼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慎重處理自殺新聞報導,避免產生社會負面效應,主動檢討改進。2009年全年統計這種新聞高達140則,2010年更高達271則;而今年元月未符國際規範的自殺報導為25則,二月為18則,三月則為20則,四月為24則,五月為35則,六月34則,七月為19則,八月20則、九月20則、十月15則。值得吾人持續關注,以負起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