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世界即時通訊軟體發展神速,繼BBS、部落格、MSN之後,當前最火紅的社交媒體算是Twitter、Facebook、Google+ 和Plurk了,固然人人愛用,工商百業也見踴躍使用,作為行銷的新渠道。以Twitter為例,當個人或企業的微網誌成功凝聚大量粉絲/捧場客/跟隨者 (fans and followers)時,便可發揮強大營銷效能,其潛在的商業價值確實不可估量。

  不過,新事物也帶來新的問題。對於一些用戶以個人加上公司名稱做微網誌戶名時,究竟處置粉絲群的權利是屬於個人呢?抑或屬於公司的呢?而從商業價值來說,粉絲 又值多少錢呢?
  當然,在網路時代高速發展下相繼湧現的新問題還有很多。不過,單就上述這些不大不小的問題,美國法庭目前審理的一宗案件則正嘗試找出答案。

  事情是關於美國一個專門介紹手機最新消息及評介的網站PhoneDog,該網站一名職員Noah Kravitz利用推文替公司搞宣傳,他Twitter戶名用公司名稱加自己的名字,即@Phonedog_Noah,建立了大批捧場客。他2010年10月離職轉工之後則將Twitter戶名改用自己全名,即@noahkravitz,而原有的17000粉絲照舊保住。不久後問題來了,PhoneDog在去年7月告上法庭,指他帶走了這批粉絲,要他賠償損失34萬美元。

  該公司的計算方法是,對它網站生意而言,17000粉絲每名每月值2.5美元,帶走了8個月,所以一共損失34萬美元。

粉絲名單是否商業秘密?
  目前,很多企業都致力於利用各式各樣的微網誌來跟顧客聯繫及推銷產品,如果法庭批准此一申訴的話,這將成為美國法庭對於在營銷大前提下所建立的粉絲群,訂定其商業價值的首宗案例。

  PhoneDog聲稱,Kravitz原網誌上的粉絲名單乃公司的顧客資料。訴狀稱:「本公司投下了大量人力物力,利用微網誌來培植跟隨者、粉絲及建立品牌商譽,粉絲的資料當視為本公司產權的一部份。對於這些顧客名單,以及有關的機密資料、智慧財產權、商標品牌,本公司必將予以大力保護。」

  據稱,Noah Kravitz是因為跟公司就其Twitter網誌的廣告分成問題談不攏而決定辭職不幹的。

  他對《紐約時報》記者表示,PhoneDog本來同意他可以繼續保留粉絲名單,條件是他往後寫推文時繼續替舊公司做些宣傳推介便可。他又說,PhoneDog之所以反悔,其實是報復他先前採取法律行動追討網誌廣告分成,以及追討欠薪而已。

  Kravitz的Twitter戶名改用自己全名之後,粉絲數現時還陸續增至22000人。他網誌的內容既談個人生活雜感,如某一天已喝了第14杯咖啡之類,當然也不時對Nokia、 Microsoft及 Apple一些新產品發表他個人的專業意見。

  芝加哥一名專攻智慧財產權問題的律師Jessica Godell表示,此案的關鍵是PhoneDog必須確定網誌具有經濟價值,同時該粉絲名單乃一商業秘密。不過,她亦指出,一個公諸於眾的微網誌,其粉絲/跟隨者名單乃由來自公眾的Twitter用戶構成,那是否真正可視之為商業秘密,確實大有疑問。

帶公司名稱的個人網誌戶口究竟產權誰屬?
  在去年7月時,英國也曾有過一場近似的爭論,不同之處是不涉及商業價值問題。當時,BBC一名專跑政治新聞的記者Laura Kuenssberg轉投ITV News出任商業新聞編輯,她將原Twitter戶名由@BBCLauraK改為 @ITVLauraK,也帶走了大約60000網誌粉絲。當時的議論焦點是,對於原有粉絲名單,誰有權作出處置?屬於她本人呢?抑或她BBC記者的身份呢?

  不過,業界雖經一番熱烈爭論,但顯然仍無共識出現。

  BBC的編輯採訪守則並無清楚界定用上BBC名稱設立的個人Twitter戶口究竟權利誰屬的問題。不過,編採守則則申明,當戶名標明自己是BBC職員前,必須先與上級主管討論,而網誌言論也不可帶有政治立場,並須將個人網頁與BBC網頁清楚分隔才行。

本文作者曾在香港電視傳媒及英國媒體工作多年,現旅居倫敦。

本文作者聯繫郵址:edwardho40@hotmail.com

可參閱報導:
Company sues ex-employee for his Twitter followers | Technology | The Guardian