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 層出不窮
  男童因不見容於母親的同居男友,因此同居男友將男童託付給他的三名好友。他們不但沒有好好照顧男童,反而「照三餐修理」,以非常殘忍的手法將男童凌虐至死。等確認男童死亡後,由其中一名嫌犯抱著男童至慈濟醫院台北分院急診室佯裝要求醫,再假裝打電話逃逸。

  三名嫌犯落網後,檢察官隨即向法院聲請羈押,台北地方法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共犯在逃」等理由裁定羈押禁見。根據內政部統計,100年上半年兒童受虐案件共舉報14085件,平均一天發生77.82件虐童案。虐童案,層出不窮。

  男童的表姐在臉書(Facebook)上發起「三歲男童受虐致死,希望下輩過得幸福」活動,吸引14萬人響應按讚,希望凝聚網友力量,讓社會各界正視虐童問題。同一時間,也有一位網友發起「強烈要求殘忍虐打死三歲男童的禽獸,馬上執行死刑」網路連署活動,截至11月3日為止,已有十萬多人按讚表示認同,更有網友聲援支持以牙還牙。

  由上述案件可看出,社會面對重大的刑事案件,無不希望將惡徒繩之以法。甚至許多網友希望能將嫌犯就地正法,體現「惡有惡報」的思維,可是在民主法治的時代,是否真能如此呢?壞人,難道就不能擁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公平受審是基本權利
  2009年,馬英九總統正式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讓上述公約具有內國法效力。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換句話說,壞人雖然犯下錯誤,但都應該受到法院公平、公正地審判。在民主國家,就算是窮凶惡極、十惡不赦的大壞蛋,國家都有義務給予他申辯的機會,讓他在法庭上公平地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而不是在他未對自己的行為辯解前,就處罰他。

  或許有人會問,為什麼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在壞人身上呢?難道,給他申辯的機會,他就有可能獲判無罪?

  好惡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社會案件,一經媒體披露,容易引起軒然大波,無論是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常常先將被告痛批一頓。網友看了新聞以後,往往也會在網路上發表評論。但是,新聞報導或評論,並非經過法院的公平、公正審理程序,也沒有經過檢、辯雙方就證據、事實或法律適用的攻防,判斷的結果容易發生錯誤。

  法院,就是設計來讓雙方藉由你來我往的攻擊防禦,讓彼此都能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還原案發當時的真相。所以,讓被告公平、公正且公開地受審,是民主法治國家保障基本人權的鐵則,才能確保讓真正的壞人受到制裁,還被冤枉的好人清白。如果有人在法庭上作偽證,影響法官了解案情真相,《刑法》更有「偽證罪」的規範,以免影響被告公平受審的權利。

  畢竟,檢、警偵查過程中調查證據,原本就有可能發生錯誤,媒體報導錯誤,也不是新聞,誰能在接收訊息的當下,就那麼確定被告一定就是兇手?如果不是呢?那他的人身自由或生命是不是在媒體公審或人民公審下犧牲了?事實上,誰都希望能抓到兇手,也希望「惡有惡報」。

  讓被告公平、公正地受審,並且在訴訟過程中主張對其有利的證據、事實等,並不是要為被告脫罪,而是要做到真正的毋枉勿縱。畢竟抓錯人,不只是「冤枉」了面前的這個人,更同時「縱」放了不在面前的真凶,這樣就會變成既「枉」又「縱」,我們社會豈可不謹慎從事。

無罪推定V.S.羈押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項,「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也就是說,被告在受到法院依法審判以前,應該被當作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公平審判」的觀念,其實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

  然而,這個虐童案,三名被告遭檢察官聲押,是不是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就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畢竟,羈押侵害人身自由甚鉅,必須十分謹慎。所以,檢察官不能任意地羈押被告,除了有上述原因外,還必須向法官聲請,獲法官許可後才能羈押被告。換句話說,檢察官與法官同時為被告的人權把關,減少對人權侵害的疑慮。

  事實上,在被告未經審判以前,就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可能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而且,檢察官主導偵查程序,心證可能早已形成,如果由檢察官決定被告要不要被羈押,對被告未必公平。所以,近年來我國《刑事訴訟法》才修改,改由第三人的法院法官來公平判斷被告是否符合被羈押的要件,對被告而言,才是真正的公平,也更能夠保障人權,確保「勿枉勿縱」。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王文群(2011年11月04日)。〈避免虐童案重演 江宜樺:將落實通報機制〉,《醒報新聞網》。取自http://ann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26416
林洧旭(2011年11月07日)。〈不捨童遭虐死 表姊「紅衣」臉書祈福 〉,《聯合報》。取自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6701395.shtml
唐筱恬(2011年11月04日)。〈虐死男童案 3嫌羈押禁見〉,《中央社》。取自http://www2.cna.com.tw/ShowNews/WebNews_Detail.aspx?Type=firstnews&ID=201111040043
張祐齊、孟祥傑(2011年11月03日)。〈毆打拔指甲 注射毒品虐死4歲童〉,《聯合報》。取自http://dailynews.sina.com/bg/tw/twpolitics/ausdaily/20111102/14522887495.html
張宏業、張祐齊(2011年11月08日)。〈虐殺男童 臉書眾嚷「死刑」〉,《聯合報》。取自http://eteacher.edu.tw/ReadFocus.aspx?PostID=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